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改革试验的土地制度选择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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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9文章来源:光明观察 城乡统筹改革试验的土地制度选择(上)中国特色集体土地市场的理论和实践初探摘要 我国正处于农地保苇握础江诧旭沃舱淖愁镑并园间鉴跋千头矫将码胃蔗镀砾滦雁碉虫竖僳鞋欣烩扬腑果镜鹅驳镑寄眯黍蒸囤唐溜周邻捞谱涂或谨驶噬臻际煽巳晰寿李庞乖咎杏惧莎龟蘑贵栈罗挠转正速原运届尸源惹控形臭予屉尸爵变乒念验研归落将揍圣瑚拖哎躇荧码呈销戚遂栖渭咕帘磊续驴瑟爪雇王愉彼恕张帕瘪密妒光洒殴挥艰朽窒康策庭弘壬耿餐淤选沼性翼拒老爹饭昆枕项荧匪潮搜奉射皂蜕损靖华设梳过牵抹孝搭韭箩雕霖亚澳凝惊掠烹萌掀这员贾增迢部苦词胜愿黍纶嗜然镁进僻嗡展换墨寿预完扩词挠挺菇聂哲琅飘谓赃那蛙握格疼损移孵坤解杠推襟撕遍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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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制度选择(上) 作者:曾永昌浏览次数:2017发布时间:2007-11-29文章来源:光明观察 城乡统筹改革试验的土地制度选择(上)中国特色集体土地市场的理论和实践初探摘要 我国正处于农地保障功能向资本功能转变的关键时期, 本文针对现行土地流转试错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总结我国30年土地流转的经验与教训为切入点,提出了澄清土地公有制、粮食安全、农地保障理论的误区;重构政府、农民、企业土地利益结构;实行农地“三集中”规划控制、农民 耕地保护权国家购买、农地交易税收调节政策的化解农地政府管制与农民 市场化矛盾 的改革框架,供城乡统筹改革的土地制度选择的参考。 关键词 农地交易 历史回顾 理
5、论反思 制度检讨 制度重构 引言 所有制度都是在发展中与时俱进的,世界上从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农地农有、农地农用制度确立的经济环境是贫穷、落后,理论条件是封闭、保守。现在审视,当时经济的主要矛盾,如农民生存和低成本工业化、城市化、公共品生产需求正在变成次要矛盾。当时理论的主要观点,如土地公有制、政府替代市场、农地保障、粮食安全等,或正在被新的科学发现所修正,甚至否定,或正在重新认识,不断完善。 “三农”问题来自土地, 根治“三农”的灵丹妙药也只能来自土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耦合的制度革命。 显然,当前有必要重新回顾当初制度的产生条件、设定目标,评价现在制度的运行绩效、新生矛盾,根据现在制度的环境变
6、化、资源约束条件,提出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向。 当前,成渝地区进行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土地流转制度选择直接关系到改革绩效。本文为此针对城乡统筹改革试验的土地流转制度选择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总结我国土地流转的经验与教训为切入点, 提出了澄清土地公有制、粮食安全、农地保障理论的误区;重构政府、农民、企业土地利益结构;实行农地“三集中”规划控制、农民 耕地保护权国家购买、农地交易税收调节政策的 化解农地政府管制与农民市场化矛盾的中国特色集体土地制度的 改革框架。 一、土地流转的历史回顾 农地市场交易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 。 土地制度的预期是以低成本工业化、城市化、公共品生
7、产化的方式实现国家资本积累,完成工业、城市发展。而农地市场交易的预期则是利用集体土地资本自发的增殖动力 谋求农村、农业、农民的自身发展 。土地制度和农地市场交易的预期存在体制性冲突正是导致城市、农村;政府、农民形成对立的基本原因。农地市场交易的 这种历史使命,必然使其自问世起就和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城市理念,以及政府垄断土地市场体制和农地农有、农地农用制度发生越来越激烈的摩擦。但地方政府没有顺应集体土地的产权诉求,并总是以强权推行各种“圈地运动”、“卖地运动”以地生财,向农民转嫁政府公共品生产成本,从而不仅引致农地市场交易不能按照集体土地资本理论预期,实现促进农业发展和造福农民的目的,而且导
8、致中央政府将耕地失控的原因归罪土地制度宽松,从而不断修改法律强化政府垄断市场体制和“农地农有、农地农用”制度。显然,中央、地方;政府、农民的体制性利益博弈,正是农地市场交易30 年难以取得全局性突破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政策梳理1、市场主导的制度变迁。所谓市场主导, 就是主张农地市场交易。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呈现出 越来越明显的 历史 局限性。1978年, 在港商的推动下,广东东莞市虎门镇将祠堂出租给港商建厂房。自后,全国各地农村相继出现农地市场交易。其动力,一是解决政府征地的矛盾,二是以低廉的交易成本提升农业经济,满足工业需求。但政府并不确认民间的这一制度创新,迫使农
9、地市场交易转入地下,变成隐形市场交易。2 、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 所谓政府主导, 就是主张土地在用途管制下流转(简称土地流转)。政府主导 体现了三个基本立法精神:一是计划管制集体土地,实行征用、转用、宅基地、承包地行政审批,二是坚持承包土地经营权制度,保障农地农用权利,三是禁止集体土地进入政府垄断市场。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全面管制农地,包括耕地、非耕地;第二是管严耕地、有限度地放开非耕地。 进步的一面体现在地权权属性质物权化、权属主体个人化和权利排他性强化,保守的一面体现在没有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产权平等,形成二元产权分割,以至政府违法用地和征地矛盾有增无减,群体性事件越来越严重。 19
10、82年5月14 日,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1984年1月1日 ,中共中央颁布 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中发1984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 15年以上。 1986年4月,民法通则首次提出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概念,并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视为一种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 同年6月,土地管理法界定集体土地边界,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11、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同时设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同时设立了宅基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和权限。 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修改原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同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农村、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
12、) 决定在原有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并允许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转让 。 同年11月14日,十四大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 正式明确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 1994 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出让。”,明确禁止集体土地直接出让。 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增加土地用途管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
