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制度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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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 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离任审计制度 Xxx有限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离任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集团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按此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有关规定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人员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离任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的评价活动。 被审计对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参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审计原则。 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组织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督审部内审处确定。督审部内审处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集团领导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经济管理责任审计: 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2、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或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公司要求; 3、任职期间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4、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5、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6、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7、有无严重违犯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 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离职工作交接事项: 1、述职报告(包括任职期内工作情况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 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三、是否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 四、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1、财务部负责审核被审计人员的借款、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账目往来等经济责任。 2、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除劳动合同、保险、离职证明、离职承诺书等手续的办理,监督审核被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记录、任期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工作交接报告等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督审部内审处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内部审计准则》,依据提供资料实施审计工作,从中进行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揭示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缺陷提出审计意见。 4、各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负责离任人员的交接手续办理,包括个人述职报告;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离任须确认核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取得对方单位的对账单。负责监督交接人与接收人的详细工作交接,使之工作继续顺利开展。 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程序 第八条 审计程序 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在各重要岗位人员将离任时,向督审部提出离任审计委托。离任审计委托书须经集团董事长审批。 2、集团督审部根据审计委托书的内容组成审计小组,并通知被审计人员和相关单位,审计通知应包括:被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人员以及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集团董事长批准。 3、被审计人员和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3个工作日内,按审计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审计小组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4、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建议,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审计报告草案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 6、审计报告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结束后,应在15天内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并向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集团公司督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7、集团办公室根据审计小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草案,送相关单位传阅后形成审计报告终稿,经集团董事长审批后,将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下发至相关单 位执行,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 8、被审计个人对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9、因受客观因素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人员的原因无法完成必要审计程序的,集团公司督审部可以对有关事项提出有保留的审计意见。 10、集团办公室应对所有审计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落实相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11、审计项目结束后,集团办公室按照集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集团人力资源处给离任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处理 第九条 审计处理 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 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 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出现下列情况,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收的: (1)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需移交的材料未交接完毕; (2)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未交接完毕; (3)其它需要移交的工作内容尚未交接完毕,可能会影响交接后工作的开展。 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督审部制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范文三:离任审计制度 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二) 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 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 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七条 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 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二) 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 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八条 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 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 (1) 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 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3) 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4) 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 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 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 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4) 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 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的内容包括: 1、 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1) 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3)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 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第九条 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一) 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 (二) 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部人员参与; (三) 涉密内容(分技术、商务、公共关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专人。 对每一位离任人员进行审计,要填相应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确写出每类内容参与审计的具体人。为保证审计效果,该表中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 在审计中,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不宜审计的部分内容可向相关最高负责人提出指定专人审计。 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干部部,根据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机构。 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准备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 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 (二) 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对子公司、事业部、各片区、办事处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 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 第十二条 就地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重要岗位离任时的审计还应有接任者)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 第十三条 述职 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合资合作厂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四条 取证方式 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分详式离任审计报告和简式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诉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 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对市场人员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对其他人员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 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及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建议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理 (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 (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 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 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 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 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大系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细则,以规范所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范文四:会计制度审计 第1章会计制度设计综述 作业一 什么是会计规范体系?它包括哪些内容? 作业二 简述统一会计制度与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 作业三 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包括哪些? 作业四 会计制度设计的程序有哪些?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业五 会计制度设计有几种类型和方式,各适用于何种情况? 第2章会计工作组织制度的设计 作业一:会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分设与合设各有哪些优缺点? 作业二: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有哪些规定? 作业三:如何确定会计人员编制?各层次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作业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作业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第3章会计科目的设计 作业一:设计会计科目的步骤有哪些? 作业二:会计科目编号的原则与编制方法? 作业三:设计明细科目的方法有哪些?各种方法适用于哪些明细科目的设计? 第4章会计凭证的设计 作业一:设计会计凭证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作业二:原始凭证设计的主要内容? 作业三:记帐凭证的设计程序有哪些? 第5章会计账簿的设计 作业一:会计账簿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作业二:明细账设计的有哪些内容? 作业三:日记账种类设计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第6章会计报表的设计 作业一:试设计出纳现金日报表一张。要求:1.能反映上日结存、本日收入和付出、本日结存情况;2.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作业二:试述会计报表设计的意义与原则 第7章会计账务处理程序设计 作业一:试述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具体流程 作业二: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与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8章成本核算制度设计 作业一:试述成本核算制度设计的作用 作业二:成本计算制度设计的内容有哪些? 作业三:试述核算制度的设计要求 第9章责任会计制度设计 作业一:试述责任会计的定义与主要内容 作业二:试述责任会计制度设计的目的、原则 作业三:试述责任会计制度设计的一般程序 范文五: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评价XX集团及体系内离任者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界定离任者在任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存在的潜在经营风险,协助离任者与接任者完成工作交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及XX体系内各管理平台。 第三条 离任审计定义 本规定中的离任审计,是指XX集团及体系内具有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如经营实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因辞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对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的审计。 第四条 离任人员名单提供及绩效考核资料提供 一、离任人员名单提供:由集团及体系内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监根据人员的变动情况提出离任审计人员名单,经分管人力的副总裁审核(各平台需经平台总裁审核)、分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交集团审计管理中心实施。流程见《离任审计人员名单提报审批工作流程》 二、绩效考核资料提供:由集团及体系内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预算管理中心、企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离任者任期内的绩效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离任者岗位职责—集团:IT&企业管理中心/平台:人力条线部门; (2)离任者任期内的绩效考核记录—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平台:人力条线部门; (3)离任者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集团:IT&企业管理中心(提供部门工作计划)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供个人工作计划、绩效总结、述职报告等)/平台:信企条线部门(提供部门工作计划)人力条线部门(提供个人工作计划、绩效总结、述职报告等); (4)离任者任期内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集团:预算管理中心/平台:预算条线部门。 第五条 审计时间安排 集团审计管理中心接到离任审计人员名单及审计资料后,一周内组织实施审计,并在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总裁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任期内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 三、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变化; 四、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 五、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 六、任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任期内各项经营合同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九、离任者工作交接清单。 第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 按《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培训、检查责任岗 一、执行责任岗:制度涉及的人力、审计及被审计单位相关岗位; 二、培训责任岗:集团各部门负责人; 三、检查责任岗:集团审计管理中心总监。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集团审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补充。 二、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离任审计人员名单提报审批工作流程(集团) 2、离任审计人员名单提报审批工作流程(平台) 3、审计报告审批工作流程(集团) 4、审计报告审批工作流程(平台) 范文六: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能力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以保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构每年至少对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审计一次,对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事项,可以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三)审计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审计负责人行使本条权利时,应事先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公司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增值保值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5、招标活动的执行情况; 6、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7、工程项目预、决算; 8、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 9、各子公司主要领导离任、调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五)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七)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2、拟定审计方案; 3、实施内部审计; 4、制作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6、保留后续审计; 7、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保管,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审计档案,由档案室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和审查,编制审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总经理在审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能力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以保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构每年至少对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审计一次,对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事项,可以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三)审计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审计负责人行使本条权利时,应事先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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