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资料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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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精品文档 江苏电力系统 调度规程 江苏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十月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编写:管益斌 赵 彤 金 逸 高庆海、 严国平 余荣云 李汇群 孙元良 李小勇 会审:黄 强 崔恒志 孙大雁 张 勇 王小英 刘国平 罗建裕 翟学锋 陈月亮 苏大威 吴玉林 蔡 斌 复审:刘华伟 李 斌 刘金官 江志平 莫来恩 审定:鲁庭瑞 批准:胥传普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调交[2005]1541号 关于颁发《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 各供电公司、发电厂、500kV输变电运检中心有限公司: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我公司对一九九七年四月颁发的《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广泛征求全省统调发电企业和地区供电公司的意见,现正式颁发。希各单位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对现场运行规程作相应修改。 本规程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回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附件:《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颁发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抄送: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5年10月24日印发 打字:张莹 校对:江志平 印数:100份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引言 1 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 1 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2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3 第三章 调度管理 4 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 4 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 5 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6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6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6 第三节 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8 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 8 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9 第一节 设备检修管理的范围 9 第二节 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9 第六章 并网调度管理 11 第一节 并网管理 11 第二节 并网调度协议 11 第三节 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 11 第七章 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13 第一节 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 13 第二节 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15 第八章 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 17 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 17 第二节 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17 第三节 系统运行备用管理 18 第九章 系统无功电压网损的调度管理 19 第一节 管理职责与分工 19 第二节 正常运行电压管理 19 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 20 第四节 网损管理 21 第十章 调度操作管理 22 第一节 一般原则 22 第二节 基本操作 23 第十一章 系统稳定运行的管理 26 第一节 原则和规定 26 第二节 稳定计算 26 第三节 稳定限额及管理 27 第四节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27 第十二章 系统事故处理 29 第一节 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29 第二节 频率异常的处理 29 第三节 电压异常的处理 30 第四节 线路事故的处理 31 第五节 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故障和失电的处理 31 第六节 系统解列事故的处理 32 第七节 发电机事故的处理 32 第八节 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的处理 33 第九节 系统潮流异常的处理 33 第十节 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 33 第十一节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34 第十二节 通信系统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调度工作和事故处理 35 第十三节 电网黑启动原则 36 第十三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7 第一节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37 第二节 继电保护整定及运行管理 37 第三节 继电保护设备管理 39 第四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管理 40 第五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 41 第十四章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 42 第一节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原则 42 第二节 电力系统通信专业管理 42 第三节 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 43 第四节 电力系统通信设备管理 44 第五节 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 44 第六节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管理 45 第七节 电力系统通信统计考核及评价管理 46 第十五章 调度自动化管理 47 第一节 调度自动化管理原则 47 第二节 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47 第三节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48 第四节 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 49 第五节 调度自动化信息管理 50 第六节 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 52 第七节 运行指标统计管理 52 附件一、江苏省电力系统主要设备名称及调度操作术语表 53 一、主要设备名称表 53 二、调度术语表 54 三、抽水蓄能电站调度术语 59 四、核电调度术语 60 五、操作术语表 60 附件二、调度值班制度 66 一. 调度员守则 66 二. 调度交接班制度 66 三. 接班后的汇报制度 67 附件三:电力通信调度术语 68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引言 第1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4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 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第6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7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8条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江苏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电力市场、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江苏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9条 江苏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江苏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第10条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11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第12条 为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非常时期,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中心。 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13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 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 2.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4.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6. 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4条 江苏省调的主要工作: 1. 负责编制和执行江苏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4.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5. 负责指挥江苏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江苏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 7.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 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9. 负责江苏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 10. 