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819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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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章 总 则……………………………………………(1) 第二章 般规定………………………………………………(2) 第三章 起重机轨道和车档…………………………………(4) 第四章 电动葫芦……………………………………………(9) 第五章 手动梁式起重机和手动梁式悬挂起重机…………(9) 第六章 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12) 第七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16) 第八章 冶金起重机…………………………………………(20) 第九章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26) 第十章 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臂起重机 …………………(31) 第十一章 起重机的试运转…………………………………(34) 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38) 附录一 起重机及其轨道跨度的测量方法…………………(39) 附录二 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的测量方法……(44) 附录三 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的测量方法…………………(50) 附录凹 本规范用词说明……………………………………(51) 附加说明 …………………………………………………(52) 附:条文说明…………………………………………………(53)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葫芦、手(电)动梁式起重机、手(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与装卸桥、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壁起重机的安装。 第1.0.3条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应从设备开箱起,至设备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为止。 第1.0.4条 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应制定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柱、梁等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应经结构汁算,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1.0.5条 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1.0.6条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且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 三、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的现象; 四、起重机地面轨道基础、吊车梁和安装预埋件等的坐标位置、标高、跨度和表面的平面度均应符合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五、通用桥式起重机、壁上起重机、冶金起重机等与建筑物之间相关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起重机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2.0.1 起重机 名 称 上方最小距离(mm) 侧方最小距离(mm) 起重机额定起重量(t) ≤25 25~125 125~250 ≤50 50~125 125~250 桥式起重机 300 400 500 90 100 100 壁上起重机 80 第2.0.2条 当现场装配联轴器时,其端面间隙、径向位移和轴向倾斜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 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应开闭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为额定负荷的1.25倍,有特殊要求的为1.4倍,在静载下应无打滑现象; 三、运行机构的制动器,调整不应过松或过紧,以不发生溜车现象和冲击现象为宜。 第2.0.4条 当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空载时,小车车轮踏面与轨道面之间的最大间隙,电动的不应大于小车基距或小车轨距的0.001 67倍;手动的不应大于小车车轮基距或小车轨距的0.0025倍(图2.0.4)。 图2.0.4 通用桥式起重机小车车轮与轨道面之间的间隙 ωc --小车基距; K--小车轨距; Δh --车轮踏面与轨道之间的间隙 第三章 起重机轨道和车档 第3.0.1条 本章适用于轻轨、重轨、工字钢轨、方钢轨和起重机轨道的安装。 第3.0.2条 钢轨铺设前,应对钢轨的端面、直线度和扭曲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 第3.0.3条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宜为吊车梁的定位轴线。 第3.0.4条 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的实际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l0mm;且不应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图3.0.4)。 图3.0.4 轨道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的实际中心线位置 t--吊车梁腹板厚度 第3.0.5条 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对安装基准线的水平位置的 偏差,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不应大于5mm 对于梁式悬挂起重机不应大于3mm。 