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电子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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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 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装置生产及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所属各子(分)公司、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引用标准、规范 (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 (四)《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六)《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七)《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九)《氧气安全规程》(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 (十)《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SY/T6514-2001) (十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十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动火作业 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及厂管区域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以下作业属于动火作业管理范畴: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六)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七)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八)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 第五条 动火作业危害识别 依据危险因素辨识技术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工作危害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等),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动火作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条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含各生产单元及储罐区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等)。 第三章 动火作业分级与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第八条 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动火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5.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6.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 7.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8.节假日期间和当日20:00至次日8:00的一级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 1.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2.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3.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洗槽站及25m以内的区域;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含重油、易燃粉尘)的第一次动火; 7.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用火作业; 8.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用火作业; 9.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 10.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用火作业; 11.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用火作业。 12.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 1.正在运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单元的动火; 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的非第一次动火;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6.非易燃易爆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8.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9.停止运行并经处理合格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外区域的用火作业; 10.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施工工地上的用火作业; 11.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下水线相通的建设工地的用火作业; 12.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建设工地。 (四)三级用火 1.在生产区域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作业; 2.其他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建设工地。 (五)固定用火 在生产区域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可以划定为固定用火地点。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设固定动火区。 第九条 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72小时(三天); 3.三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120小时(五天); 4.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条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安全防火要求 (一)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必须将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 (二)在管道设备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必须保持微正压。 (三)对经处理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动火时,必须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首次切割、打孔、开口时,必须采用不产生高温、火花的机具作业。 (四)生产单元进行大、中修时,各类设备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及氧气均应彻底送至本单元外罐区,并加盲板与生产单元隔绝。 (五)在生产、储存、输送过可燃介质或易分解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 2.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自上而下依次打开设备人孔和排空阀,通风换气;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可能积存可燃介质的设备、管线内动火应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积存可燃介质时,应采用水和蒸汽蒸煮、氮气惰化、空气置换等方法进行处理,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在允许充水的设备管线中确认充满水的情况下,可以动火。 (六)动火环境 1.动火点周围(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必须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并经检测分析合格;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干净,并准备好消防器材;不能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 2.下水井、管沟、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要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防止可燃气窜入动火点周围; 3.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动火必须对环境随时进行检测; 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和氧气,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罐区动火时,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周围设施无泄漏,污水系统封堵严密,分析检测数据符合规定要求; 6.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卫生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高处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高处动火监火人必须在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动火点相对应的地面也必须有监护人。 (七)在水系统设备、管线的内、外动火时,为防止“厌 氧菌”产生的易燃气体发生爆燃,必须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2.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其设备、管线等必须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九)装置生产波动或开停工期间不影响生产操作和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各生产单元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十)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十一)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十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十四)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监火人应监督动火作业的人员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防火要求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无合格的动火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二)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三)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焊接场地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点不小于10m;并在l0m以内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l0m以上。若条件限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不得低于5m;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四)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为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六)动火开始前,应检查动火条件是否有变化;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七)必须遵守焊工安全通则其它安全规定。 (八)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特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第五章 动火作业的检测分析 第十四条 各类动火作业检测分析仪器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校验,使用中发生进水、汽或液体等介质时,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后方可行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检测分析记录必须认真填写,检测分析记录单作为动火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填入和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检测分析人对检测分析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进行采样分析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化验分析作业,在分析结果报出后,化验单位将样品至少保留24小时。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检测分析指标 (一)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二)氧含量18%一21%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接触限值。 第十九条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第二十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 进入存有或可能存有残渣、残液、煤尘、填料、滤芯、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30分钟用测氧仪、测爆仪检测一次。必要时要进行粉尘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 设备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第二十三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六章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掌握动火部位的工艺流程、设备、环境等特点; (二)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补充应急措施,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三)了解、掌握动火部位环境安全情况。联系并安排检测分析,对动火部位、动火周围各种设施及环境(含空间、排水、污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分析,高空动火作业应视情况分层对周围各种设施及环境(包括排水、污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分析。 (四)指派监护人 1.监护人必须是考核合格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不得安排怀孕女员工、徒工、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人员担当监护人; 2.运行装置高空动火作业应视情况分层安排监护人进行监护,其中地面必须设立一名监护人; 3.大检修作业时,直线可视距离≤30米时,同一监护人可同时监护三处及以下的动火作业(不包括一级动火、特级动火)。 