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12月8日讲座稿.doc
《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12月8日讲座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12月8日讲座稿.doc(3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12-4-16内容提要: 2011年12月8日晚六点半,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名家讲坛”第五讲在北京理工大学七号楼108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为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学位分委员秘书、硕士生导师李昊副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周友军副教授到场评议。讲座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孟强讲师主持。我院民商法研究所的赵秀梅副教授、孙天全
2、副教授、余航老师等多位老师也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崔建远教授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主要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第一,合同未生效。首先,崔建远教授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对合同未生效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并从合同未生效的中间状态、过渡的形式、继续发展的变化,详细分析和讲解了以下几种情形:(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的场合,以及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的场合,均属此类合同;(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
3、了生效要件,就转化为合同生效状态,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并进入履行的过程;(3)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言词已经变更了原合同的生效条件,且变更后的合同已经生效的场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始期或停止条件,在始期尚未届至、停止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或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认可,此时则宜认定该合同已经变更,去除了始期或停止条件;(4)对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而彻底地失去效力;(5)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持续存在无效的原因,就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6)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其次,崔建远
4、教授从三个方面讲解了对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部分生效的情形:(1)根据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第22.2条的规定,崔建远教授对受让方的过错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受让方对其具备收购目标公司的投资者资格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等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第二,受让方未履行也无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份转让失败。崔建远教授认为,受让方应当承担该条项下所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则必须以该条约定已经生效为前提条件,假如该条约定尚未生效,不可能产生违约金责任,而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在总体上尚未生效,但其中的第22.2条却已经生效)。(2)崔建远教授按照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第34
5、.2条的规定及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渡期安排的协议第3条第7款的规定,对部分生效合同进行了详细的分析。(3)崔建远教授还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未生效的合同,不宜甚至不得促其向生效的方向发展,并举例进行了阐述。第二,未生效合同的义务履行及其强制执行。崔建远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1)民事强制执行根据不同的民事请求权而存在不同的分类。崔建远教授对金钱请求权的执行和非金钱请求权的执行、“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的关系、“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以及在作为与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还对意思表示等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探讨。(2)不同民事请求权强制执行的方法。崔
6、建远教授结合具体案例,对直接强制和代替执行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3)报批义务的履行。崔建远教授结合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第三,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1)崔建远教授根据合同法第51、52条就自始无效进行了解释;(2)崔建远教授还结合德国民法典第135条第1项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项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87条第1项对合同相对无效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了阐述。(3)崔建远教授对区分不同情况,对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制度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第四,合同的嗣
7、后无效。崔建远教授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合同法理论,结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液有限公司一案,就合同嗣后无效问题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后,崔建远教授还就恶意抗辩及其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及其效力等问题做出了简洁而明确的陈述。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崔建远教授耐心地一一作了解答。在热烈的掌声中,讲座进入了尾声。通过此次讲座,同学们受益匪浅,对合同效力的理论及实践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撰稿:王梅英 摄影:郑坤 审核:张艳丽 民商法名家讲坛第5讲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主 题: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主 讲 人: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
