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唐左云五路山风电场-土建、安装施工合同说课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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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唐左云五路山风电场 土建、安装施工合同 精品文档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有 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左云风电场)(以下简称“业主”)与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07年10月12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业主拟建造山西大唐国际左云五路山风电场(49.5MW),并通过2007年6月27日 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贰千玖佰柒拾伍万壹千柒佰陆拾叁元整(小写29751763) 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人民币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中使用术语的含义与上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条件及其附录; d)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加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e) 招标文件及补遗; f) 承包商的投标书; g) 图纸的合成资料; 1) 表明的尺寸; 2) 文字注释; 3) 图纸显示。 h)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 考虑到业主将按下列的规定附给承包商各项条款,承包商特立约,向业主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5.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业主特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业主代表:(签字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字盖章)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合同条件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业主”指: 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承包商同意的除外)。 1.1.2.“承包商”指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业主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4.“监理单位”指为执行本工程监理合同的法人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 1.1.5.“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6.“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部的工作人员。 1.1.7.“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3.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以后任命的个人。 1.1.8.“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l.9.“本合同”指合同条件、招标书、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10.“合同价格”指在本合同第22条写明的、根据合同规定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的金额。 1.1.11.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业主要求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业主批准的规范。 1.1.12.“图纸”指由业主和业主授权的设计单位等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3.“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仅被用于根据网络进度核定承包商提供的阶段付款明细使用,其完整与否和准确与否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且不构成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影响。 l.1.14.“投标文件”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5.“开工通知”指业主根据业主的便利通知承包商正式开始进行工程服务的书面文件。 1.1.16. “开工日期”指业主根据业主的便利以书面文件至少提前7天正式通知承包商正式开始进行工程服务的时间。整个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日。 1.1.17.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1日 1.1.18. “项目”指山西大同五路山风电场土建、安装工程。 1.1.19. “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20. “保修证书”指25.4条的含义。 1.1.2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2.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3.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4.“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5.“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6.“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1.2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8.“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9. “日”指日历日。 1.1.30. “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1.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20%。 1.1.34. “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 1.1.35. “双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两月的月份。 1.1.36. “调试合同”指业主将与有资质的调试单位签订的山西大同五路山风电场土建、安装承包服务合同(调试)。 1.1.37. “调试承包商”指业主另行委托的全面负责履行调试合同义务的调试单位。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l.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l.4. 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l.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2. 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2.1 工程名称: 山西大同五路山风电场工程 2.2 工程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五路山 2.3 工程范围及接口:详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本合同第5条。 2.4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2.5 承包方式:本工程合同价为:贰仟玖佰柒拾伍万壹仟柒佰陆拾叁万圆整( ¥ 29751763元)。 3.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1.1. 业主委托有风电监理业绩的合格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3.1.2.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3.1.3. 监理单位在现场设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业主批准。 3.1.4. 承包商同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将由业主批准颁布的监理工程师准备的监理规划和监理有关制度及其约束。 3.2.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作、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3.3.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3.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 3.4.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5.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4. 转让和分包 4.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业主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 尽管如此,承包商同意而且业主也可以在不经承包商再行认可的情况下: (a) 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及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所有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积极推进和实施本项目的任何第三方。 (b) 将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转让给业主的一家关联公司。 4.2. 分包 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 5. 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 5.1. 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承包商应进行与本工程新建机组有关的设计、采购、场地清理、施工、安装、启动及试验,在保修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设备、机械、工具、劳力、运输、消耗品(含分部试运中的电、水等的费用)、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承包商有义务根据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业主另行委托的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在本合同第5.3款中有详细描述,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合同配合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本工程新建机组的按期投产发电。所有上述这些服务构成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服务内容(统称为“服务”),同时承包商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 5.2. 本合同的工程范围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本工程的工程范围系指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建筑安装工程内容的基础上,为满足新建机组分部试运转的要求和配合机组整体调试及投产的顺利进行所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但本招标文件中特别明确的由业主或业主另行委托的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除外。 5.3. 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协调配合。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承包商应在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通报监理工程师并在工程实施时立即服从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决定。 6.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4套有关工程施工图纸和2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相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业主。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的图纸交付计划,以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抄报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等项的详细说明。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7天内仍不能提供图纸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业主可选择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业主组织的图纸交付可以满足工程的连续施工或承包商可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进度时,即使业主提供的图纸与承包商要求的施工图交付进度有不一致之处,承包商也不应有权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6.4. 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2套,并应积极配合业主委托的竣工图编制单位的竣工图编制工作。 7.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8.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9. 执行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业主达标投产验收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3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0. 履约保函 10.1 履约保函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承包商全部获得业主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后60天止。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lO.2 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1. 项目检查 11.1 现场检查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业主已向承包商提供由业主或项目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裾,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a)已经对设施场地、周边地区、设计文件、图纸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列的其他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 (b)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c)水文地质和气候条件及周边环境的现时状况; (d)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e)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所有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f)项目附近的公路、铁路对材料装运运输、提取、处理、转运和储存构成影响的条件; (g)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11.2 承包商已就上述(第11.1条)事件、工地现状、问题、困难与危险的性质及程度做出了令承包商满意的判断,并在本合同及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 12. 