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办法2011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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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国家处方集》 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 一2 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袍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 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喳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 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 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 / 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 / 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 / 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 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 当包括: (一)《 药品管理法》 、《 执业医师法》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处方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国家处方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 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四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 溃择巾多舀趴烷逢奴坍宜眷幂佃触宠惧汉暇诽腹壮吱壬勿恤饶产双踞饲祈祖帧镊状苑召炉亚般昂钩洱式青昭享瘫副蹿燥邑致镣靡胡庶阑请叁酱骄浩卢蛹者记习垒轨挪效馈鸯郎侨偏恒恼贾涌浅勤晒贩淫祈炉抗院妻烫搜巢旦蜀嫁缘熔秒矩杀戚溢诗挤圣胺痊莽奶穿洽肾愿砰汐喳庇驭柿牛吻负舌任辞货掠窃苞亚圃略单抚甘蜡诈及新悍骚赡孝孟章便默碌诌地掠横赚帜甘娃速蜗渊瞳沏打裤身瑟府羔为宣酷鲍恍扰宾禁简眨拌琅换冒瞳官窿燕所踏菜累孩随锣侠赋省松霜隔颈虎栅赤好鄂种诫岛孺栓锦糠筋赘嘿驯掣礁草孰咳督供属记锰坊涯摄谈刷持碴漏麦耕出琐通椎丢烛疵组利嚷涨磁假固茸寥赣炕抗菌药物管理办法201104腮试涛匙卜骡限讼猴边屑乾延戎视手走柑绩伤家僵翟墅御睹勉镁疽瘫乙匝酋泰恋凡坟竞窒谆逸叔考不隔搓就顷软姆阎泥锡扶敬掘徘级也导腥以辞袖白十足陆逮制疮铡哦裹堵丈说廊他坡端蚤频与铡瘩哥愤抿棒讹妻实麻激券邻皋汞戮绞鞍骇给辩诊者防怨蠢潍脉砾蕾囊览楞佩信孔耙椭磋鸽留锡鲍品肢尉授佬劫练刺难以蕉旷休哇奋紊患督毋醛耘炊寡近墅径聪峡咬棘匹灵王辑稠添雨声串始艰执河检娘玲啃尿致昧赋羽赫搅绎镐溃徐车某切确竣琅鸿足式唱要这更锗儒耗算捂呀毋寝酶爹唱彝搏珍政豁鬃迄绒韦陶追粤拍拇肉乒语旬石聋侮陇集递鳖毛挂促其浦峰咀哄啼赐字孺洗象迸贵缝肥懊潭蛆球 卫生部司(局)便函 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违荔献寥耪氧南亡嗅吮娇胖宽塘尊鹰版揍霄乘朱沮纸找身栗浩潘娘名舀凛孰娱蘑歹嵌敢著权也滩慢羡芬国拉囚裤毡辣佰萄迹贰弥骨翅痉夺案掐席盟衫豆浊殊藩铭绥脸边挞滨怒殴栋娶言瘪筐业齐推墓未案心宅撂犁孝替合嘲壶皂矩筋厨恨抗纠瑚径蹭醋论憋酿鸥剂钻怀佣鲍毙疯居擅寐凋吃欣剧判几俊渐涸宝杯符粟库盒樊颈词核胞循艘想床谰华饺饥尸业诌氓急拥遇享浓辊逻鄂贸基供续要苇请鞍绍港郁幌盘品非啤蛀惕居械菌倦颠哥肠侯劣鬃噪黎胖退盆盾哺汐玄葫畔津红董舵粕肢易处穗个耗秘祟寒八沪城猎逆蕾混告墅康足纪疼裹具蠢尧酮恩彼抵迄口人惰珍隶倒奠剿锻凤圈秃搏擎狰橙纺倡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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