8、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评 议 人: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李 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主 持 人:孟 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时 间:2011年12月8日(周四)18:30 地 点:北京理工大学7号楼108模拟法庭 主 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民商法名家讲坛”的第五讲,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中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崔建远教授来为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9、”。崔建远教授对合同法理论的研究非常深入,令人敬仰,相信我们在座各位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都阅读过崔建远教授的教材或文章。目前崔老师正在写作三卷本的合同法总论,所以崔老师今天关于合同效力的讲座是非常令人期待的。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同属工信部的兄弟院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周友军副教授、李昊副教授来进行评议。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三位老师的到来。有请崔教授开始今天讲座的演讲。 崔建远: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到北理工和大家谈一谈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选择这样的题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今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某大法官,他在会议上从实务部门角度提出
10、了一个研究课题,他觉得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于合同没有生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他们一直在积极地探索。第二个方面,就是前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他们在实务当中遇到有些像行为的债务等等如何执行,在理论上还有探索的余地,再加上我自己在这方面有些心得,今天就和大家交流一下。 关于合同未生效的问题,在我的印象里,我们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没有进行正面的展开。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有些合同需要审批、登记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办理这些手续的合同的效力到底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并没有作出严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次明确指出这种状况就是未生效。我个人认为这部司法解释在合
11、同法、合同效力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提出了这样的概念和制度。 合同未生效的现象是一个怎样的法律效果,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它,这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我感觉它可能是一个中间状态,还要看它的演变和发展,我归纳了六个方面: 第一种类型,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关于有效要件在立合同法的时候,本来草案里有一条正面的规定,把民法通则第55条具体化到合同里面,但在讨论的过程中,当时法学研究的社长张新宝教授提出,在正面规定有效要件,在反面规定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中间可能有它们涵盖不住的情况,这样就会显得被动。因为规定了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除了这三个以外,它还有另外的情况。如果正面不规定的
12、话就可以都涵盖进去,这样在逻辑上比较周严一些。最后法部委采取了这一意见,没有进行正面的规定。 但是我们在处理这些的时候,还是离不开合同效力的问题,人们仍然从理论上把民法通则第55条移到合同法来;再者就是合同法规定的时候,它有了要约、承诺的制度,这比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经济合同法进步很多,那些法律很多只是说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没有提到成立的程序,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后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第一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概括起来就是当事人、标的。最高法院有关法官在解释这个规定时认为,这个标的包含了数量。我个人不太同意这种解释的路径,我觉得标的必须有质量和数量才能
13、最终加以确定,因为无论是质量也好,还是数量也好,它都属于标的的范围,不属于独立于标的的另外一个要件。另外一个要件我感到就是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司法解释条文上并没有出现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之类的描述,它只规定了人、标的、数量这三个方面。这可能和负责起草司法解释的法官在这方面的理念有关系,他们一致认为人、标的、标的的数量这三个要件。而我们认为人、标的、合意这三个方面是成立要件。如果理解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是对应的可能就更清楚方便一些,在成立要件上只要求有人就行,至于人是什么样子的并不规定,但是有效合同的要件里面就体现出来,就是这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就跟成立要件的要求更进一步。 在标的方面,标的
14、在我们法律和理论上没有完全的匹配,也就是说法律是按照我当学生和刚教法律的那个阶段的一些理论得来的,这个标的分三类:如水杯是标的物(有体物),而理发的行为是标的,此外智力成果的技术转让,当时这样的才算是标的,后来,我们学习的东西逐渐增多,注意到一些境外规定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在合同摘要里面做标的都是给付行为,无论是不是有体物的买卖都是标的集中在给付行为上,但是我们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法,它仍然是按照过去的分法,如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所以看合同法时其中所说的标的、数量主要是针对有体物而言,而在理论上已经改了,它指的是行为,这种行为是要说成数量不是很贴切,因为这是关于成立要件的有效标的。 综上所述
15、,有效要件就是要求标的的确定、可能、合法等方面的要求更多一些,成立要件上有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至于是否是被骗或者胁迫等这上面没有规定,只要是有了合同就成立。但是有效要件规定一定要真实表达意思,这样讲它们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的理解。我现在所说的第一种类型有效要件已经具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标的也确定,意思表示也真实,但是履行的效力还是没有发生。例如入住,但是你不能现在来,只有到一定情况具备的时候你才能入住。又比如说交货,虽然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交货的时间还没有到,当事人就不能要求别人履行。 说到这,我向大家分享下我最新的收获,在很长时间里,我观察到通常(我自己包括在内)认为履行期既有一个时间点的,比