第3.0.6条 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起重机轨道跨度小于或等于10m时,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为±3mm; 二、当起重机轨道跨度大于10m时,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允许偏差应按下式计算,但最大不应超过±15mm。 ΔS= ±[3+O.25(S-10)] (3.0.6) 式中 ΔS --起重机跨度的允许偏差(mm); S --起重机轨道跨度(m)。 第3.0.7条 轨道顶面对其设计位置的纵向倾斜度,对于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应大于1/1 000;对于通用门式起重机不应大于3/1 000;每2m测一点,全行程内高低差不应大于10mm。 第3.0.8条 轨道顶面基准点的标高相对于设计标高的允许偏差,对于通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为±lOmm;对于梁式悬挂起重机为±5mm。 第3.0.9条 同一截面内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不应大于10mm;对于梁式悬挂起重机不应大于±5mm。 第3.0.10条 用水平导向轮导向的起重机,其轨道沿长度方向在水平面内的弯曲,每2m测量长度内允许偏差为±l mm(图3.0.10)。 图3.0.10 轨道在水平面内的弯曲 第3.0.11条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宜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基距。 第3.0.12条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接头采用对接焊时,焊条应符合钢轨母材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电熔焊的有关规定,接头顶面及侧面焊缝处均应打磨干整光滑; 二、当接头采用鱼尾板连接时,轨道接头高低差及侧向错位不应大于lmm,间隙不应大于2mm;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为土±lmm;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垫板的宽度(沿轨道长度方向)应比其它处增加一倍。 第3.0.13条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支腿下两根轨道的轨距允许偏差应为上2mm,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 mm。 第3.0.14条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3.0.15条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当有间隙时,应在弹性垫板下女口垫板垫实,垫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mm。 第3.0.16条 当在钢吊车梁上铺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吊车梁顶面贴紧;当有间隙,且其长度超过200mm时,应加垫板垫实,垫板长度不应小于100mm,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mm,每组垫板不应超过3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 第3.0.17条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倾斜度不应大于轨道宽度的1/l00。 第3.0.18条 轨道经调整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并应无松动现象。 第3.0.19条 轨道上的车档宜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好,同一跨端两条轨道上的车档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 第四章 电动葫芦 第4.0.1条 电动葫芦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图4.0.1),应为3~5mm。 图4.0.1 车轮轮缘内侧与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1--工字钢轨道;2--车轮 C --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缉间的间隙 第4.0.2条 链式电动葫芦的链轮槽应保持在同一铅垂面上。链条在运行时不应有歪扭、卡住和严重磨损现象。 第4.0.3条 空负荷试验时,电动葫芦小车制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吊运一般物品的电动葫芦: SI = VI2 / K1 (4.0.3--1) 二、吊运液态金属等危险品的电动葫芦: SI = VI2 / K2 (4.0.3--2) 式中 SI --小车制动距离(m); VI --小车运行速度(m/min) Kl --系数,宜为2 800~3 900; K2 --系数,宜为700~1 400。 第4.0.4条 电动葫芦在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在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Sc = VC / 100 (4.0.4) 式中 Sc --下滑距离(m); Vc --起升速度(m/min)。 第五章 手动梁式起重机和手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第5.0.1条 手动单梁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5.0.1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5.0.2条 手动双粱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5.0.2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5.0.3条 手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5.0.3的规定进行复查。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复查 表5.0.1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检查起重机跨度的相对差, ③ 主粱上拱度的最大值应处在主梁跨度中部s/10的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④ 上拱度F= S/1000。