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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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 精品文档 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前 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程,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郑凌志、刘仁芙、佟绍伟、余曙、朱德举、江 峰、王 磊、高 永、陈 原。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目 录 1 范围 2 验收条件 3 验收组织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6 技术档案 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质量验收内容 附录 B 主要成果内容、格式 附录 C 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及使用管理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 2 验收条件 2.1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完成了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经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2.2 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文字部分、附表、附图和附件。 2.2.1 文字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2.2.2 附表,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见附录B。 2.2.3 附图,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土地权属界限图或地籍图。 2.2.4 附件,包括: a)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b) 项目合同; c) 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 d)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 e) 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 f)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g) 效益分析报告; h)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3 验收组织 验收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 验收依据 验收应以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4.2 验收内容 4.2.1 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中的主要工程任务在数量、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 4.2.2 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 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 4.2.3 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 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主要内容见附录A。 4.2.4 土地开发整理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效益是指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的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指标见附录B表B3。 4.2.4.1 土地开发整理效益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a) 土地开发整理区有效耕地面积; b)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产值增减量; c) 开发整理区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年人均纯收入增减量; d) 土地开发整理区资金投入产出率; e) 土地开发整理区各类农产品的生产总量及单位面积产量的增见情况; f) 土地开发整理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情况; g) 土地开发整理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 h) 土地开发整理区抗御自然灾害和防止土地退化情况; i)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植被覆盖率变化情况。 4.2.5 土地权属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调整后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颁发了土地证。 4.2.6 资金管理 4.2.6.1 项目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 4.2.6.2 项目资金管理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开支范围开支。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4.2.7 项目管护措施 项目竣工后,应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后的耕地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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