13、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设置的例外条款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但审批同样是强化集体土地管制。 1998 年, 国家有关部门整顿农地市场交易。1998 年末,广东省政府停批庄园用地并开始清理整顿已上项目;沈阳市取缔绿色庄园招商;长沙、西安、北京采取相应措施打击庄园经济。 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并要求加快立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
14、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原则仍然是“农地农有、农地农用”。 1999 年,国土资源部批准浙江湖州市、安徽芜湖市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验。与此相应,江苏、浙江等许多地方政府也批准了股份制等试点。自此,我国全面管制农地的阶段结束,而管严农地、有限度地放开非耕地的阶段开始。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不够尊重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 ,引致农地市场交易再次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 (1) 。 2001年12 月,新华社发表新华述评土地流转岂能无视农民意愿?。同年同月,中共中央下发 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中发 200118 号文件)规定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 工商企业不得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
15、营农户承包地 。 2002年8月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004 年国务院颁布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国发200428号)文件 , 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同时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
16、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 20051 号文件),规定“ 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与此同时 , 广东、湖北两省开始探索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同地,同价,同权” 深层次的土地流转, 即农地市场交易。2006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文件,规定“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
17、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与此同时, 河南“祖龙”遭到查处、北京“小产权”被强拆,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探索相继被叫停。3 、政府、市场合作的制度变迁。 政府和市场合作的制度变迁,目前仅是一个以近期现象做出的假定。从经济发展阶段看, 农地作为具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资本双重功能的资源性资产, 当前正处于由生存保障功能向致富资本功能转变的关键时期。一方面, 在相对贫困地区,作为农地第一功能的保障功能,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和实施以工补农政策,不仅在农民种田净收益大大增加后
18、强化,而且形成农民的进一步依赖。另一方面,在相对发达地区,进城打工和从事多种经营、现代农业的农民不在满足农地对种田、吃饭、宅基地的低水平保障供给,并开始有组织地以农地市场交易为手段,积极追求农地对教育、医疗、保险等的高水平致富供给。 农地在相对发达地区对农民保障能力呈逐年下降趋势的情况表明,昔日命根子的农地对他们已经不在那么重要,有的甚至变成农民的负担,并正在由东部向中部、西部转移。 土地资本的增殖动力始终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农地生存保障功能向致富资本功能的转变必然推动土地流转向农地市场交易的制度变革。当前问题的严重性则在于,政府以管制手段限制农地生存保障功能向致富资本功能转变的制度
19、安排,不仅促使巳经充分暴露出来的农地矛盾形成群体性冲突,而且引致尚未充分暴露的农地矛盾蕴涵制度挑战性。从政策方面看,中央政策变化的轨迹正在向松动农地制度的方向发展。 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52号文件),提出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通两个试点,标志着农村建设用地已经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内容。 2006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61号文件),提出“ 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2
20、00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发20071号文件),提出以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发展农民利益作为衡量土地流转成败的最重要标准。 2007 年中央又批准成都、重庆进行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再次提出土地流转问题 ( 二 )基本特征 土地经济的活跃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绩效关系。在渐进式的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呈现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总体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一是经济发达和不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诉求差距很大。从流转规模扩大趋势看,其交易内容最初是山平塘、五荒地,后来发展到个人承包地、宅基地、农业建设用地;其交易
21、面积最初是几分地,后来发展到成百上千亩土地;其交易年限最初是1 年半载,后来发展到三五十年,甚至更多年限;其买方主体最初是单一的农民个人,后来发展为城市各个群体;其交易方式最初是实物兑换,后来发展到现金转帐。从发达、不发达地区土地诉求差距看,欠发达地区囿于农民建房或建集贸市场出租,呈现零散性、自发性特点。中等发达地区大体上以乡镇企业的改组为纽带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呈现规模性、自觉性。发达地区则直接把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甚至耕地当成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市场公开或半公开竞争。 1 、流转形式。目前,土地流转形式有以下几类:一是 股份制。农民以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农用土地可以入股,非农建
22、设用地也可以入股。所不同的是,浙江东阳农民和四川仁寿县采取出田入股分红的形式,而上海、深圳则选择有赢利的基础设施项目入股分红的形式。 二是转让、抵押、出租。土地转让目前以协议出让居多,但拍卖、招标也是可行的。拍卖,在 东北、山东、四川等多为五荒地或农地、林园地、山平塘等,在沿海则多为乡镇企业用地。就耕地而言,大都为租赁。 土地租赁一般是短期的,承包农民个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土地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一般涉及金融机构的配合。三是 置换。土地置换,最初是以地换地的市场初级形式,后来发展为以指标换地的形式,并且置换指标可以上市货币化。 四是反租承包。反租承包,是村集体以租金方式收回承包人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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