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含常用表格流程图)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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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QMS、EMS、OHSMS有关 XX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QG/SBC ZC 55-XXXX/C 签发人:XXX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规定是适用于固定资产中除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外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的综合管理。 1.2 规范了固定资产的构成、采购、验收、建帐、维修、处置、改造等要求和方法,确保资产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资产投资、运行效益。 1.3 适用于公司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构成的自制有形资产。 2 定义 2.1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a)为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b)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c)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管理。 2.2 下列机械设备、工器具不论其规格大小、价值多少,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a)液压工具类、电动工具类、风动工具类、手动工具类、1000kN及以下千斤顶,1t及以下小矿车; b)75mm及以下单级离心水泵、潜水泵、轴流风机、高压配电盘等 2.3 发动机、电动机等凡与机械设备配套成台的,不论其功率大小,价值大小,均作为备品、配件处理。 3 职责 3.1 企业发展管理部 3.1.1 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资产的投资论证。组织单台或批量购置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资产采购招标工作。 3.1.2 负责公司机械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和预提大修费计划的编制,大(项)修理的竣工验收及费用结算的核准,大修费预提额的及时调整。 3.1.3 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管理,负责资产建帐、销帐。审批固定资产处置。 3.1.4 及时准确地统计各种报表,做好统计资料积累和分析工作。组织资产管理年度检查、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3.1.5 对各分(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2 财会中心 3.2.1 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3.2.2 负责按时向各分公司收缴固定资产折旧费,督查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 3.2.3 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负责向各分公司收缴预提大修费,并根据企业发展管理部预提大修费调整通知调整收缴额度;按照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准的大(项)修理的结算额拨付款额给相关分公司。 3.3 技术中心 负责组织对技术开发项目涉及需购置和改造的资产进行确认。 3.4 采购中心 3.4.1 接受企业发展管理部的委托,落实资产的集中采购工作。 3.4.2 结合市场行情信息,为资产采购选型提供参考意见。 3.5 分(子)公司 3.5.1 分(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部门) 3.5.1.1 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5.1.2 负责编制本单位资产需求计划,编报购置资产的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接受企业发展管理部的委托,组织采购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比价、采购。组织对新购资产的验收。 3.5.1.3 负责本单位设备维修计划的编制、实施,维修方的选择和维修合同(协议)的签订,维修过程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维修费用的结算审核,以及维修成本分析。 3.5.1.4 按规定时间编报本单位闲置资产清单,提出处置申请,对批准处置的资产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 3.5.1.5 按规定维护好资产台帐,及时准确地编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统计资料积累和分析工作。 3.5.1.6 按要求对资产进行年度盘点,并将盘点资料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3.5.1.7 对本单位项目部、厂队和车间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企业发展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督查和考核。 3.5.2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 3.5.2.1 负责对需处置的资产账面净值进行核定,对已购置和处置的资产进行帐务处理。 3.5.2.2 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公司须按时向会计中心上缴折旧费、预提大修费及大(项)修项目单项核算。 3.5.2.3 根据本单位资产部门提供的年度盘点资料,核对帐实是否一致。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帐实一致。 4 采购 4.1 购置计划 4.1.1 各分(子)公司按当年通知要求,提出次年年度资产需求计划,填写《资产设备需求计划》(记录16.1)报企业发展管理部。 4.1.2 原则上,对单价或批量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需求,必须经投资论证。具体论证要求和操作按照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实务中“投资论证”的要求执行。 4.1.3 企业发展管理部经充分论证各单位需求后,酌情采纳,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4.1.4 技术开发项目经技术中心组织论证通过,其中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投资项目金额审批权限送批,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购置计划。 4.1.5 每年7月份,各单位在计划执行中如遇确需变更的,须书面阐述变更理由、变更计划、预算金额等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在原计划预算额度内的变更,由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批;超出原计划预算额度,须报公司领导审批;达到论证条件的同时报送论证材料。批准变更的计划由建设公司发文下达执行。 4.1.6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新订单、新项目的开办使用。各需求单位凭借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公司文件,并填写《生产、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类)配置申请表》(记录16.2),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达到论证条件的同时报送论证材料。 