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培训讲义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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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2一、汇算清缴的涵义和范围2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内容2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规定3四、汇算清缴的计算4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6第二章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7一、外资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7二、资产的税务解决9三、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11四、填补亏损的政策12五、财产损失的税前填补13六、获利年度的拟定13七、汇总纳税的规定14八、特别项目或行业的规定15九、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19第三章 公司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分析21第四章 涉外公司所得税操作系统23一、系统简介23系统介绍23特定术语23二、软件安装24安装前的准备241.硬件
2、环境242.软件环境24安装软件241.安装所得税申报系统242.升级其他系统组件27三、使用软件28启动系统28功能介绍281.申报系统数据文献管理282.编辑申报数据界面303.报表编辑部分的功能介绍30应用操作361.公司相关信息维护362.系统其他操作41重要说明安装软件请您使用光盘,也可以网上下载网址: .com操作系统授权码: GN1SFMAC4-5NHEFH2S-TNX7GYIE4(请您注意区分数字、字母和字母大小写)常见问题答疑:点击公司网站进入深圳服务区 第一章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一、汇算清缴的涵义和范围(一)汇算清缴的涵义。汇算清缴是指在外资税法
3、规定的时限内,公司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对所有参与汇算清缴公司的资料进行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涉及试生产、试营业)的公司,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公司,无论赚钱或亏损,也不管公司是核算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外资税法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内容(一)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1、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4、内,填写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公司因特殊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公司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公司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3、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年5
5、月31日前为公司开具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汇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公司年度或合并申报公司所得税证明;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毕汇算清缴的资料归档、数据记录、汇总以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二)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1、公司应一方面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2、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报送的申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
6、审核后,下发汇缴事项告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规定(一)报送时的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公司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公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规定报送的其它资料。(二)报送前应确认的资料同时办法还规定,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1、享受税收优惠情况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3、公司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4、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四、汇算清缴
7、的计算(一)税率的基本规定(二)应税所得额的规定 1、应税所得额的概念(1)纳税年度的概念,外资细则第八条明确指出,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关、停、并、转等因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局限性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公司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2)收入总额的概念,应税所得额是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的,而各项收入存在着跨年度的客观情况。(3)成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的概念成本: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涉及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
8、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工资: 外资公司所得税对工资的规定显然不同于内资公司所得税,外资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献及有关资料,经本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列支。但是公司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三“金”两“费”: 三“金”两“费”是对公司为职工提取和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简称。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或者,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
9、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坏帐损失: 外资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外资公司提取坏帐准备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本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涉及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费用: 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公司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
10、利率计算的利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捐赠外资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技术研发费: 国税发【1999】1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告知对外资公司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指出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含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合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献,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外商投
11、资公司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三)税额扣除 1、政策抵免,就是指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抵免增量税额的规定。财税字202349号文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企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扣增量税额。2、境外所得税的扣除,外资细则中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对境外税额的扣除做了详尽的规定。 (1)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公司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涉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别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公司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
12、及损失,得出应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3)外商投资公司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外资细则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上述规定,仅合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在依照外资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五、汇算清缴
13、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外企在汇算清缴中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办法(即:国税发202313号文)中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做了如下规定:1、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后按规定期限补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23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公司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告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期
14、限内缴纳税款。 2、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公司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章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一、外资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法规来源合用地区合用公司优惠税率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公司15%设立场合的外国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外资细则第七十三条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公司
15、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国税发1999132号在全国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上投资公司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24%国税发1999172号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公司2023年前15%注: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公司是指: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送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
16、、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征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其他行业。(二)行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公司类型优惠前提优惠待遇法规来源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石油、天然气、稀有和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经营期在2023以上两免三减半外资税法第八条及其细则第七十五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公司两免三减后2023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产品出口公司两免三减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但不得低于10%外资税法第6条及其外资细则第68条外资税法第8条及其外资细则第75条先进技术公司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公司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但不得
17、低于10%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公司经营期在2023以上五免五减半在海南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建设投资的外商投资公司在浦东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投资的外商投资公司经济特区设立的服务性外商投资公司2023以上,投资额在500万美金以上的一免两减半外资税法第八条及其外资细则第七十五条的第四款和第五款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2023以上,外资资金超过1000万美金的(三)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根据外资税法第十条和国税发202349号精神,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如下:1、 投资退税的一般优惠 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长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
18、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公司,经营期限不短于五年的,经税局审核,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公司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2、 投资退税的特别优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公司或者先进技术公司(应提供审核部门相应证明),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设在海南的公司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公司,经营期不短于5年的,经审核批准,所有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是,若再投资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达成产品出口公司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公司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3、 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在投资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合用的公司所
19、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合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4、 投资退税的办理期限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有其投资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本地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四)政策抵免的优惠(具体内容见第一讲)二、资产的税务解决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解决1、固定资产的标淮 外资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送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23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列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支出。2、固定资产的计价,外资细则第三十一条指出
20、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3、固定资产的折旧(1)折旧计提时间。外资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公司,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所有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折旧计提残值。外资细则第三十三条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3)折旧计提方法。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地税
21、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4)折旧计提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送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关于折旧年限,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公司,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二)无形资产的税务解决1、无形资产的确认外资细则中的第四十六条确认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内容,即为:公司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2、 无形资产的计价上述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
22、体指: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协议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3、 无形资产的摊销外资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协议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三)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解决1、递延资产的确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所有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摊的各项费用。除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外,重要是公司的开办费。2、
23、递延资产的摊销外资细则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公司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在筹备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同时指出,所说的筹备期,是指从公司被批准筹备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涉及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四)存货资产的税务解决即为外资细则中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内容。前一条指出,公司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三、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关联公司的认定外资细则中的第五十二条既是对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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