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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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实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分类和
2、业务范围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培训能力分为(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1)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2)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
3、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四)获得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送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品运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五)获得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六)获得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七)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4、业务。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涉及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备设施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别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涉及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1)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纯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5)具有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6)理论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1)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
6、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纯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5)具有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6)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
7、人员。管理人员涉及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钦通三轮摩托车
8、、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3、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4、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
9、限不得少于3年。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的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资格。2、从事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
10、训业务的(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2)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道路旅客运送法规、货品运送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品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4)具有相应的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2、从事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2)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危险货品运送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11、。(4)具有相应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品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规定按照行业
12、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规定(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规定(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具有相应的安全条件。涉及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规定(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涉及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四章 机动车驾
13、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受理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一)申请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受理,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者需提供的有关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合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附件2)(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14、的无需提交);(附件3)(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附件4)(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附件5)(附件6)(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附件7)(附件8)(附件9)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解决:(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15、理决定书(附件10),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但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附件11)(四)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附件12)。(五)向申请者出具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应当加盖实行
16、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均应当存档联或者复印件备查。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二条 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的具体规定。(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23年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23、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规定JT/434,江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江西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印发的有关规范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献。(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实行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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