4.2 采购方式 4.2.1 采购由企业发展管理部按照集中采购和专业、区域划分的原则分别委托采购中心或各分(子)公司实施。 4.2.2 采购按照公司有关机械设备实务管理中“采购招标”的要求执行,政府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实行。 4.2.3 招标、比价的结果须经过企业发展管理部确认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5 验收 资产验收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实务中有关“验收”的要求执行。 6 分类及编号 6.1 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类和编号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6.2 固定资产编号由企业发展管理部统一给出。 7 建帐 7.1 外购固定资产 7.1.1 外购固定资产凭购货发票、购货合同、新增机械设备验收单和试运转记录到企业发展管理部进行登记、编号,凭企业发展管理部开具的“设备购置款结算(预拨)联系单”(以下简称拨款联系单)到财会中心办理拨款结算手续。资产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凭核准后的发票和拨款联系单办理资产入账。 7.1.2 全资子公司资产部门凭购货发票及复印件、购货合同、新增机械设备验收单、试运转记录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建帐手续,除费用渠道不同外,其它手续按7.1.1款执行。 7.2 自制的资产设备 7.2.1 自制资产设备,设计书、设计图纸、预算书(应在规定的额度内)等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自制完成须经鉴定和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办理建帐手续和正式使用。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照后,方可自行制造。 7.2.2 自制资产设备须在财务科目“在建项目”中核算,验收后转固定资产。由制造单位的资产部门凭单位总工审批的自制资产设备结算资料,以结算单代替购货发票,按7.1.1款办理手续。 7.3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设备 资产使用单位凭投资合同或协议和拨款联系单(实际结算金额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按7.1.1款办理手续。 7.4 投资回收、接受捐赠 7.4.1 当公司投资的联营、合资和独资企业因故歇业、停办或注销,固定资产需要回收时,由接收单位的资产部门,持公司同意该企业歇业、停办或注销的批文、清算小组列出的回收资产设备清单和歇业(或停办、注销)单位开具的转让发票,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设备建帐、调拨等手续。 7.4.2 接受捐赠的,由受赠单位资产部门,持捐赠协议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设备建帐手续。企业发展管理部、财务中心和收受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凭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作为固定资产增加的依据。无捐赠协议的按盘盈办理。 7.5 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 7.5.1 其他方式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 7.5.2 资产使用单位凭相关文件、协议和拨款联系单(实际结算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的价值),按7.1.1款办理手续。 7.6 技术改造 7.6.1 资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拆改,破坏机械设备性能。 7.6.2 技术开发项目由技术中心组织论证;常规的技术改良由企业发展管理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按4.1.4款统筹安排年度计划。 7.6.3 技术改造实施前,由资产使用单位出具改造方案,填写“资产设备改造申请表”(记录16.3),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备案;大型、关键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需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6.4 特种设备改造前除按7..6.3款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外,开工前设备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7.6.5 经技术改造的资产设备需作技术鉴定和做好记录,列入单机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改造后由设备单位提请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7.6.6 资产设备经技术改造验收,由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改造结算资料,报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准签字后,按核准结算金额办理该资产增值手续。 7.7 各单位必须建立资产分户台帐,按规定要求逐项录入设备资料,并及时上传资料至企业发展管理部,以便及时正确掌握资产设备的状况。 8 折旧 8.1 公司选用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 8.2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资产设备明细帐,按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的折旧年限对资产进行折旧。 8.3 资产从入账次月起按规定提取折旧,减少的资产设备折旧提取至销账月份。 9 清查盘点 9.1 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检查使用、保管情况和技术状况,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在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时,不得随意更改账目,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9.2 在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设备,由盘盈单位资产部门对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并按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入账价值,同时填报“资产设备盘盈表”(记录16.4)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新增资产建帐手续(多台设备制单张盘盈表并附设备清单,清单中按表中要求内容填报)。 9.3 清查盘点中发现资产设备盘亏,由资产管理单位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并按盘亏的要求执行。 9.4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自的盘点计划,企业发展管理部将酌情安排有关人员监盘,并对各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10 资产处置 10.1 闲置资产 10.1.1 闲置资产是指连续停用半年以上或验收后一年以上不能投产的,以及维修、使用成本过高,产生效益过低的资产。 10.1.2 特殊、专用资产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作为闲置资产。 10.1.3 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闲置资产设备清单报企业发展管理部,企业发展管理部编制“闲置资产清单”,列入闲置资产清单的资产作为处置的主要资源。 10.1.4 企业发展管理部对“闲置资产清单”适时更新。 10.2 处置的原则 10.2.1 先满足内部需求,后进行抵债、转让、报废等。 