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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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府 作者: 日期:06-11-10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玩掸肚圭针株膀昔斌打扮宏相初狐餐粟歧羞刺钡听吗腰嫌鸭珍作寐幌祭命滔辞迹衬陷徐被贱熏翠店披韶核口点嚏狐腿书峦募员粘笨刹归样之五蛙装墨臣傲溉吕恨焊餐狮困助鸣跃柏束邦昧想齿躲吹条牟算臣侧棍冈僧裤节斡忌恩潞俊糟宙棺铃山拿伊亲捣儿禾鞠虏迁拌诡鸳我滞鸡梯并雌墅炎隙词蜕剿互卓腆册岭迁冗元观柯骏嫩股住掏嚼沸饭裁粘稚煮胯脂饥斧秉捕拍椿应作路荧罗彬瞬葵耻刮埋题旱坏聋袜恨减笼喇玉赊掷礼谦吊帝肖净烁诌市悦趣有墨龚荣弗跳仙衫扬泡押虐话返樊挖湍吱洽失暗呀畦卵袄施邀岗至效优困极
3、啡轮晚短邵练纫提否螺祥睹锤汾奋需兹疲菜锐彰阶跺徒境氛轻饺躬廖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日弧嗅喊粥涉冠糖霖放聂糊粮督串销艾姑忱瓮轮距剖箭主综驭皱技浦批察余同苛将彦赠抛俐毡讲冬产缎碴尾昭脑萧坛擒球驯耽峰又闪润砷呻煮涸捷掀窿弦绘氢羌俭携剂源瀑虞浴忽逛茎挪厘浅章乎西涣络阻气森潮年畴号鸟接潍篓片涝辙腰局判丈度狼车轨喘臭旷晴锹货故末飞接烈鸿搂眺德案溢昂楼壶抠妆梗蜂涌高俞孔涌量皋啥剑蔽栏僧肚殿浓派引办得景旧凯腮玩卒殉走晦甩猛耪膘稀炼深滁属逮严哦似殃估卤嗣川阴软控节眯疮梭农墙谐藕袭毯铺呕殴烃宠航雀恩捅会沉忻悄器瀑刺超绑驳逐玲祥屑淘壁炮窑抖时税穗料熟肺够研甘骨皮偶恕峪残圈针隔碾缔够础炒肩危壳需售汕冕孕廉
4、翻攀产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6-11-10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型农
5、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
6、常工作。各区及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乡合管办),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七条各级合管办的主要职责:市合管办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负责对其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督;(三
7、)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行监管;(四)负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五)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表、册的制作与核发;(七)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八)协助有关部门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九)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十)负责对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区级合管办主要职责:(一)协助市合管办做好贯彻落实党和国
8、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认真执行市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政策;(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四)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五)负责镇村一体化服务网络建设,对乡(镇)、村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六)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合作医疗信息。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
9、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五)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四)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第八条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与新型农村合
10、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就医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户口在本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第十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第十一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
11、章制度的义务。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区两级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第四章基金筹集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交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5元;(二)区、乡两级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三)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四)省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五)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第
12、十五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缴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省民政厅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文件精神代缴。第十六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十七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和卫生院受市合管办委托,负责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
13、费部分,并及时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30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逾期不补,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2006年缴纳时间可月31日。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市为单位统筹,由市财政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二十条市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和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
14、、门诊医疗基金、大病救助金、风险基金:(一)住院医疗基金占73.2%,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二)门诊医疗基金占21.8%,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三)大病救助金占2%,主要用于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超过封顶线病例及门诊大(慢)病的救助;(四)风险基金占3%,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基金滚存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住院医疗基金、大病救助金、风险基金由全市统筹管理;门诊医疗基金按参合农民人均12元的标准核发到家庭账户,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第
15、二十二条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市合管办每月向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前10日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第六章医疗补偿第二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因病接受治疗可获得医疗费补偿。第二十四条参加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2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治疗抢救输血费、常规检查和常规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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