负责江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电能质量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1. 负责收集、整理江苏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12. 负责编制江苏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 13. 负责与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4.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 15.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参与拟定发、受、供电计划。 16. 组织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参与江苏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17. 参与制定江苏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18.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19.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5条 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16条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 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发电厂调度管辖。 2. 220kV及以上的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和主要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220kV非主要联络线、220kV馈供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kV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省调发文明确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或调度同意。 3. 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所的220kV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kV馈供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 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的220kV及以上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发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 5. 变电所220kV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同意;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调度许可。 6. 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7. 跨地区的220kV馈供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分别负责调度管辖;跨地区馈供线路两侧的变电所220kV母线分别由所在地区调度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调度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17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发电机、变压器、馈供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 第18条 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第19条 省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每年3月1日前颁发《XXXX年江苏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表》,各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20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江苏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接受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各级调度机构、各并网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第21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第22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和监控中心副值及以上值班员。各单位应事先将相应名单及任职情况报省调。 第2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24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2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及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正确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无故拖延、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26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27条 省调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 第28条 调度管辖、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29条 现场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时,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 第30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委托代管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第31条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领导(或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各发、供电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 第32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调度交接班制度”、“接班后的汇报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和汇报程序。 第33条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电力调度管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 第34条 江苏电网无人值班变电所实行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模式。 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正确性负责。 第35条 正常调度操作 1. 省调操作任务票预发至监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所。 2.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所,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确保正确无误,具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3. 遇有口令操作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先通知监控中心派人到相关变电所,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 4. 监控中心可进行遥控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其它操作原则上必须到现场操作。 5.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36条 异常及事故处理 1.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所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情况,并立即派人去现场检查设备,检查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一般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事故处理。 2.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发令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3. 当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进行事故处理,事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4. 遇有多电源无人值班变电所失电,在确认失电不是由于该变电所自身故障所引起的,为防止各电源突然来电引起非同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第十二章第228条执行。 5.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第3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调度关于重大事件汇报的规定执行。 第38条 遇有本地区发生重大事件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电话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不得拖延。并在4小时之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省调调度处。 第39条 重大事件分为: 1. 电网事故:电网非正常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2. 厂站事故:110kV及以上发电厂、变电所发生全厂(站)停电,主要设备损坏。 3. 人身伤亡: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 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5. 调度纪律: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纪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6. 人员责任: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 7. 重要事件:上级领导视察调度中心及发表的重要指示、调度室搬迁、调度联系电话变更等。 第40条 汇报的主要内容: 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2. 