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区域性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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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 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区域覆盖女职工人数: 甲方(行政方) 乙方(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辖区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签订本区域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XX街道区域内的XX(代表写清楚单位名称、职务、代表人姓名;有几个代表就写几个。)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 家企业(名单附后)与本区域的XX街道工会联合会主席及X个社区联会工会主席(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 本区域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人生,按时是额划拨工会经费。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七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职工。招聘职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甲方与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指导职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条 甲方裁员须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关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搞同步”的要求,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 《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至少每周休息一日。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九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职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一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 参加失业保险,按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 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4) 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与其的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在财力许可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遵守《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两份集体合同详细内容在附件1、2)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职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职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职工,当其依法提出 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调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秘乙方应协商变更本合同。 (1) 订立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 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配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3) 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1) 甲方被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2) 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1、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双方首席代表各留存一份,并将本合同报鱼峰区工会一份。 附件1: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附件2:区域性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附件3: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本协议覆盖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职工数 女职工数 法人代表签字或 单位盖章 附件1: 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种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本协议多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作增长的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 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 甲方确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的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全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区域性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破、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已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处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的,再增加产假20天。 (四)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六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三)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四)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期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八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凭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减扣。 第九条 企业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要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附件3: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帮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台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作业。 第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和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题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警示、警告标志,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向职工公示公布检测结果。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按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在高温环境中作业的职工,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当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七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最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八条 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本协议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协议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及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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