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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区域代理合同讲课稿.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773470
  • 上传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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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区域代理 合同 讲课
    资源描述:
    【 】区域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授权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代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市场开拓、品牌宣传、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模式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代理区域内以“中交信达”“快乐充”名义对外开展包括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场地选址、建设施工、安装、运营、销售、广告发布在内的商务合作洽谈和沟通。 1.2乙方负责代理区域内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关系维护。 1.3乙方在代理区域范围内为甲方介绍相关合作伙伴及相关资源。 1.4乙方在代理区域的代理权限为 (选择填写独家或非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模式下,甲方在乙方代理区域不得另行选择代理商;非独家代理模式下,甲方有权在乙方代理区域与其他第三方达成新的代理合作。 1.5由乙方或新设立的乙方全资子公司负责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工作,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代理事项和履行本合同对应的资质和条件,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米的,场地选址、装修方案须报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对其子公司的代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1.6若乙方代理区域业务发展较快,且乙方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任务,甲乙双方可合资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具体合作事宜和利益分成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 代理期限 2.1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代理期限届满,乙方如继续代理,应在代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协商后期代理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代理商。 第三条 代理事项和内容 3.1乙方主要提供如下代理服务: (1)代为寻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运营所需的场地,与场地提供方沟通、洽谈租用场地相关商务条款; (2)代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接充电桩运营所需电力接入和变压器安装等事务; (3)代为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讨论地方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新能源电动充电桩建设补贴及其他合作事项; (4)代为与相关企业对接沟通,洽谈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相关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吸引更多的新能源电动车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建设、运营的充电桩处充电和其他外部充电桩委托甲方或家法规关联方运营; (5)代为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总量、区域分布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地方政策动态、行业动态、市场需求分析等信息; (6)进行广告宣传和品牌推广,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在代理区域发布广告,对甲方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供品牌知名度,对于假冒或其他仿冒等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反馈处置; (7)代为寻找新能源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的销售客户; (8)其他合作伙伴引荐和资源介绍。 3.2乙方介绍的经营场地要求:应当临近交通主干道,交通便利,经营场地进出公共道路通道畅通;已有电力接入,且电力供应负荷能够满足甲方充电桩经营需要;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未列入当地政府近五年拆迁和土地征收计划;单块土地形状规整,使用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能够建成 个标准的小型汽车停车位;场地周边潜在的新能源电动消费车辆不低于 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场地要求) 3.3乙方介绍的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重大债务诉讼、仲裁,近三年无违约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自有资金不得低于 元,具有一定商业经营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条 代理权限 4.1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不视为乙方成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乙方仅可以甲方名义或甲方品牌对外沟通、接洽与发展甲方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的合作事务,乙方对外开展代理业务拟达成的任何商务活动或合作必须获得甲方审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以甲方代理人身份签署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承诺。未经甲方审批或许可,乙方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合同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效力,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甲方名誉损失或其他利益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合同、取消乙方代理资格、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乙方对外的企业品牌介绍、宣传用语、标志标识、形象识别、文件资料等品牌标识必须使用甲方已审批通过的统一格式,格式有变更的,按照甲方要求使用最新的格式,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甲方或与“中交信达”“快乐充”等甲方品牌相关的统一格式进行变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合同、取消乙方代理资格、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商标或品牌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公告文件的执行。 第五条 代理费用和代理提成 5.1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 元(大写: ),同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保证金 元(大写: ),在甲乙双方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且结清全部款项后15个工作日,甲方凭乙方提出的保证金收据原件将代理保证金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5.2乙方因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项或履行相关义务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在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节点代理任务和对应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提成,代理提成按如下方式计算: 5.3.1乙方每成功销售一台甲方新能源电动汽车,甲方给予乙方销售单价 %的提成;乙方每成功出租一台甲方新能源电动汽车,甲方给予乙方租金总金额 %的提成。 5.3.2乙方每成功促成一台甲方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安装(不含旧桩迁址),在甲方完成场地签约和充电桩安装后,自实际投入运营之日起,甲方按该充电桩运营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指消费者因利用充电桩充电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电费成本剩余部分) %给予乙方提成。 5.3.3乙方每成功销售一台甲方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甲方给予乙方销售单价 %的提成。 5.3.4乙方每成功促成一台外部充电桩委托甲方或甲方关联方运营,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 元的提成。 5.4乙方所有代理行为均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相关代理确认书为准。上述代理提成双方约定按 (选择填写月、季度、半年、年)结算支付,甲方在结算周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代理提成核算单,乙方在收到核算单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逾期没有异议的,视为同意核算单内容,则甲方按该核算单支付代理提成;如乙方对核算单有异议,则应异议期向甲方书面提供异议通知书,通知书应列明异议数据和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结算周期内,乙方无任何代理提成的,双方可不予结算。 5.5乙方应在代理提成核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选择填写普通或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乙方未按时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应支付的费用、租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发票代开成本或税务成本。 5.6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5.7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代理任务和指标 代理任务指标 完成节点 甲方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或出租 (辆) 充电桩场地拓展及充电桩建设、安装(台) 充电桩共享收录(台) 充电桩销售(台) 已建成运营的充电桩日综合使用有效工时 2.0H 3.0H 4.0H 合计 / 备注 车辆销售,需全款购车;租赁租赁,每辆车不低于20,000元的押金,交车后按月支付租金。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为确保品牌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和执行代理工作的公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乙方应予配合,对不予配合或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合同、取消乙方代理资格、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对乙方的监督和管理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工作和行为的肯定、同意、默许、保证、许可,甲方不对乙方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书面同意、许可除外。 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品牌管理要求和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对外开展工作,有权对乙方申报的项目和商务合作展开独立评审,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申报的项目。 