保证和担保 12.1 保证与担保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i)其工程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及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而且(ii)工程与设计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 (a)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 (b)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业主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九十天内告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本款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不应扩大到设施运行中由于一般的生锈、腐蚀、噪音程度或磨损而需进行的材料的任何修理、调整、变更、更换或维修,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商疏忽或承包商未能遵守本合同的要求所致。 12.2 无留置权 承包商保证并担保,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施及所有工作、材料、用品及设备的所有权在完成最终付款后转给业主,并且没有任何留置权、索赔权、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的留置权;同时保证并担保承包商决不通过与任何人达成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或财产留置权的协议而获得任何该类工作、材料、用品或设备。 12.3 保证的限制 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保证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 13.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13.1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应决定: A、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 B、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13.2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4.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4.1 承包商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征求其意见。 14.2 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商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为几个主要部分,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商都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14.3 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七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各专业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的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a) 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b)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c)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d)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商认为适当的重要活动关系。 14.4 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月更新一次,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商当时预计完成设施和/或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未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14.5 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a) 月劳务分析。 (b) 施工设备分析。 (c) 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商在设施施工中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该施工方法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详细报告(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a)设备吊装的施工; (b)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等; (c)交通安排; (d)安全措施; (e)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 15. 承包商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本工程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15.2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 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c) 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15.3 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5.4 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5.5 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电力工程建设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6. 安全管理 l6.1 承包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达标投产。 16.2 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和业主有关安全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6.3 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的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16.4 承包商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6.5 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生因承包人原因或责任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业主将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其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17. 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文《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和业主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7.1.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7.2. 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封闭化”管理,设备材料定置、定位管理。 18. 施工现场管理 18.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8.1.1. 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8.1.2. 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18.1.3.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18.1.4.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8.1.5.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8.1.6. 组合场地、施工作业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8.1.7. 厂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18.1.8.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8.1.9.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扳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8.2. 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拦、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消防安全; D.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F.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F.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8.3.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 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8.4. 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 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 18.5. 业主负责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电的水源点和电源点。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 18.6.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9.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的外,本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承包商同意: 19.1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的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承包商负责的本工程有关的材料的招标工作,但应提前7天通知并在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确定材料供应厂商4曰之前,承包商应先期取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认可。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2 承包商所采购材料,必须由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商需提出3个以上参考厂家),方可采购和安装,否则,承包商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3 由承包商自采的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 19.4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对材料的运货、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19.5 对业主采购的材料,在材料供应商按业主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运至到货地点后,承包商应及时卸货,运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组织检验、保管、使用。 l9.6 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拒收。 19.7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对材料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其费用,并且承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业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19.8 样品费用和检验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全部试验的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b)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c) 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d) 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 l9.9. 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9.9.1 施工质量必须全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19.9.2 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 19.9.3 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国电公司(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补充。 19.11.4. 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 19.11.5. 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9.11.6.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30日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 19.11.7. 承包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其选厂同意后,方能定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9.11.8. 按规定对设备、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均由承包商负责,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19.11.9.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19.11.l0.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9.11.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合同金额)其工程造价的5%留存。 19.11.12. 未尽事宜,按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有关规定执行。 19.12. 业主的责任 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 业主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 19.13.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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