第二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施工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必须参加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有本岗位的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动火监护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执行“三不动火”,动火监护人需要离开动火现场的,必须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对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有权强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四)动火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发生或安全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有权制止动火,及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动火监护人在监护时必须佩戴防火监护员袖标,动火点必须悬挂动火标识或进行隔离警戒,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备查;防火监护员袖标、动火标识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制作; (六)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第二十六条 动火确认人职责 (一)逐项审核动火作业证中安全控制措施,并补充相应控制措施; (二)与动火申请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各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三)协调动火作业期间的生产运行或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动火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一)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二)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 动火人职责 (一)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在划定的动火区域和时间内动火。检查作业用设备设施完好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遵守“焊工安全通则”等各项规定; (四)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三不动火”原则的行为,有权拒绝动火; (七)动火结束后,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九条 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 点所在中心(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七章 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及管理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生产单位的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的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二)生产单位的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主管安全(防火)的部门审批。 (三)生产单位的二级及以下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负责人审批。 (四)建设工地的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在生产单位主管安全(防火)的部门、中心(车间)及施工单位联合检查确认签字,由项目经理审批。 (五)建设工地的其他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项目安全经理审批。 (六)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点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区域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建设工地的固定用火点由项目经理审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审批单位必须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一)特级动火作业 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证)、二人或二人以上(动火监护人)的规定; 2.一式四份,分别由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项目)、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二)一级动火作业 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证)、一人或一人以上(动火监护人)的规定; 2.一式四份,分别由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项目)、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三)二级动火作业 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证)、一人(动火监护人)的规定; 2.一式三份,分别由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项目)各一份。 (四)三级动火作业 1.一张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证)、一人(动火监护人)的规定; 2.一式三份,分别由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项目)各一份; (五)固定动火作业 1.一式三份,分别由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项目)、消防队、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2.动火单位必须将动火证悬挂在单位中。 第三十三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封存和管理 用火作业结束后,由用火监护人、作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他影响生产的安全隐患后,在票据上签字确认交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存档。存档期限不低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废止 (一)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二)超过动火作业有效时间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及有关领导检查,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情况时,检查人员有权停止动火,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2.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3.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4.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1: 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动火点所在单位名称 动火点所在单位作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用火装置 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施工用火人员姓名 监护人姓名 特殊工种编号 监护人工种 采样分析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可燃、有毒、有害物质 分析结果 分析人 大气环境分析 设备管线容器分析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危害分析: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落实人 签字确认 1 施工人员作业前对用火作业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作业负责人 2 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经蒸汽吹扫或水洗等措施处理合格。 工艺人员 3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盲板位置: 工艺人员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无脱水作业。 工艺人员 5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和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涂等施工作业。 工艺人员 6 用火点内部介质、周围大气环境采样分析合格,达到用火作业条件。 安全人员 7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它们与用火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作业人员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作业人员 9 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禁止动火。 作业人员 10 用火作业前,清除用火点周围油品、煤粉等易燃物。 监护人员 11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隔离。 监护人员 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锨( )把,石棉布( )块。 监护人员 12 其他安全措施(可另附页): 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相关单位领导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厂(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本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附件2: 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动火点所在单位名称 动火点所在单位作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用火装置 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施工用火人员姓名 监护人姓名 特殊工种编号 监护人工种 采样分析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可燃、有毒、有害物质 分析结果 分析人 大气环境分析 设备管线分析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危害分析: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落实人 签字确认 1 施工人员作业前对用火作业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作业负责人 2 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经蒸汽吹扫或水洗等措施处理合格。 工艺人员 3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盲板位置: 工艺人员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无脱水作业。 工艺人员 5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和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涂等施工作业。 工艺人员 6 用火点内部介质、周围大气环境采样分析合格,达到用火作业条件。 安全人员 7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它们与用火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作业人员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作业人员 9 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禁止动火。 作业人员 10 用火作业前,清除用火点周围油品、煤粉等易燃物。 监护人员 11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隔离。 监护人员 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锨( )把,石棉布( )块。 监护人员 12 其他安全措施(可另附页): 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相关单位领导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本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附件3: 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动火点所在单位名称 动火点所在单位作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用火装置 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施工用火人员姓名 监护人姓名 特殊工种编号 监护人工种 采样分析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可燃、有毒、有害物质 分析结果 分析人 大气环境分析 设备管线分析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危害分析: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落实人 签字确认 1 施工人员作业前对用火作业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作业负责人 2 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经蒸汽吹扫或水洗等措施处理合格。 工艺人员 3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盲板位置: 工艺人员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无脱水作业。 工艺人员 5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和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涂等施工作业。 工艺人员 6 用火点内部介质、周围大气环境采样分析合格,达到用火作业条件。 安全人员 7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它们与用火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作业人员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作业人员 9 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禁止动火。 作业人员 10 用火作业前,清除用火点周围油品、煤粉等易燃物。 监护人员 11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隔离。 监护人员 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锨( )把,石棉布( )块。 监护人员 12 其他安全措施(可另附页): 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意见 相关单位意见 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本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附件4: 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用火位置 作业内容 用火负责人 监火人 采样分析 采样时间 采样点 可燃、有毒、有害 物质 分析结果(与左侧对应) 分析人 大气环境 分析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隔离。 2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3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它们与用火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4 动火现场备灭火器( )个。 5 其他安全措施: 动火点所在中心(车间、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时间 消防队意见 签字时间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时间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本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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