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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办公室先进事迹综合材料.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771944
  • 上传时间:2024-07-1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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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行政 办公室 先进事迹 综合 材料
    资源描述:
    ---------------------------------------------------------------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办公室先进事迹综合材料 行政办公室先进事迹综合材料 行政办公室作为一个后勤科室,在班子带领下,科室人员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使全办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工作的发展。一、全面加强自身建设,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面对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竞争,为适应全办工作重点的转移和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办公室始终坚持把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廉洁奉公的队伍作为主要任务来抓。 为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办公室在全体人员中开展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性党风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敏锐性、政治坚定性和政治鉴别力。同时,办公室还广泛开展一些大案、要案为警示内容的思想教育和以“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揭批‘xx功’”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教育,以使全科人员在思想上设防,政治上过硬,行为上自检。通过学习,强化了科室人员立党为公、立身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办公室严格坚持每月两次的学习制度,组织全科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单位的各项制度和规定,领会精神,从细微处着手建立工作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而实现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学习,增强了全科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能更好地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行政办公室以建设学习型科室为目标,创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在领导班子的大力支持下,订阅了报刊杂志,选购了近万元的图书资料,不断充实阅览室,为全办上下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健康有为的学习氛围。同时办公室还在全科上下积极倡导“团结、求实、廉洁、高效”的优良作风,大力弘扬埋头苦干、乐于奉献、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敬业精神,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办事、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工作紧扣中心,决策贴近实际,协调体现重点,服务面向社会,为领导班子当好了参谋和助手。 二、着眼规范有序,进一步强化科室内部管理。 为能规范、优质、高效地搞好政务服务和事务服务,办公室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办公室根据各项工作的特点,本着能量化就量化、不能量化就具体的方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办公室工作做到定期汇报,年终实施考评,调动了全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健全了工作机制。(1)高效运转机制。按照“人员少而精、工作简而明、管理严而实”的要求,岗位人员精选慎配,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办公条件配全设施,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2)严格监督机制。科室领导定期不定期抽查工作,凡未按时间、未按程序、未按标准完成任务的,科务会通报批评。(3)奖惩激励机制。科长负责于年中、年末,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全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评先结合起来,对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批评,并不得参加评优活动。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科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规章制度,促进办公室工作规范化。 办公室充分发挥了参谋部、后勤部和综合协调部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公室始终坚持按规矩办事、按章理事,先后制定了《办公室工作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租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休假管理细则》、《档案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考勤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程序》等8项制度,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行政办公室在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切实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换职能,转变作风,为领导当好了参谋助手。在办文、办事、办会上下功夫,在强化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使行办与领导班子在决策上合谋、思路上合辙、节奏上合拍、工作上合心,出色地完成了预定工作任务,先后两次评为先进科室。 