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复查 表5.0.2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 主粱上拱度最大值应处在主粱跨度中部s/10的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主粱上拱度F= S/1000; ③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检查对角线的相对差。 手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复查 表5.0.3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奉规范附录一的要求,主梁上拱度F= F= S/1000; ②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检查对角线的相对差; ③ 当现场组装主梁时,应检查主梁旁弯度。 第六章 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第6.0.1条 电动梁式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6.0.1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6.0.2条 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6.0.2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复查 表6.0.1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 主粱上拱度最大值应处在主粱跨度中部S/l0 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主梁上拱度F=S/1000; ③ 当现场组装主梁时,应检查主梁旁弯度。 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的复查 表6.0.2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 ② 主梁上控度的最大上拱值应处在主梁跨度中部s/10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主梁上控度F= S/1000; ③ 有特殊要求时检查对角线相对差; ④ 大车车轮水平偏斜,在同一端梁下两车轮的偏斜方向应相反; ⑤ 当现场组装主梁时,应检查主梁旁弯度,井应向两主梁外侧凸起。 第6.0.3条 电动单粱悬挂起重机在吊装前,应按表6.0.3的规定进行复查。架设到轨道上以后,其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图4.0.1),宜为3~5mm。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复查 表6.0.3 注: ① 当在现场组装时,应检查住两旁弯度; ② 主粱上拱度F=S/1000。 第七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7.0.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用途的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它类型的桥式起重机与通用桥式起重机相同的部分亦可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0.2条 组装桥架时,应按表7.0.2的规定进行检查。 组装桥架的检查 表7.0.2 注: ① 主梁上拱度最大值应处在主梁跨度中部S/10的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主粱上拱度F=S/1000; ② 当在现场组装桥架时,应检查对角线的相对差; ③ 主粱旁弯度应向外侧凸曲,在离上翼缘板l00mm的腹板上测量。Sz为第一块筋板之间的距离。 第7.0.3条 组装大车运行机构时,应按表7.0.3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7.0.4条 现场组装小车运行机构时,小车轨距和轨距的相对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大车运行机构的检查 表7.0.3 注: ① 起重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 当现场组装时,应检查起重机跨度的相对差; ③ 当在现场组装的四轮或多轮时,应检查同一端梁下大车车轮同位差,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三的要求; ④ M1、M2……M8,为运行机构工作级别。 第九章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 第9.0.1条 本章适用于单主梁和双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安装。 第9.0.2条 当双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门架安装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和出厂装配标记进行;组装后其偏差应符合表9.0.2的规定。 双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组装允许偏差 表9.0.2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 主梁上拱度最大值应处在主粱跨度中部S/10 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主梁上拱度F=S/1000; ③ 悬臂端上翘度的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悬臂端上翘度Fc=L0/350; ④ 当在现场组装桥架时,应检查对角线相对差; ⑤ 主粱旁弯度应向外侧凸曲,并应在上翼缘板距离100mm 的腹板处测量。 第9.0.3条 当单主梁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门架安装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和出厂装配标记的规定进行;当无规定时,安装后,其偏差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单主梁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门架允许偏差 表9.0.3 注: ① 起重机跨度两侧都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 ② 主粱上拱度的最大值应处在跨度中部S/10 范围内,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L0为 悬臂长度,主梁上拱度F=S/1000,悬臂上翘度F0=L0/350; ③ 主梁旁弯度凸曲方向应向吊钩侧,井应在距离上翼缘板lOOmm的腹板处测量。 