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 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4. 系统恢复情况等。 5. 在发生严重电网事故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时,应随时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41条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第42条 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江苏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根据各自的电网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编制日方式、特殊方式(含节日方式)等,由该级电力调度机构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 第43条 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编制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实现电力系统连续可靠运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电网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2. 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 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稳定运行。 4. 短路电流不超过断路器的额定遮断电流。 5. 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能按预定的配合要求正确动作。 6. 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 7. 核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第44条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1) 上年度电网规模。 (2) 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 (3) 上年度电网网络变化情况。 (4) 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发电、用电、受电、错峰及拉限电、发电调差及用电峰谷差、频率、无功电压、网损、联络线考核情况分析等。 (5) 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中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6) 上年度电网安全情况。 (7) 上年度电网技术改进及实施情况; (8) 上年度电网生产实绩。 2. 本年度运行方式分析: (1) 本年度电网发、输、变电设备等基本建设投产计划。 (2) 本年度重大技术改进项目计划。 (3) 本年度电网发用电平衡预计分析。 (4) 本年度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5) 本年度电网稳定分析。 (6) 本年度系统调峰情况。 (7) 本年度系统无功平衡及电压情况。 (8)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存在问题、措施及建议。 (9)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3. 下年度电网展望。 第45条 根据电网结构变化,还应编制或修订以下技术规定和方案: 1. 本年度电网稳定运行规定。 2. 本年度电网按频率、电压减负荷分配方案。 3. 本年度主网短路容量表。 4. 本年度分省(市)电网事故紧急拉(限)电序位表。 5. 本年度电网黑启动方案。 6. 本年度电网主网快速保护停用运行规定。 7.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 8. 本年度管辖范围内主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改计划。 9. 其它需要制定的技术规定和方案。 第46条 为编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 1. 各地调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列资料: (1) 本年度末地区电网规模,主要包括地区电网5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总装机容量、110kV及以上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110kV及以上各电压等级变电所座数、变压器台数及各电压等级变电容量。 (2) 本年度新设备投运情况,主要包括:本年度新投运地方电厂(500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及投运时间;110kV及以上新投运变电设备容量及数目、输电线路数目与总长度。 (3) 本年度电力生产情况及各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网供电量及网供最高负荷、地区最高负荷及其出现时间、地区最低负荷及其出现时间、地区最大用电峰谷差及其出现时间,最高负荷率及平均负荷率。 (4) 本年度地区各县市网供电量、最高负荷及其出现时间、最低负荷及其出现时间、网供最大日用电量,最高负荷率及平均负荷率。 (5) 本年度最大负荷时地区220kV主变有功、无功(或主变电流)、功率因数、母线电压情况,各县市110kV及以上主变平均功率因数、电压情况分析。 (6) 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按频率、电压减负荷装置)运行情况分析,设备校验及配置情况、设备增减情况,地区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设备台帐。 2. 本年度地区电网安全情况分析 (1) 下年度地区电网电力、电量预测,包括地区及各市县年度和分月网供电量、最高用电负荷预测。 (2) 下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下年度重要基建项目(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投产计划时间表,网络结构变化情况及分析,正常及重要检修方式下运行方式说明。 (3) 下年度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其分析、电压水平预测分析,防止电压越限的主要措施。地区网损情况预测,降低网损的主要措施。 (4) 下年度地区500/220kV电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及基建停电计划)。 (5) 下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6) 下年度电网按频率、按电压减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技改方案。 (7) 下年度地区(含县或县级市)调度管辖的小火电容量表。 (8) 本年度末地区电网接线图(彩色)、下一年度末地区电网接线图(下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标出)。 3. 各发电厂每年10月1日前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 (1) 下年度全年及分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建议。 (2) 下年度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3) 各机组P-Q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 (4) 全厂的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电系统)。 4.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 下年度分月区外来电电力、电量安排。 (2) 下年度电网统调电厂发电量安排情况;参与跨省(市)交易的电力、电量及方案。 (3) 下年度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 (4) 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情况,下年度电能指标。 5.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 下年度江苏电网全年统调发电厂机组大、小修计划。 (2) 下年度江苏电网500kV及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输、变电一次设备(包括线路、主变等)年度检修计划(包括基建工程引起的停电设备计划)。 (3) 下年度全省统调发电机组夏、冬季单机最高、最低技术出力。 (4) 下年度电网防雷方式规定。 (5) 下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6. 省公司基建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 下年度江苏电网220kV及以上输、变工程投产计划(包括输变电工程名称,线路长度、变压器容量等) (2) 下年度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 7. 省公司营销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 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统调用电负荷、电量需求预测。 第47条 省调根据以上资料进行汇总平衡后,于11月1日前向上级调度机构上报江苏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资料,并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江苏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工作。 第三节 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第48条 电网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全网最大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用电量的需求预测。 2. 省(市)际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3. 全省及各地区发、受、用电力电量平衡方案。 4. 全网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 5. 全网各发电厂机组检修计划和发电量计划。 6. 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7. 其它需要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 第49条 电网日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96点用电负荷及日用电量预计。 2. 省(市)际联络线96点送受电计划。 3. 全省各发电厂96点有功出力和日发电量计划。 4. 全省及各地区发用电平衡方案。 5. 全省各发电厂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计划。 6. 新设备投运计划及调度实施方案。 7. 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必要时应附图)。 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 第50条 电网特殊时期运行方式(含节假日)应包括电网日运行方式的全部内容,同时应编制特殊时期(含节假日)前、后1-2天的日运行方式,并制定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的保电预案。 