6.3甲方对企业形象及品牌使用享有所有权和保护权,甲方对乙方损害甲方形象的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因乙方不当行为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品牌声誉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4甲方有权纠正乙方的违规代理行为,对乙方违规代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6.5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但转让后应通知乙方,转让通知送达乙方后对乙方发生效力。 6.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提成。 6.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品牌标志标识样本和企业宣传用语范本,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6.8甲方应对乙方申报的项目及时予以反馈。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在代理区域内开展代理工作,取得代理收益。 7.2乙方有权获得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获取开展代理业务所必要的基础信息。 7.3乙方申报(介绍)的充电桩场地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时应如实向甲方报告说明介绍的场地现状和周边状况,不得故意隐瞒不适宜建设运营充电桩的情形。 7.4乙方不得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建立类似合作关系,不得将介绍给甲方的资源同时提供给其他第三方,甲方明确拒绝该资源的除外。 7.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或其他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表述。 7.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同意,乙方无权以甲方或“中交信达”“快乐充”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或合同,无权以甲方或“中交信达”“快乐充”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发生债务,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合同、取消乙方代理资格、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7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同意,乙方不得开展与本合同项下代理业务无关的工作。 7.8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9“中交信达”“快乐充”等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已注册或未注册在使用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当前正在使用和未来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字号、装饰装潢样式)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为开展代理工作合理使用甲方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得利用上述知识产权开展其他活动。 7.10乙方及为完成本合同代理任务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变更办公地址、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同意。 7.11为维护甲方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办公场所装饰装潢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进行,统一风格,乙方工作人员应按照甲方统一管理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牌、统一标识。 7.12乙方须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依法用工,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代理任务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与甲方无关。 7.13乙方办公机构人事、业务对接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须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时告知,导致任何一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8.1甲乙双方共同保证: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格,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审批、授权、备案等程序,不违反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限制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文件或行为。 8.2甲乙双方共同保证:不存在任何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3甲乙双方共同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保守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9.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补充、解除本合同,未经协商一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解除本合同。 9.2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有保证金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代理提成予以扣除: (1) 未能完成或明显无法完成本合同项下代理任务指标的; (2) 违规代理,擅自以甲方或“中交信达”“快乐充”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收费或发生债务的; (3) 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或“中交信达”“快乐充”等甲方品牌名誉受损的; (4) 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监督、管理、指导,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5) 乙方拒不按照甲方业务统一管理流程开展业务或汇报工作的; (6)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9.3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提成的,经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4无论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不得再以甲方或甲方品牌或“中交信达”“快乐充”等名义对外开展任何业务; (2) 在5个工作日内将带有“中交信达”、“谦和”、“快乐充”或其他甲方字号、商标的企业名称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带有“中交信达”、“谦和”、“快乐充”或其他甲方字号、商标字样或其他可能会让人误认为与甲方存在关联的情形。 (3) 拆除办公场所带有“中交信达”、“谦和”、“快乐充”或其他甲方字号、商标的装饰装修或其他与甲方品牌近似的装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向甲方移交与代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对于无法移交的或仍留有备份,应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删除。 (5) 与甲方结清相关款项。 (6) 保守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甲方的一切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造成的直接经营损失、投入成本损失、维权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0.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二十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于弥补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不免除其应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甲方选择解除合同除外。 10.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提成的,每逾期一天,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保密 11.1双方同意,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因签署及/或履行本协议而自其他方了解、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其他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任何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且该等保密信息均为提供方合法所有,接收方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11.2乙方不得随意将甲方提供的运营方案、系统信息等资料及信息向第三者泄漏,并且应当按照机密的级别加以保密,若有违反,并给甲方及有关者造成损害的,除按照上述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外,还需另付50万元作为补偿。 11.3双方均同意,非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为其本身或任何第三人之利益而复印、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该等“保密资料”、对外发表或出版。 11.4双方承诺并保证:对根据本协议获知的其他方“保密信息”及本协议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会向任何不相关之雇员、代理人、顾问等进行披露;如一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顾问、代理人或雇员进行披露,应促使该顾问、代理人或雇员承担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时,接收方有义务告知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必须获知该等保密信息的顾问、代理人或雇员,该等信息是“保密信息”,并对其顾问、代理人或雇员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11.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上述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直至有关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方原因而成为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开渠道获悉者。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拒因素、行政审批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和限制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条件履行的,双方应友好协商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尽力达成本协议目的。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将该等事件的详情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因该等影响致使其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或全部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但事后【5】日内应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3)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 (4)传真、电子邮件: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但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文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其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时,一方按本合同信息向另一方发送的,视同送达。 第十四条 其他 14.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终止、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清理条款的效力。 14.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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