第9.0.4条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双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二、组装单主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机构时,其偏差应符合表9.0.4的要求; 三、小车运行时,防止脱轨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与轨道发生摩擦现象; 四、带铰接缓冲装置的装卸桥运行机构的小车架(图9.0.4)无负荷时,其端部上平面对车架平面应向下倾斜,其倾斜量d不应大于5mm。 单主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小车的组装允许偏差 表9.0.4 图9.0.4 铰接小车架 1 --性接装置;2 --起升机构小车架;3 --运行机构小车架;4 --车轮组 第9.0.5条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安装后,应即装上夹轨器,并进行试验;试验时,夹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夹轨器各节点应转动灵活;夹钳、连杆、弹簧、螺杆和闸瓦不应有裂纹和变形; 二、夹轨器工作时,闸瓦应在轨道的两侧夹紧;钳口的开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张开时不应与轨道相碰。 第十章 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臂起重机 第10.0.1条 本章适用于起重量为0.5~5 t的壁上起重机和1~5t的柱式悬臂起重机的安装。 第10.0.2条 当铺设壁上起重机大车轨道(图l0.0.2)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第三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车车轮轨道实际中心线对吊车梁实际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6mm; 二、大车车轮轨道的纵向倾斜度不应大于1/2000,在全行程上不应大于4mm; 三、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车轮轨道中心线距离。的允许偏差为±3mm; +0 -6mm 四、下水千轮轨道中心线至大车车轮轨道顶面间距离C的允许偏差为±3mm; 五、上水平轮轨道中心线至大车车轮轨道顶面间的距离(h)的允许偏差为 mm; 六、上、下水千轮轨道顶面间的距离(b)的允许偏差为±2mm。 图l0.0.2 壁上运行式悬臂起重机轨道安装 1 --上水平轮轨道;2 --下水平轮轨道;3 --主车轮轨道 第10.0.3条 当组装壁上起重机臂架(图l0.0.3)时,其偏差应符合表10.0.3的规定。 图10.0.3 壁上起重机安装 l --上水平轮;2 --小车;3 --下水平轮;4 --主车轮(垂直轮); L0 --悬臂长度;H --上、下水平轮间距;E0 --悬臂端翘度;F0 --小车轨距 起重机臂架组装的允许偏差 表10.0.3 名称及代号 允许偏差(mm) 上、下水平轮间距H ±2 小车轨距K。 ±1 悬臂端翘度Fc(不装小车时测量) +O.4 Fc -0.1 Fc 第10.0.4条 小车吊装前,检查其轨距的允许偏差为土1mm。 +0.4 F0 -0.1 F0 第10.0.5条 当柱式悬臂起重机的空载小车位于悬臂上的最小幅度时,其立柱的中心线对地面的铅垂度偏差不应大于1/2000;悬臂端的翘度F0应为悬臂长度L0的1/350,其允许偏差为 。 第十一章 起重机的试运转 第11.0.1条 起重机的试运转,除应按奉章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规定。 第11.0.2条 起重机的试运转应包括试运转前的检查、空负荷试运转、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运转。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转。 第11.0.3条 起重机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等安装应符合要求,其动作应灵敏和准确; 二、钢丝绳端的固定及其在吊钩、取物装置、滑轮组和卷筒上的缠绕应正确、可靠; 三、各润滑点和减速器所加的油、脂的性能、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盘动各运动机构的制动轮,均应使转动系统中最后一根轴(车轮轴、卷筒轴、立柱方轴、加料杆等)旋转一周不应有阻滞现象。 第11.0.4条 起重机的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纵机构的操作方向应与起重机的各机构运转方向相符; 二、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其运转应正常,大车和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各制动器能准确、及时地动作,各限位开关及安全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三、当吊钩下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的圈数不应少于2圈(固定圈除外); 四、用电缆导电时,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相应的机构速度相协调,并应能满足工作极限位置的要求; 五、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夹轨器、制动器、防风抗滑的锚定装置和大车防偏斜运行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缓冲器等装置应能可靠的工作; 六、除第五项可作一至二次试验外,其余各项试验均应不少于五次。且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11.0.5条 起重机的静负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应停在厂房柱子处。 二、有多个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应先对各起升机构分别进行静负荷试验;对有要求的,再做起升机构联合起吊的静负荷试验;其起升重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先开动起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并使小车在全行程上往返运行,此项空载试运转不应少于三次,应无异常现象。 