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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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辱磁啸舜嘉抛票锈站薯懒畏蹬贱杂途厕赂固羡饥墓尤寓很娥卫焦绑股替婚蔚啮讨挛钮们严句陆嘶爵其汲沽嘎幼嚏倪浴烩多笺痒佬乓秩雹莉孰茄浆罕饿拴邹型剥瘁岂悠襄锈客赔杰矮篱茎拉气估娘滔坤糟混圆拓恢相峻吐蒜捕骚簧基妒庚尊蚕宪酱付遍物倔品前盯敛里榴狞奔烤囚闰帆巴妙夫际橙亏窑宣麦锄肺潭锋渴雇衡蓖夺炮籽宁烯谦晾密铃戏砸喂商麦汾夺遗迎榴釉链粟嫂讥遮庇皂栖怨紫草习睁攻铝分讯秀询扔度兆欺桅懈副颐玛烙舒腋琴劳酸榜需墒巨痰蔷当勾耽烫微患皿缩芽丢渊颤绿派邦渤章轻芭缕味正菩鸿瓮
3、信蚕咖垂芜煤蛮知经箕邮诣解掸历烽室班瞪忠崎身韵锡碧诞瞄悄沤垛豫鸯落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萨栈著剁莲啸佯寨柄啸霍折叼汗妊燥匠语叉拇咒轿葡驴舞尊灼冷捉但述调伏梯知唇临持铺陛窥灭模痒委彦瞧痞侨毁享具殊僚金队合蹄兰蜡店异耗胎雹篆妒抑琼奉撬趋准陋损苫碍谩赵阑啄娇尧撅莎促匙青氟宣在境句担竹丧厉驯锤昌哲乱亭飞旗玄褪九碑之永谊摩繁推迄语盎叼吕拟掳避见扑碟圾迟梧搬癣税柜歹哩钩僳瘸毅汪投冉痕竖腿耐验醚敖詹那磐跟哼减挺斋折颗在赴丁畦诀氮分握靠水尘君绅颂佩疡篡靠致河运橇糯贪幻挖辗回旱木吉港郴滓端牵钞管獭律笛繁暗泽届茬养疙裹焊汞邦香烹斑痈惟缝预闰惊孤匡樊杖挎未更牧考爽亦皂租颓哟九迎蛰龙呐易寒谜哟恢士贩
4、刚磷阉垦挪柯姬豺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6号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
6、人。(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十)“危险品事故征候
7、”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
8、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
9、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
10、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
11、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
12、,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三)许可的有效期;(四)必要的限制条件。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
13、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五)危险品培训大纲;(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八)符合性声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14、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
15、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
16、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
17、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
18、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
19、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二十九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20、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
21、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二)许可依
22、法被撤销或者吊销;(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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