文章导读: 可是同学们,你们又有多少人是把父母放在第一位的呢?不少同学总是不断地报怨自己的父母这样不好,那样不对,对父母的行为和做法挑三拣四,横加指责,甚至于直接与父母顶撞!有些同学不知道自己父母身体的健康状况,不记得自己父母的生日,有的连自己父母的工作单位在哪都不知道……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在一起聊一聊当下倡导并受到人们广为关注的感恩教育。究竟什么是感恩教育呢?我们曾被哪些事情感动过?这次高二年级语文月考卷中有一篇文章,题目是假如今天是我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我觉得这个题目很好,于是在班级中作了一个调查:假如今天是我们生命中的最后一天,你会做哪些事情?台下发言较为涌跃:有的就说,我们要好好地吃一顿,有的说要好好地玩,还有的说什么都不做……各种答案五花八门。这时候我想起以前看到过的一篇报导:一位母亲陪同儿子参加高考,儿子在教室里考试,母亲在外面守侯。因为天气太热,气温过高,不久这位母亲便中暑倒在了地上,被路人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母亲一直没有苏醒过来,令众多医生束手无策,最后还一个护士想到一个好点子,在母亲的耳边轻轻地说高考结束了。话还没说完,母亲便坐立起来,大声地说我得赶紧问问我儿子考得怎么样?!在这个生死关头,母亲心里牵挂的仍是正在考试的儿子。这是一种多么伟大的母爱啊,她永远把儿子放在了第一位,因为关心儿子,而忽略了自己的一切,甚至是生命。我相信各位同学的家长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同样会为你们付出的,因为你是她的孩子。他们爱你,她们关心你胜过自己的生命。 可是同学们,你们又有多少人是把父母放在第一位的呢?不少同学总是不断地报怨自己的父母这样不好,那样不对,对父母的行为和做法挑三拣四,横加指责,甚至于直接与父母顶撞!有些同学不知道自己父母身体的健康状况,不记得自己父母的生日,有的连自己父母的工作单位在哪都不知道,想想看,父母为你们付出那么多精力和心血,扪心自问,你关心过他们吗?你为你们的父母做过什么呢?如果什么也没做过的话,那又有什么理由去指责你们的父母呢?对待自己的父母尚且如此,又怎么敢奢望你们会善待你们的老师和朋友呢?国家有难,又怎么敢指望你为他抛头胪洒热血呢?如果人人都是这么自私自利的话,社会哪里还会有温情呢?如果我们生活在这个失去温情的世界,那么我们活着又有什么意义呢?光靠喊口号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我们应该用我们实际的行动来关爱我们的父母!同学们,我想说,假如今天是我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报答养我育我的父母!为他们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 还有一篇报导,一位不识字的母亲劳作了大半辈子,买了一副银手镯,很是珍爱,成天戴在手上舍不得摘下。有一次她去城里看望他正在读高三的儿子,儿子惊奇地发现母亲手上的手镯不见了,便问他母亲手镯去哪了,母亲笑盈盈地掏出一个蓝布包,说:娘用这副手镯给你换回来两本天书,这回俺娃考大学可是有希望啦!看着母亲充满笑意的脸,儿子感到很惊奇,这个世界上哪有保证能考上大学的天书啊?社会上的骗子这么多,该不会是上当受骗了吧?接过布包,层层打开,果然,那两本所谓的天书,不过是两本小学课本罢了。儿子一急,准备说出真相,希望找到骗子挽回损失。可是当他看到母亲满脸的皱纹和充满希望的双眼的时候,儿子放弃了。他实在不忍心告诉他母亲这个残酷的事实,柔弱的母亲将受不了这样致命的打击!于是便笑着告诉母亲:娘,你回去吧,我记下啦!一定考好!望着母亲渐渐离去的瘦小背影,儿子哭了,哭得很伤心,回去后,儿子便把这个充满爱意的天书摆放在最显眼的位置,让它激励自己。半年后的高考,儿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北京的一所重点大学录取了他,他从此踏上了人生的正轨。 爱其实就是我们的身边,我们并不缺少爱,缺少的只是发现它的双眼。每天早晨睁开双眼,我都会庆幸,今天我还活着,活着是多么地美好,世界上每天发生那么多的灾难和不幸,却没有一件落在我的头上,我活得很快乐。什么是幸福?想起非洲那么多的难民,突然懂得了吃得饱其实也是一种幸福。比起那么先天性残疾或是智障,我们的父母给了我们健全的肢体和聪明的大脑,这也是一种幸福。那些天生残疾的人尚且没有埋怨老天的残忍和不公,仍然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而在不断地奋斗着,那么拥有健全的肢体,聪明大脑的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怨天尤人呢?记得我读中学的时候,爆发了美伊战争和轰炸南联盟事件。看着电视新闻里每天不断变化的战况,我感到很庆幸,庆幸的是我身在强大的中国,而非伊拉克或是南联盟,我们的国家保证着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外敌的侵害,我用不着成天提防着导弹的袭击。路上遇到人民警察的时候,我会感到特别地亲切,因为是他们用辛劳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宁,让我不必担心歹徒的肆意侵挠。努力吧,同学们,为了我们国家的更加繁荣和富强,为了我们的母亲的强健和安康,努力吧!我相信,只要我们都能够尽我们的全力了,即便不能取得成功,我们也将无悔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 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 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 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 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 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 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 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 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 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 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 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 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 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 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 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 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 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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