10.2.2 转让、报废后实物处理的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须通过比价招标确定处理价格。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前,拟转让价格可询价比价确定。 10.2.3 对未办理完需要过户等权证变更手续的资产,不予以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10.2.4 对外处置资产在未办理完资产处置手续前,不得进行实物交接。 10.2.5 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时,资产使用单位需提供详细填报资产的统一编号、资产名称、型号、原值、要求时点的净值、残值、购置年月、财务折旧年限、已提折旧、所在地点部门、技术状况等内容的资产清单。 10.3 内部调配 10.3.1 经企业发展管理部协调,当内部调配可能时,由需求单位提出需求报告,经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调拨手续。调出调入双方的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凭企业发展管理部签发的“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记录16.5)办理固定资产交接、销账和建帐等转移手续。 10.3.2 由于企业机构调整或变更隶属关系时,随建制转移的固定资产,由企业发展管理部按公司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办理。 10.3.3 调配的资产如需权证变更的,由调出单位协助调入单位办理,如已经超过政府机构规定的变更期限无法变更的,由调入、调出单位签订调拨协议,明确机械事故、安全、交通事故、年审配合等相关责任转移事宜,协议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备案。 10.3.4 调出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内的必须保持完整、技术状况良好;接近报废期限的应保持基本完好。原资产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备件和技术资料等,必须随同转移,不得拆卸、更换或借故扣押。交接后双方应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存档备查。 单机技术档案由各单位资产部门收集、整理、填写和集中保管,设备内部调配时由调出单位转调入单位。 10.4 对外转让 10.4.1 未经公司公布的闲置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闲置或高耗能的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可以提出处置申请。 10.4.2 闲置资产信息公布后二个月内未能在公司内部调拨或对外进行以物抵债的闲置资产,可对外进行有偿处理。由资产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 处置审批单”(记录16.6),同时附拟转让价格比价表。 10.4.3 申请批量转让时,所附资产清单中还需逐台注明资产拟处理价格。 10.4.4 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后,送财会中心会签、核准。 10.4.5 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报领导审定、批准;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还须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后方可转让。 10.4.6 经审批后方可转让资产,企业发展管理部派专人积极参与各单位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招标的实施。 10.4.7 对外转让实施后,由对外转让单位的资产部门凭对外出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产权证变更等手续的复印件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转让处置、销账等手续。 10.4.8 对外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财务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入账。 10.4.9 经审批同意转让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控购的应办理相关控购手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10.5 投资 10.5.1 经公司相关会议纪要、决议、文件、报告的批准决定,需要用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向企业发展管理部提供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清单,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完,送财会中心核准资产账面价值。 10.5.2 财会中心组织安排资产评估,企业发展管理部及相关单位配合,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并按10.4.7款办理转让手续。 10.6 对外捐赠 10.6.1 各单位因各种原因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申请,填报处置审批单并附资产清单,详细说明捐赠目的和捐赠对象等情况,经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审批流程按10.4.5款办理)同意后由捐赠单位对外签订捐赠协议。 10.6.2 固定资产交给捐赠对象后,由捐赠单位的资产部门凭对外签订的捐赠协议和捐赠对象的收据,到企业发展管理部按10.4.7款办理转让手续。协议和收据原件送财会中心进行帐务处理。 10.6.3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10.7 抵债 执行公司文件《以物抵债管理规定》QG/SBC CW 97-2005/B的相关规定。 10.8 报废 10.8.1 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当办理正常报废。 a) 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修理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b)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c) 修理费用高,在使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d)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 e) 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延长使用而必须强制报废和其他应当淘汰的。 10.8.2 如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仍可有效使用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填报资产处置审批单,申请延长使用,经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实后办理延长使用的备案。 10.8.3 资产未到使用年限,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非正常报废。 a) 主要结构和总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或一次性修理费用预计超过新购价值一半以上的。 b) 技术陈旧、性能下降产生大量不合格品,无转让价值的。 c) 长期闲置,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也一直无法以物抵债,且无转让价值的。 d) 污染环境,危害健康与安全,进行技术改造又不经济的。 e) 修理费用过高,在使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而需要报废的。 10.8.4 报废的审批和处理 10.8.4.1 各单位资产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报告,对应10.8.1和10.8.3款提出是否报废的鉴定意见,由资产部门分类汇总后,填写资产处置审批单,连同鉴定报告报企业发展管理部。