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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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实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 分类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培训能力分为 (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 (1)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2)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 (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四)获得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送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品运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五)获得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六)获得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七)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涉及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备设施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别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涉及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1)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纯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 (5)具有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6)理论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1)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纯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5)具有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6)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涉及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钦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4、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的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资格。 2、从事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2)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道路旅客运送法规、货品运送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品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 (4)具有相应的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2)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危险货品运送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4)具有相应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品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规定》(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规定》(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条件。涉及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规定》(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涉及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 (一)申请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受理,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者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合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附件2)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附件3)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附件4)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附件5)(附件6)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附件7)(附件8)(附件9)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解决: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0),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但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附件11) (四)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附件12)。 (五)向申请者出具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应当加盖实行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均应当存档联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的具体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23年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23、《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规定》JT/434,江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江西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印发的有关规范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献。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实行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印件资料进行核查,现场审查人员将有关审查结果记录于《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附件13),并署名。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规定。 (一)经审核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规定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在《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上签注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定经营范围,同时签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4)。 未达成条件规定的,由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签发《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具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因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自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材料中的实质内容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5日不能作出决定或办结的,经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附件16),并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自作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取得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经营范围)。 (四)《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书》、《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实行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五)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已建立互联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政务公告。 第六章 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式样 《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管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其格式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统一印制,设区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领取、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X交运管许可X字号。 (1)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第二个“X”为地市的简称,具体内容为:南昌(洪)、赣州(赣)、宜春(宜)、吉安(吉)、上饶(饶)、抚州(抚)、九江(九)、景德镇(景)、萍乡(萍)、新余(余)、鹰潭(鹰)。 (3)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三)道路运送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填写 1、“经济类型”分别按照国有、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奥、台。 2、“经营范围”分别按以下内容填写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级(三种以上(含三种)车型种类) (2)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二种车型种类) (3)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级(一种车型种类) (4)道路运送从业资格培训(客货运送驾驶员) (5)道路运送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品运送驾驶员)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 2、从事道路运送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的遗失补办。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遗失,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在本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原行政许可机构方可以补办《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和刊登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归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管理档案。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 变更、终止、延续和吊销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变更。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事变更的,应向原作出经营许可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拟使用地址、经营场合、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经审查符合相应经营条件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来自www.37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变更经济类型的,应当由变更经济类型后的机构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各类变更均应当将有关申请等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终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交回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延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延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表》,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原行政许可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吊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和行政许可举报制度。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应当依法规范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解决。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明确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查处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承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负有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 (一)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由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送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表 业户名称: 业户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送管理局监制 附件1—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住址 申请人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申请的交通 行政许可 事项及内容 类别 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目 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或盖章 注: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行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基本情况表 驾校名称 经济性质 具体地址 电话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学历 (职称) 申报类别 经营范围 职工总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操作教员 人,理论教员 人) 办公场合 间 m2 机构设立 个 管理制度 个 理论教室 间 m2 实习教室 间 m2 教练车 辆(其中大客 辆,大货 辆,小车 辆) 训 练 场 教练场总面积 m2 硬化面积 m2 是否 租用 场地训练场面积 m2 硬化面积 m2 龙门骨 架吊杆 套 道路训练场面积 m2,长度 m,宽度 m 硬化面积 m2 道路训练九科目设立情况 教 学 设 备 多媒体教学设备 (台)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套) 教学挂图 (套) 程控电教板 (个) 模型教具 (个) 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 (套) 汽车模拟驾驶器 (台) 无纸化理论考试计算机 (台) 红外线桩考仪 (台) 附件2: 培训教练场地情况登记表 教练场总面积 m2 硬化 面积 m2 是否租用 场地训练场面积 m2 硬化 面积 m2 龙门骨 架吊杆 套 道路训练场面积 m2 长度 m 宽度 m 硬化面积 m2 序 号 道路驾驶训练项目 数 目 1 连续障碍 2 单边桥 3 直角转弯 4 侧方停车 5 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 6 限宽门 7 百米加减档 8 起伏路 9 曲线行驶 理论教室 间 m2 实习教室 间 m2 附件3 : 教 练 车 辆 情 况 登 记 表 序号 车辆牌照号 车辆类型 购置时间 车辆技术等级 副后视镜 副制动踏板 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购置证明 附件4: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登 记 表 序 号 名 称 数量(台或套) 电化教学设备 1 多媒体教学设备 2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3 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 教学挂图 4 交通信号挂图 程控电教板 ※5 汽油机工作原理 ※6 柴油机工作原理 ※7 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应系 ※8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应系 ※9 柴油机燃料供应系 ※10 发动机点火系 ※11 发动机冷却系 12 汽车气压制动系或汽车液压制动系 ※13 离合器 ※14 变速器 ※15 自动变速器 模型教具 16 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 17 转向机构模型 18 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 其他教具、设备 19 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20 教学磁板 21 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 22 车用灭火器 ※23 红外线桩考仪 ※24 汽车驾驶模拟器 注:1、标“※”的为可选教具、设备。 2、摩托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车型专用教学设施设备由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规定。 附件5: 理 论 教 练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技术 职称 驾龄 准驾 车型 备注 附:身份证、驾驶证、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附件6: 操 作 教 练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技术 职称 驾龄 准驾 车型 准教 车型 附:身份证、驾驶证、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序号 机构设立名称 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限度 技术职称 职务 附件7: 机 构 设 置 及 负 责 人 员 情 况 表 附件8: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限度 岗位 附件9: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是否具有 负责人姓名 1 安全管理制度 2 教练员管理制度 3 学员管理制度 4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 5 结业考试管理制度 6 教学车辆管理制度 7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8 教练场地管理制度 9 档案管理制度 10 诚信承诺制度 11 培训预约制度 12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13 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 14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15 责任倒查制度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登 记 表 附件10: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规定和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3—1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 业户名称: 法人姓名: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经营范围: 资料审核人(签章): 审核日期: 现场审核人(签章): 审核日期: 被审核方(签章): 日 期: 附件13—2 审 核 情 况 表 序 号 内 容 核 实 情 况 审 核 结 论 1 教练车 大客 辆 大货 辆 小车 辆 1、购车证明 2、技术等级 3、合法牌证 2 教练场 1、总面积 m2硬化限度 % 2、场地训练场面积 m2 3、龙门骨架吊杆 套 4、道路训练场面积 m2 5、道路训练场长度 m 6、道路训练场宽度 m 7、道路训练9个科目设立 8、教练场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 3 设施设备 1、多媒体教学设备 (台) 2、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套) 3、教学挂图 (套) 4、程控电教板 (个) 5、模型教具 (个) 6、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 (套) 7、汽车模拟驾驶器 (台) 8、无纸化理论考试计算机 (台) 4 经营场合 1、办公室 间 ㎡ 2、使用权或产权证明 5 教室 1、理论教室 间 m2 2、实习教室 间 m2 6 教员 1、理论教员 人 2、操作教员 人 1、驾驶证 2、学历 3、技术职称 7 组织机构 机构设立 个 岗位职责 个 8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个 9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人 附件13—3 许 可 意 见 现场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决定 经营类别 经营范围 审核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机关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机关 年 月 日(章) 许可证号 赣交运政许可 字 号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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