16、如说八月十五交月饼这件事;也有一段时间和期间的,比如说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20日交钥匙。曾经包括我在内的多数人都认为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20日一直都是履行期。在我们学者之间学术争论期间,我自己也拜托有关的学者查阅了德国的、日本的、包括我们台湾的文献,得出了一个结论:我们对履行期的理解跟别人的不一样。尤其是日本与我国台湾,它们的履行期就是一个时间点,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20日交货、交房、交钥匙,实际上履行期只有2011年12月20日,在这之前都不是履行期。这么甄别有什么意义呢?按照我们通说,在上面的交房举例中,只要进入2011年1月1日,买房人就有
17、权要求卖房人交钥匙,尽管卖房人可以抗辩,这个时候卖房人的抗辩只是抗辩的权利,按照通说如果不行使,就不能发生对抗的效果。按照日本、我国台湾,或者德国的情况则不一样,在2011年1月1号进入后,只要没有到12月20号,这个时候买房人的物权请求卖房人就要行使,因为买房人没有请求权,我们的通说认为是有物权请求权,而别的国家是认为没有,也就说是抗辩权的问题,它就是一个抗辩,都发生效力,这个实际的差异很大,尤其是用到同时履行抗辩的情况,先履行抗辩的效力就非常不同。现在我修订了我先前的观点,尽管先前我也赞成,现在我的观点由原来的抗辩权修订成抗辩,这样才能发生对抗的效力。但是我也没有完全放弃履行期是一段时间的
18、观点,至于说它应该在什么地方保留,我认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里面。比如说雇一个保姆,给干活一年,这个时候履行期还存在一段期间的问题,不完全是一个时间点。而在一次性的合同里面,例如买一辆车,买一个面包它就是一个时间点。这是我最近的一个新的收获,由此带来了一系列这方面观点的相应调整,这些观点的调整我在十一月底就已经交稿,这些在一个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成功库的一个项目里面已经修正。文章中的题目是履行抗辩权的探微,但是也介绍了过去我的观点。按照通说怎么样的一个进展,按照现在修正的怎么样的一个结论这两方面都已谈到。 继续论述第一个类型:有效要件具备,但是履行条件还没有具备。这种主要发生在附始期之类的合同,我国合
19、同法第45条附生效的合同条件,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叫做附停止条件,中国多数叫附厌烦条件,也就是说在我们一般所见的附厌烦条件、附停止条件、附生效条件是一个意思。而我自己认为到我们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并不是很准确,因为传统的附停止条件,条件未成就的时候,履行的效力是处于停止状态这样讲更贴切。这是第一个类型,有效要件成立,但还有发生履行的效力。延伸来说,我不同意我国的通说和德国的学说中认为附停止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未生就,整个法律行为都没有生效,我比较赞成的观点是法律行为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履行的效力还没有发生。 第二种类型是,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从而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
20、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意思是说合同在某个阶段是未生效的,尤其是从订立开始,往后演进未生效,但是到了另一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这个时候合同就发生了履行的效力。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会由违约责任、履行及其抗辩权等制度来调整。 第三种类型是,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者言词变更了原合同的生效条件,使变更后的合同已经生效了。意思是说合同是没有具备生效的要件,但是当事人通过行为或者言词变更了原来的约定,这就使得合同通过这些行为或言词的变更,由未生效变成了生效。在这方面,我这些年有相当一部分成果,这些成果不是坐在屋子苦思冥想的思索出来的,而是去仲裁机构参加律师或法院委托疑难案件的讨论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21、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始期或停止条件,但在始期尚未届至、停止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或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受到对方认可,则宜认定该合同已经变更,去除始期或停止条件。原来说你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生效,如果这个条件没有具备,而当事人开始履行了主要的义务,这样的话如果按章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履行的行为对方接受的,这个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按照原来的通说这种合同不能成立,必须签字盖章或者经过什么程序。虽然这些程序(签字、盖章)都没有做,履行的行为只要对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了,25条规定成立的合同就生效,虽然也有例外。在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成立
22、了就生效,只有数量不是特别多的,成立了没有生效。如通过言词或行为由未生效到生效,接下来就有履行的制度、抗辩的制度、违约责任制度等等来管辖。 第四种类型是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而彻底地失去效力。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了但还没有生效,不过附的解除条件出现,这个合同就彻底的丧失了效力。这个也有我在仲裁机构遇到的一个案件: 深圳有两家国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两家国企想把股权转让给一家公司,订的一股8.63元,这个合同订立完之后,他们大概附了十几个附件。其中有目标公司在股东交替过程中(过渡期)就怎么样,而这个过渡期安排的合同比较有意思: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生效,作为合
23、同转让过程中的一个附件,是目标公司和新泉股东交替过程中的安排;在仲裁中,合同已经签字、盖章了,合同在仲裁时已经生效了,但是这个合同就是股权转让的一个附件的组成部分,其他附件还有与今天晚上谈论有关的统一批准国家国资委的批准这是第二个附件;还有一个就是要经过国家证监会的审核,也是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附件;还有就是经过商务部的批准。商务部没有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没生效,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厅明文规定的涉外股权转让、合资经营企业等什么条例。还有一个附件就是经过国家证监会的审核,由国资委、商务部批准、证监委审核,只有这些附件都变成了事实,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并且还约定这些附件是股权转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24、分,这些附件加在一起在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里面有一条约定,这些所附的条件与普通合同附的条件是有差别的,因为我们讲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合同里面的条件,它有几个要求:一个是必须是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不能是合同合意里面另外的一部分;二个是必须是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不能违法,不能是法定的,比如买房子,必须是把房子到了我买受人手里面,到防务部门登记,这是法定的,约定的条件并不是说无效,但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而合同说到的几个条件都是法定的条件,像国资委的批准、证监会的审核、商务部的批准,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作为条件但不作为法律规定的条件,因为这个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崔建远 合同 效力 理论 实践 12 讲座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