2.将小车停在桥式类型起重机的跨中或悬臂起重机的最大有效悬臂处,逐渐的加负荷做起升试运转,直至加到额定负荷后,使小车在桥架或悬臂全行程上往返运行数次各部分应无异常现象,卸去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现象。 3.将小车停在桥式类型起重机的跨中或悬臂起重机的最大有效悬臂处,无冲击地起升额定起重量的1.25倍的负荷,在离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吊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min,井应无失稳现象,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起重机桥架金属结构,且应无裂纹、焊缝开裂、油漆脱落及其它影响安全的损坏或松动等缺陷。 4.第3项试验不得超过三次,第三次应无永久变形。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或悬臂的上翘度,其中: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上拱度应大于0.7S/1000mm;悬臂起重机的上翘度应大于0.7Lo/350mm。 5. 检查起重机的静刚度(主梁或悬臂下挠度)。将小车开至桥架跨中或悬臂最大有效处,起升额定起重量的负荷离地面200mm,待起重机及负荷静止后,测出其上拱值或上翘值;此值与第4项结果之差即为起重机的静刚度。起重机的静刚度允许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或表11.0.5的规定。 起重机静刚度允许值 表11.0.5 注: ① Al~A8为起重机的工作级别; ② 起重机的静刚度,应在主粱跨度中部S/10的范围内澜量; ③ L0为最大有效悬臂的长度(mm),在最大有效悬臂处测量; ④ S为起重机跨度(mm)。 第11.0.6条 起重机的动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当有联合动作试运转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在全行程上进行。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累计起动及运行时间,对电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1h;对手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10min。各机构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可靠,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和限位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三、通用门式起重机大车运行时,载荷应在跨中; 四、有安全过载保护装置的冶金起重机,经动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过载保护装置的试验,其性能应安全、可靠; 五,脱锭起重机顶出机构的顶出力,可用应力应变仪或液压装置测量。顶出力的大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1.0.7条 抓斗应作张开、下降、抓取和倒空动作的试验,并应在连续二次空负荷和五次负荷试验中均应工作正常且无异常现象。其它专用吊具和电磁盘均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试运转。 第11.0.8条 对整机抗倾覆稳定性有要求的起重机,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试验;当无具体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第十二章 工程验收 第12.0.1条 起重设备施工完毕,应经空负荷、动负荷试运转和静负荷试验合格后,办理移交验收。空负荷、动负荷试运转和静负荷试验宜连续地进行;当因条件限制不能将试运转工作连续进行时,可在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后办理临时交工手续。 第12.0.2条 起重机安装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和修改等有关资料; 二、重要部位的焊接、高强螺栓连接的检验记录; 三、起重机有关的几何尺寸复查和安装检查记录; 四、轨道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五、起重机试运转和试验记录; 六、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附录一 起重机及其轨道跨度的测量方法 (一) 通用桥{门)式起重机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无强辐射热源影响;室外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在无风、无日照情况下测量; 2.测量时,钢卷尺和起重机的温度应一致,钢卷尺不得摆动并自然下垂; 3.钢卷尺应经省一级认可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起重机跨度的偏差zXS应按下式计算: ΔS=S测+Δl十Δ2-S (附1.1) 式中 S测 --跨度实测值(mm); Δl --钢卷尺计量修正值(mm); Δ2 --钢卷尺的修正值(mm),可按附表1.1或附表1.2取值; S --跨度理论值(mm)。 (三) 起重机跨度测量的位置宜按附图1.1~附图1.4确定。 (四) 钢卷尺计算修正值由计量部门提供(正或负)。 (五) 起重机轨道跨度的偏差ΔS0应按下式计算: ΔS0 =S0测+Δl十Δ2十Δ3-S0 (附1.2) 式中 S0测 --轨道跨度实测值(mm); Δl --钢卷尺计量修正值(mm); Δ2 --钢卷尺修正值(mm),按附表1.1或附表1.2 取值; Δ3 --温度修正值(mm); 温度修正值按下式计算: Δ3=αSo(t-20) (附1.3) 式中 α --钢卷尺线膨胀系数 11.5~10-6/℃; t --测量时的实际温度(℃); So --轨道跨度的理论值(m)。 (六) 轨道跨度测量的位置宜按附图1.5~附图1.8确定。 附图1.1 电动单梁起重机 附图1.2 悬挂起重机 附图1.3 桥式起重机 附图1.4 门式起重机 测量桥式起重机时钢卷尺修正值 附表1.1 注:附表1.1的修正值已经扣除了按国家现行标准(钢卷尺检定规程)规定检定时50N力所产生的弹性伸长量。 测量门式起重机时钢卷尺修正值 附表1.2 附图1.5 桥式起重机轨道 附图1.8 悬挂起重机轨道 注:与本规程附表1.1相同。 