企业发展管理部对照鉴定报告查验实物状况,核对帐面净值,审核同意后,将审批单流转至财会中心会签审核。 10.8.4.2 资产正常报废及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报废报公司领导审定、批准;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的非正常报废还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还需报控股股东审批。 10.8.4.3 经过审批报废的资产,企业发展管理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凭审批单办理资产设备减少。 10.8.4.4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同意后,由车辆单位资产部门先到法定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留存好旧车回收证明。企业发展管理部依据交车后的“机动车辆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中相关存联及旧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办理资产减少销账。 10.8.4.5 凡属机械事故造成机械设备报废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处理,申请报废的同时附事故处理专题报告,报企业发展管理部确认,作为非正常报废处理,进行报废销账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机械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0.8.4.6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申请报废,申请在未被批准前应妥善保管拟报废资产。报废工作于每年的五、十月的中旬至下旬各集中办理一次。 10.8.5 报废资产的处理 10.8.5.1 除报废车辆必须按照政府机构有关规定强制回收外,其它报废资产的处理由企业发展管理部统一管理,可由资产使用单位执行。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应采取招标比价方式,处置收入应如实按“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入帐。资产使用单位应在处置后及时将“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回复单”(记录16.7)报送企业发展管理部。 10.8.5.2 各单位处理报废资产的收入,由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入账。 10.8.5.3 企业发展管理部不定期对报废资产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0.9 盘亏 10.9.1 固定资产发生遗失、被盗无望追回、法院罚没的情况,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资产盘亏。 10.9.2 盘亏单位的资产使用部门填报资产处置审批单,并附情况调查和处理报告,企业发展管理部根据报告审核、财会中心核准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10.9.3 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盘亏报公司领导审定、批准;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的盘亏还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盘亏还需报控股股东审批。 10.9.4 批准后,凭审批单办理资产减少手续。 11 资产减值 11.1 资产减值由资产使用单位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出申请,报财会中心和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对于大型、关键设备或单项资产原值在20万以上的资产减值还需报公司总工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公司领导审定、批准。 11.2 资产使用单位凭审批单到企业发展管理部办理资产减值手续。 12 资产租出 12.1 公司授权的以资产设备租赁为主要创效手段的单位应建立可供租赁的资产台帐,并于每年年初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备案,本年内如有变动则随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调整。 12.2 未经授权的资产设备不得随意出租或借出。 12.3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要借出或租出资产设备,资产使用单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阐明原因以及相关协议或要求,报企业发展管理部审核批准;大型、关键机械设备的借出或租出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未经审批,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或借出资产设备。 12.4 原则上,所有资产设备不得实行无偿方式借出和租出。 13 维修保养 13.1 各类维修保养的执行频次、各类机型适用的维修保养类别和保养作业项目及竣工验收按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实务中“维修保养定义、分类”、“维修类别和间隔期”和“典型机械设备各级保养作业项目及竣工检验技术要求”执行。 13.2 大型、关键机械设备的大(项)修执行公司《大型、关键机械设备大(项)修管理规定》(QG/SBC WZ 227—XXXX/A) 13.3 月度保养计划 13.3.1 分(子)公司资产部门根据设备运行记录,按照保养间隔期编制维修保养月度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次月计划及上月保养计划完成情况至企业发展管理部备查。 13.3.2 月度保养计划由各单位资产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各分(子)公司在安排资产设备使用计划时,必须安排好维修保养计划,并作为施工生产作业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切实保证维修计划的按时执行。企业发展管理部监督检查。 13.3.3 各单位资产部门负责维修计划的实施,如因施工生产任务原因需提前或者延期执行的,须经施工生产部门、资产部门确认。对维修不及时、维修保养不当导致机械设备损坏,按机械事故处理。 13.4 二级保养 13.4.1 二级保养是资产设备维护运行的重要环节,二保的作业质量将作为评价各分(子)公司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13.4.2 公司的大型、关键机械设备执行强制二级保养。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无故脱保。如确因施工生产需要不能按时保养,书面报请本公司总工审批同意二保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二保周期。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关键机械设备单机档案。 13.4.3 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公司内部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承修单位执行维修计划。如公司内部单位无技术能力承担的维修项目,确需外委修理的二级保养及年审级别的项目,须经本单位设备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13.4.4 经批准外委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签订规范的单机维修合同或维修协议书,明示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维护合同(协议)的严肃性。在维修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如质保期、质保期内承修方须无偿返修等条款。 13.4.5 维修计划执行过程中和完成后,执行人都要认真填写维修记录,维修作业记录,由各单位资产部门审查记录,并将有关资料纳入技术档案。 