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制度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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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
2、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
3、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
4、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
5、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
6、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地址: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
7、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
8、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
9、结论。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
11、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第
12、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范文二:离任审计制度Xxx有限公司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离任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集团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按此制度接受离任审计。第三条 有关规定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人员不再
13、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离任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的评价活动。被审计对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参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审计原则。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组织第四条 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督审部内审处确定。督审部内审处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
14、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集团领导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第六条 审计内容一、经济管理责任审计: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2、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或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公司要求;3、任职期间管理职能履行情况;4、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15、5、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6、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7、有无严重违犯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二、离职工作交接事项:1、述职报告(包括任职期内工作情况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三、是否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四、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 审计分工上述离任审
16、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1、财务部负责审核被审计人员的借款、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账目往来等经济责任。2、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除劳动合同、保险、离职证明、离职承诺书等手续的办理,监督审核被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记录、任期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工作交接报告等交接手续是否齐全。3、督审部内审处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内部审计准则,依据提供资料实施审计工作,从中进行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揭示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缺陷提出审计意见。4、各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负责离任人员的交接手续办理,包括个人述职报告;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个人
17、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离任须确认核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取得对方单位的对账单。负责监督交接人与接收人的详细工作交接,使之工作继续顺利开展。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程序第八条 审计程序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在各重要岗位人员将离任时,向督审部提出离任审计委托。离任审计委托书须经集团董事长审批。2、集团督审部根据审计委托书的内容组成审计小组,并通知被审计人员和相关单位,审计通知应包括:被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人员以及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名单;集团董事长批准。3、被审计人员和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3个工作日内,按审计通知要求准备
18、好有关资料。审计小组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4、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5、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建议,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审计报告草案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6、审计报告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
19、;审计建议。审计结束后,应在15天内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并向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集团公司督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7、集团办公室根据审计小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草案,送相关单位传阅后形成审计报告终稿,经集团董事长审批后,将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下发至相关单位执行,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8、被审计个人对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9、因受客观因素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人员的原因无法完成必要审计程序的,集团公司督审部可以对有关事项提出有保留的审计意
20、见。10、集团办公室应对所有审计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落实相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11、审计项目结束后,集团办公室按照集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集团人力资源处给离任者办理离职手续。第五章 处理第九条 审计处理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出现下列情况,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收的:(1)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需移交的材料未交接完毕;(2)工作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未交接完毕;(3)其它需要移交的工
21、作内容尚未交接完毕,可能会影响交接后工作的开展。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十条第六章 附 则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督审部制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范文三:离任审计制度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
22、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 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 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
23、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 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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