附图1.5 桥式起重机轨道 附图1.6 门式起重机轨道 附图1.7 大型装卸桥轨道 附图1.8 悬挂起重机轨道 附录二 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的测量方法 (一) 测量条件:室内起重机应水平放置,并无强辐射和热源影响;室外起重机应水平放置,井无风、无日照影响。当测量时,有日照影响,其实测上拱值应为测得的上拱值减去附表2.1的修正值。 (二) 上拱度应在跨中S/l0区域内测量;悬臂上翘度应在悬臂全长处及最大有效悬臂处分别测量(后者为与测下挠度值比较)。 (三) 计算上拱度值或上翘度值的基准点。当采用电动单梁起重机时,应为两侧大车车轮中心向跨内约500~600mm处确定的基准点;当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及通用门式起重机时,应为主梁上翼缘板的测量线与大车轮中心铅垂线的交点。 (四) 当有条件时,可以用经纬仪、水准仪等测标高的方法进行基准线测量,亦可以张紧的钢丝进行基准线测量。 (五)测量时,宜清除小车自重的影响。 (六) 电动单梁起重机主粱跨中上拱度的测量(附图2.1),应采用15kg的重锤将直径为φ0.49~φ0.52mm的钢丝拉好(附图2.1),测出上拱度测量值ΔF测。 上拱值应按下式计算: F = ΔF测 一Δg (附2.1) 式中 F --上拱度值(mm); ΔF测 --上拱度测量值(mm); Δg --钢丝下垂修正值(mm),可按附表2.2取值。 测量跨中上拱度时钢丝下垂修正值Δg 附表2.2 测量主梁上拱度的日照温度差扣除值 附表2.1 注: ① 上翼缘板的温度应在主梁中段位置的横筋板之间、受阳面轨道侧附近测量; ② 下翼缘板的温度应在主梁中段位置两横筋板之间、冀缘板中心位置测量; ③ 对起重量为20~50t的起重机,表中数值应乘以0.85; ④ 非标准跨度的起重机,可以用比例插入法计算。 附图2.1 电动单梁起重机上拱度测量 (七) 通用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测量(附图2.2),应用15kg的重锤将直径为闪φ0.49~φ0.52mm的钢丝按附图2.2拉好,钢丝位置在主梁上翼缘板宽度中心,当已铺好轨道时,钢丝可稍偏离宽度中心,并宜避开轨道压板,再将两根长度为h的等高棒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测量出主梁在跨中横筋板处的上翼缘板表面与钢丝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即为上拱度检测值h 1,上拱度测量结果应按下式计算: F=h - h1 - Δg (附2.2) 式中 F --上拱度测量结果(mm); h1 --上拱度检测值(mm), h --上翼缘板至钢丝间距离(mm); Δg --钢丝自重影响值(mm)。 附图2.2 通用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测量 (八)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悬臂端上翘度的测量(附图2.3)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测量,常用方法宜采用垫架将主梁支承起来,主梁调平后,用水准仪测量。垫架中心线应放在主梁座板外侧700mm处,两座板处的主梁上翼板的标高差不应大于2mm,将水准仪支放在适当位置,将标尺分别放置于座板处、主梁上翼缘板上的等高处,测得两基准零点处的h。值,再将标尺分别放置于跨中三个长筋板的上翼缘板处测量,其中最高点的测量值为h,上拱值应按下式计算: F=h。- h + ΔK (附2.3) 式中 F --上拱度值(mm); ho --两基准零点处的值(mm); h --上拱度测量值(mm); ΔK --为垫架位置对上拱度的影响值(mm),可按附表2.3取值。 2.悬臂端上翘度的测量,按要求应测出结构悬臂端上翘度和有效悬臂处的上翘度。其测量方法,应将水准仪放在适当位置,标尺分别放置于跨中测上拱度所用的两个基准零点上,测得两零点的h。值(h。为零点处所测值的平均值),再将标尺置于梁的悬臂端或有效悬臂处的主腹板上,用水准仪分别在两边悬臂处测得h1、hl'、h2和h2',四个数值,其上翘度测量结果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1) 悬臂端上翘度: F01 =h0 一 h1 十ΔF01 (附2.4) F02 =h0 一 h2 十ΔF02 (附2.5) (2) 最大有效悬臂处上翘度: F'01 =h0 一 hl' 十 ΔF'01 (附2.6) F'02 =h0 一 h2' 十 ΔF'02 (附2.7) 式中 F'01、F'02 --两端悬臂上翘度测量结果(mm); h1、h2 --两端悬臂上翘度检测值(mm); ΔF01、ΔF02 --垫座对测量处翘度的影响值(mm),可按附表2.4取值(臂长以悬臂长度计算); F'01、F'02 --两端最大有效悬臂上翘度值(mm); hl'、h2'--两端最大有效悬臂上翘度检测值(mm); ΔF'01、ΔF'02 --垫座对测量处翘度的影响值(mm)(臂长按最大有效长度计算)。 附图2.3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主梁跨中上拱度及悬臂端上翘度测量 垫架位置对拱度的影响值 附表2.3 垫架位置对翘度的影响值(mm) 附表2.4 附录三 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的测量方法 当端梁采用焊接连接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且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起重机车轮水严偏斜时(附图3),其测量值│P1-P2│对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均不应大于附表3的规定,但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车轮偏斜方向应相反;对多于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单个平衡梁下的两个车轮的偏斜测量值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同一轨道上的所有车轮间偏斜测量值不得大于L/800,且不控制车轮偏斜方向。 附图3 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 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允许值 附表3 机构工作级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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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 设备 安装 工程施工 验收 规范 08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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