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121页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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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穗重建办字[2007]44号 关于印发《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 各部室: 《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暂行)经办领导及各相关部门会签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合同 函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印发 《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编制及使用说明 本合同范本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结合我办现行合同文本编制而成,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与我办现行合同文本相比较,修改的主要部分包括: 1、对《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或“/”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 2、《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8~18按我办程序拟定后采用批量印刷直接纳入各合同。正式合同会签时,只会签《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1~7三部分。 4、合同装订时,将合同全部内容(包括印刷部分和会签打印部分)按合同目录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范本(试行) 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重要提示 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对《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或“/”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 目 录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 总则………………………………………………………………………………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四、质量与检验………………………………………………………………… 五、安全文明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其他……………………………………………………………………… 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篇 合同附件…………………………………………………………………… □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 □ 附件4: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 附件5: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移交协议书(格式)……………… □ 附件6:承包人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名单及资质表 1、项目组织机构图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汇总和职责分工表 □ 附件7:工程量报价清单 1、投标总报价表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见承包人投标文件经济标) 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 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 □ 附件8:承包商履约保函(另册) □ 附件9:广州亚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0:广州亚运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1: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2:广州亚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3:广州亚运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4: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5: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规定(另册) □ 附件16:广州亚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创优实施细则(另册) □ 附件17:广州亚运建设项目创安全文明施工双优实施细则(另册) □ 附件18:广州亚运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实施细则(另册)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见下表): 序号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规模 (平方米或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说明: 。 2.2承包范围(见下表): 选项 分项目种 类 分项目名称 施工 安装 采购 总承包管 理 发 包 人 协助分包 备 注 承包人自行施工项目 □ 承包人分包项目 □ 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 □ 第三方检测等技术服务项目 □ 甲供材料设备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 说明: 。 2.3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之一执行: □(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除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其他: 。 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50.5(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200 年 月 日开工,200 年 月 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 □(2) □(3) □(4) □(5) □(6)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50.5(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 一次验收合格,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且: □(1)争创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 □(2)确保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 □(3)确保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4)其他: 。 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3)确保创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4)其他: 。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合计为 元; □(2)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合计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3)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合计 元; □(4)预留金 元。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5项内容的除外);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联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9、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0、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合同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 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 5、为保证广州亚运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工程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广州亚运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发包人 (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6 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1.7 监理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1.8工程师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单位和技术督导单位派驻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1.14工期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24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1.25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1.26一般事故:指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事故,包括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1.27“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留金”等费用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定义为准。 1.28元:指人民币元。 1.29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30专业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单位。 1.31履约系数:是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和质安验评部根据承包人每月履行合同情况确定的系数,其取值区间为0.95~1。承包人不执行或逾期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或书面通知的,每发生两例,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和质安验评部有权扣减其0.01的履约系数(每月最多可扣0.05)。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和质安验评部当月所给履约系数的平均值即为承包人当月履约系数,发包人结合履约系数审核支付当月工程款。若承包人累计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履约系数小于1,则必须报告发包人主要领导;若承包人累计有5个月以上(含5个月)的履约系数小于1,则除必须报告发包人主要领导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 %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 □ 1.32 施工图审查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 1.33 设计咨询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 1.34 技术督导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 1.35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承包人。 □ 1.36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 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及其它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它配合服务。 □ 1.37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费;信息管理费;公共临时设施管理费;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费;现场综合管理费;总体协调配合费;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的费用;提供工作面的费用;成品保护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的费用以及其它管理费。 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费、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使用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的费用;现有公共临时设施使用费;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使用费;现有脚手架使用费以及其它配合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拟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中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经终审部门审定的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结算价扣除其中的电梯、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发电机组、冷水机组、冷却塔、水泵、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及 等设备价格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1.38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指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采购、供货、验收和保管所需的费用。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中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结算时按经终审部门审定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和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费扣除其中的电梯、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发电机组、冷水机组、冷却塔、水泵、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电力监控系统设备及 等设备价格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1.39预留金:是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预留金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之和的10%计算。 □ 1.40广州亚运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考核小组:指在广州亚运项目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8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为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 5.2技术督导单位 发包人委托 为本合同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 5.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 。 职务: 。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6.5、6.6: 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 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且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章。 7、项目经理 7.1 本工程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 。 7.3 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6至7.9: 7.6 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7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7.9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 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水、电驳接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合同工程立项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 (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等工作。 8.3合同通用条款第8.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4: 8.4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2)依据合同协议书第2.4款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6)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8)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进场后每日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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