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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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维护水上客运秩序,规范从事水上公共交通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水上客运企业)、客运船舶(以下简称客船)、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服务标准,促进水上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本规范适用的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是指黄浦江沿岸北至吴淞口南至毛竹港的城市轮渡和上海市区往返崇明、长兴、横沙的三岛轮渡。第三条
2、(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负责本市水上客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码头中心)负责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港政中心)负责客船及客运站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崇明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水路运输的管理。上海市水上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水路客运营运和服务活动。第四条(企业标准)水上客运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服
3、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客运服务。企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第五条(社会监督) 水上客运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路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和管理。第二章 水上客运企业第六条(水上客运企业经营管理)水上客运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二)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拥有与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并建立营运客船检查、保养、维修管理制度;(三)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四)会同客运站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并建立对乘客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制度;(五)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设备保养,改善运行管理,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第七条(航线管理)水上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航线和停靠码头从事营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航线和停靠码头或者停止营运。第八条(航班计划)水上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将航班计划通知客运站,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航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消或增减班次。第三章 票务管理第九条(船票定价)水上客运船票票价根据航区特点、船舶类型、舱室设备
5、等情况,由水上客运企业制定,报市交通港口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水上客运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格式的客运票证,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乘客强制提供收费服务。第十条(票务方式)城市轮渡的票务方式可采用公共交通卡、轮渡月票、筹码、车辆过江票据等,并应当在每个客运站内配备公共交通卡刷卡交易设备。三岛轮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票,基本内容包括承运人名称、航线、航次、座位号、票价、开船时间日期等。第十一条(退票和补票)如因恶劣天气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停航时,水上客运企业对持当班有效船票并需要退票的乘客予以全额退款。对需要补票和补收运费的乘客,水上客运企业按规定办理。第四章 客运
6、站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管理)客运站的日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二)定期开展客运站安全现状评价,在安全现状评价或者日常运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三)制定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送上海港码头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四)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制定本单位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送上海港港政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乘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六)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使其保持正常状态。遇恶劣天气、法定节假日、举办国家或者本市重大活动时,应当对设施、设备作事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七)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八)严禁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客运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按照规定对进站人员携带物品、行李以及乘渡机动车等进行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品的,应当立
8、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九)客船不能按时运输乘客的,客运站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乘客,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乘客,做好船期变更和乘客退换票等工作。第十三条(站容站貌管理)客运站应当保持卫生、文明、整洁的候船环境,建筑物内及码头(渡口)区域地面清洁、无垃圾堆物,座椅干净无破损,及时清理打扫卫生设施(盥洗室、废物箱等),墙面清洁、无乱张贴、乱吊挂等现象;各类导向标志、标示以及宣传公告栏设置规范、清晰,广告设置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服务设施管理)售票处应当公布客船班期时刻表、客船班期变更通知、票价表、乘船须知等信息,并与检票处同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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