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一节 设备检修管理的范围 第51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依据设备健康情况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检修周期及工期进行编制。各供电公司(含500kV输变电运检中心有限公司,下同)、发电厂负责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52条 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按设备检修类别分为定期、临时检修等。按检修设备分为:发电、变电、输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 第53条 上级调度机构和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均应列入检修计划管理。省调配合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编制220kV及以上设备的年度、季度检修计划,省调负责编制220kV及以上设备月度、节日、日检修计划。 第54条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运行设备停役,必须纳入设备主管单位的设备检修计划,并经设备主管单位办理设备停役报批手续。 第55条 各地调和发电厂应按规定格式报送设备检修计划,主要内容有:停电场所、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停电开始时间、停电结束时间、备注(送电时要求:是否要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 第二节 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第56条 为加强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和准确地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要求各单位: 1. 年度检修计划 每年8月底前各发电厂应向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平衡、核准,由省电力公司批准下达执行。 每年10月底前各供电公司和发电厂应向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网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平衡、核准,由省电力公司批准下达执行。 2. 季度检修计划 各供电公司和发电厂根据本年度发电和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下一季度的发电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季末前一个月报送省电力公司生产运行部。省电力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分别编制下一季度本网的发电和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平衡、核准,由省电力公司批准下达执行。 3. 月度检修计划 各地调和发电厂根据本年度、季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发电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下一月度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10日前报送省调。省调负责编制下一月度本网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调度机构平衡、核准,由省经贸委批准下达执行。 各地调和发电厂根据本年度、季度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下一月度的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10日前报送省调。省调负责编制下一月度本网的电气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调度机构平衡、核准,由省调批准下达执行。 4. 节日检修计划 在法定节日前25天,各地调和发电厂向省调报送节日期间(含节日前、后各一天)的设备检修计划,省调负责编制节日检修计划,经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平衡并报上级调度机构核准,由省调批准下达执行。 5. 日检修计划 各地调和发电厂根据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调统一平衡后于开工前一工作日16时以前批复。 第57条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进行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停役前三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改期手续。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改期。 第58条 凡经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方可进行停役操作。停役操作完毕,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开工许可令,转入检修。设备检修完毕,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现场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竣工,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或许可,进行复役操作。 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经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批复程序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设备停役操作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开工许可令由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发布。设备检修工毕后,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现场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竣工,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达竣工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设备复役。 第59条 对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调度许可开工前,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严禁自行进行检修。 第60条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竣工,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前办理延期手续(工期一天者,应在当日12时前办理),不得擅自延期。 第61条 检修设备复役时,如需进行有关试验(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除在设备检修申请单中明确外,还应在试验前3个工作日将试验方案与试验设备检修申请单一并报省调。 第62条 临时检修及其处理 1. 未列入月度、节日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为临时检修。 2. 设备临时检修(故障停役除外),其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停役前六小时向省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单。 3.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设备的临时检修,并做好记录: (1) 机组辅机失去备用,工期不超过两班。 (2) 辅机临时消缺影响机组出力,电网条件许可,工期以当班为限。 (3) 电气设备临时消缺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工期以当班为限。 (4) 所谓“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主要指:①不破坏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如:环网运行方式、母线正常结排、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等)。②不影响电网的电能质量。③不破坏电网的稳定性。③不影响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配合。 (5) 开工的检修设备增加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不变),工期以当班为限,但时间不得超出计划的工期范围。 第63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设备从电网中断开停役(拉开断路器,关闭主汽门、并炉门)时起,到设备重新投入电网运行(合上断路器,开启主汽门、并炉门)或根据电网要求转入备用为止。投入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启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输电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线路转为检修状态(即断路器、隔离开关均断开,出线接地)时起,到省调值班调度员接到申请单位有关检修人员撤离现场和工作接地线拆除的竣工报告为止。 第64条 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无须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开始作业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对有具体要求的带电作业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65条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带电作业,由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转报有关带电作业及其要求,并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后,省调通知相关单位。带电作业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由省调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六章 并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 并网管理 第66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要求,凡需并入江苏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在并网前与江苏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用户的并网应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及运行要求,特殊用户的并网还应与相关调度机构签定有关协议。 第67条 发电厂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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