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务部分)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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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资料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本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六条 基本学制:三年,学习期限:2-5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学习期限最短为2年。 允许学习学生在校期间提出申请进行创业,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年限最长为5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行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灵活安排教学学期。 第十二条 制定具有更大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允许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市场就业情况调整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可以打乱旧的寒暑假教学安排,组织相应师生,在学业期限内总学时不超标的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此项工作每学期执行前由各系部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包括项目课程与学习领域)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类。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选修课是指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文化素质。目前我院开设的选修课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科学技术、职业与技能、体育与心理五种类型。 第十四条 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组织老师申报开设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选修课,教务处要面向全校组织更多的人文和社科类公共选修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任课老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种类型选修课程均可取得必需的学分。 第十六条 选课的程序应按《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全校性公共任意选修课低于40人、其他类型课程选课人数低于2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15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第十七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由系(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给予2-4学分奖励。 第十八条 允许学生提前完成学业,学生能力较强者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和免修,在最短期限内完成学业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发放当期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由学籍管理部门向教务处出据保留学籍证明)。休学期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二项规定的时间。 第六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理论课和一体化课程一般以15-20学时为1学分,课内实验、实践课等随理论课计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根据其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三年总计学分数应为150学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入学教育、军训每周1学分。 第二十四条 实训、课程设计、实习、毕业(顶岗)实习等各类实践教学,每周按1学分计算,毕业设计按10周计算,每周1学分。 第二十五条 公益劳动(三自教育)记2个学分,分散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总学分=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四种类型,每种必须取得最低学分)。各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明确本专业学生毕业的最低总学分,其中选修课学分统一要求不少于8学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后,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分绩点=一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100。 总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取得的课程学分/10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取得的课程学分/100/ ∑课程学分。 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即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凡五级记分或二级记分的课程或环节,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律按如下关系换算成百分成绩。 五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 优秀90,良好80,中70,及格60,不及格60分以下;二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通过60 ,不通过60分以下。 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点计算。 第七章 学分获取 第二十八条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成绩考核 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采用多元化评价模式。 2.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在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本门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要缴纳一定重修费,暂定为每学分50元;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因重修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最高学习年限,否则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离校。 3.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本类型的其它课程,但必须取得该类型选修课的学分,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选修。 4.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缺课3次或以上者,该门课程视为自动放弃,不参加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给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5.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遇紧急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在课程考核前填报缓考申请表,持住院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紧急事情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所在系领导同意,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一般由本人自行办理,特殊情况由班主任代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缓考同补考同时进行,不及格者须重修学分。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部)领导批准,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3.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修体育课,但所缺学分需要其它课程予以弥补。 第三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健康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努力取得创新,获得学分奖励,取得该学分的途径为以下方面: 1.参加本校教师的科研项目或积极参与技术维护工作,经指导教师推荐和系(部)专业委员会鉴定,根据成绩可给予1-2学分奖励; 2.在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新闻、文学艺术等作品,中文核心期刊奖励6学分,一般CN期刊奖励3学分,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3.在市级(或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学分,二等奖奖励2学分,三等奖奖励1学分;省部级一等奖奖励2学分,二等奖奖励1学分;市地级一等奖奖励1学分,奖励学分只能替换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类课程的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或由学院劝其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住院治疗且病休期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经出勤考核,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三)经医院诊断本人患有较严重传染性疾病,虽可继续跟班学习,但对他人学习、生活构成一定影响者; (四)因其它原因,经本人申请需要参加短期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情况特殊,由本人申请,教学系、教务处签注意见,学工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和在校修读之和不得超过学制总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班主任通知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同意后,送教学系、教务处、学工处签注意见,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休学期问学生应回家进行治疗或处理相关事务,费用自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情,学院不负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间,学生不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休学期满不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向教务处、学工处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教务处、学工处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学工处提出复学申请,开学报到时,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凭学工处发出的复学通知书办理缴费,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等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来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提前修满学分,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同意提前离校者,要带上由教学系安排的课题(须在教务处备案),结合现场实习,写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于5月底前寄到所在系,由教学系对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进行成绩评定,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自学重修,提出补考申请,合格后由学院教务处去省教育厅办理换发证书的手续。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延长学习期 第五十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复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在新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的期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允许本人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总年限。 第五十七条 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审议后,报教务处复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限期继续学习。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的自然班。延长学习期间的收费按重修费标准执行。学生延期学习期满,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教务处受理延长学习期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底。 第十二章 转专业或转学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必须由学院批准。原则上学生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特别处理,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转入系考核确认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进行集体转换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和转入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转入新专业手续。新生入学专业调整不属此范畴。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一次专业。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旦电子注册后,原则上不得进行专业变更。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注册后,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环节。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纳入本人在校期间综合考评之中,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纪律考核主要有: (一)每学期开学时,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习及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办理手续,逐级审批。因病请假须持学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至一周由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报学工处审批。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条 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话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来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本不知道□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加拿大beadworks公司就是根据年轻女性要充分展现自己个性的需求,将世界各地的珠类饰品汇集于“碧芝自制饰品店”内,由消费者自选、自组、自制,这样就能在每个消费者亲手制作、充分发挥她们的艺术想像力的基础上,创作出作品,达到展现个性的效果。 第八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 专业知识限制 第八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与此同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对大学生创业采取了政策倾斜: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但此项优惠不适用于建筑、娱乐和广告等行业。 第八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关于DIY手工艺制品的消费调查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我们大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但我们也不乏缺少潮流时尚的理念,没有哪个女生是不喜欢琳琅满目的小饰品,珠光宝气、穿金戴银便是时尚的时代早已被推出轨道,简洁、个性化的饰品成为现代时尚女性的钟爱。因此饰品这一行总是吸引很多投资者的目光。然而我们女生更注重的是感性消费,我们的消费欲望往往建立在潮流、时尚和产品的新颖性上,所以要想在饰品行业有立足之地,又尚未具备雄厚的资金条件的话,就有必要与传统首饰区别开来,自制饰品就是近一两年来沿海城市最新流行的一种。 第九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4)牌子响 第九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朋友推荐□ 宣传广告□ 逛街时发现的□ 上网□第十六章 附则 为此,装潢美观,亮丽,富有个性化的店面环境,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刺激顾客的消费欲望。这些问题在今后经营中我们将慎重考虑的。 第九十五条 学生的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修业证明、转专业(转学)证明等证件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休学证明、复学通知、学生证、校徽、学生档案等由学工处统一协调管理及办理。 3. www。oh/ov。com/teach/student/shougong/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更多精品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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