13.4.6 各单位资产部门对维修费用的统计应真实、完整,按照人工、备件材料、外委加工、管理费等分项统计。维修实绩分析除计算维修评价指标、维修质量的总体评价外,还应包括对维修频次、维修费用高发设备的原因分析、指标高低的分析、对维修管理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改进意见等。建议资产设备较多的单位实行单机核算。 13.4.7 各单位资产部门须监督承修方对备件、辅助材料、油料的选购,加强材料管理,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获得具有合理的市场低价、优良的产品品质及良好售后服务的材料、备件。 13.4.8 各单位在选择承修方时应将承修方的价格、维修质量,应用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维修作业效率作为重要的选择依据。 14 其它 14.1 企业发展管理部每年牵头组织对以前年度投资购置的主要资产设备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14.2 企业发展管理部将牵头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资产设备大检查,排查或抽查资产设备的运行保养状况,同时对各资产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15 考核与处罚 15.1 企业发展管理部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每季度进行抽查,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提出要求限期整改,严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网上公示)。 15.2 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除记录在绩效考评中外,还须追加处罚: a)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设备的单位,处以所购资产原值的50%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资产的领导处以500元至1000元处罚。购置的资产按盘盈办理。 b)对资产设备维修不及时、维修保养不当,造成资产设备严重脱保,带病作业,造成隐患的,除对资产管理单位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外,还将暂缓该单位对同类型资产的采购。 c)对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非正常报废、盘亏的单位,除令其限期整改外,并对该单位按该资产原值的10%~30%的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资产的领导处以1000元至2000元处罚。 d)违规处置资产设备,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盘亏处理。 16 记录 16.1 资产设备需求计划(QG/SBC ZC 55-XXXX/C-1) 16.2 生产、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类)配置申请表(QG/SBC ZC 55-XXXX/C-2) 16.3 资产设备技术改造申请表(QG/SBC ZC 55-XXXX/C-3) 16.4 资产设备盘盈表(QG/SBC ZC 55-XXXX/C-4) 16.5 固定资产调拨单(QG/SBC ZC 55-XXXX/C-5) 16.6 固定资产 处置审批单(QG/SBC ZC 55-XXXX/C-6) 16.7 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回复单(QG/SBC ZC 55-XXXX/C-7) 17 相关文件 《机械设备管理实务》 附件1: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企业发展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XXXX年11月27日发布,自XXXX年11月27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总部机关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QG/BYJ ZC 47—2003)、《机械设备资产管理规定》(QG/SBC ZC 55—2005/B)、《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QG/SBC ZC 56—2004/A)、《机械设备采购管理规定》(QG/SBC WZ 208—2006/A)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 拟 稿:企业发展管理部 校 对:XXX 打 印:XXX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 共印16份 200 年资产设备需求计划 (QG/SBC ZC 55-XXXX/C-1)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性能要求 预计单价(元) 数量 预算(元) 其中更新(台) 采购时间节点 推荐型号OR规格 拟使用的单位/部门 1 2 3 4 5 6 合计: 主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说明 1、更新的设备附表说明。 2、新增资产请另附本单位目前相同或相近资产的使用状况说明。 3、技术性能要求是资产采购的依据,必须填写详实。 4、采购时间按季度为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另标注。 生产、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类)配置申请表 (QG/SBC ZC 55-XXXX/C-2)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设备名称 推荐的型号 配 置 要 求 预计单价 数量 合价 公司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合计: 申请单位及负责人 (签章) 备注: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定 年 月 日 董事长批准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用于新建项目的资产配置申请及年度计划外的资产购置申请。 2、新建项目的情况及申请的原由在备注兰注明。 3、配置要求是资产采购的依据,必须填写详实;资产采购以现行的通用配置为准,如需要高配置的请在备注中说明缘由。 资 产 设 备 盘 盈 表 (QG/SBC ZC 55-XXXX/C-4)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设备编号 台 数 原 值 设备名称 折旧年限 已提折旧 型号规格 已用年限 净 值 盘盈原因 资产部门 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分管经理意见 公司资产主管部门 公章: 日期: 公司财务主管部门 公章: 日期: 办理资产减少、销帐手续 企业发展管理部、资产处置单位 查看实物,评定拟抵债,报财会中心 企业发展管理部 需权证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 资产处置单位 附件: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企业发展管理部编报年度购置计划送审 董事会 分(子)公司招标比价 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准 企业发展管理部组织合同会签 采购中心招标比价 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准 采购中心组织合同会签 根据实际情况委托 采购 不同意,企业发展管理部 再修订,重新送审 不纳入计划, 不执行 单价或批量达到50万元的需求进行论证 投资论证小组/设备需求方 如需处置资产,执行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处理收入交财务 企业发展管理部、分(子)公司 维修管理 分(子)公司、企业发展管理部 进入使用管理流程 分(子)公司 建帐 企业发展管理部 验收 分(子)公司 发文执行 企业发展管理部 编报年度资产设备需求计划 分(子)公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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