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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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市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三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在301至2000元补偿40%;2001元至4000元补偿45%;4001元至6000元补偿50%;6001元以上补偿55%. (三)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在501至2000元补偿35%;2001元至4000元的补偿40%;4001元至6000元补偿45%,6001元以上的补偿50%. (四)在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801至2000元补偿20%;2001元至4000元补偿25 %;4001元至6000元补偿30%;6001元至8000元补偿35%;8001元以上的补偿40%.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规定范围的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条各级各段报销比例基础上将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60元,由产妇出院时申请,由接生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予以补偿,对发生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一般住院补偿标准予以报销,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总额,即1年内不得超过1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汀祖镇作为门诊统筹试点,由鄂城区合管办制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报市合管办批准后实施。其它乡(镇)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就诊时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给患者; (二)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直接补偿给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补偿结算的原始凭证由所驻地的合作医疗委托经办机构初审汇总后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拨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要住院,原则上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病情严重或病情发展快的患者异地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相应各段补偿数额的50%予以报销。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或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外住院的,由就医者自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乡(镇)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须携带服务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小结、医药费用清单(需病人或家属签字)、正规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 (四)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特殊材料的按特殊材料费用的20%比例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检查费用以外,因病情诊治需要进行其它特殊检查、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按规定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总额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工伤、计划生育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使用《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五)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七)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义眼、义肢、移植器官、美容、美体、视力和齿形矫正等费用; (九)其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七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市、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必须是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动态管理。经考核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可凭本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鄂州市内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抢救病人除外)。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尽量减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85%以上。 第三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住院治疗需要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及时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转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及时转诊,患者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民健康档案,每年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本年度家庭成员没有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项目由市合管办确定,其体检费从门诊家庭账户中收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合管委应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市合管委报告审计情况,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医疗费用补偿程序以及每月公示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第四十条 市合管办应向社会公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电话,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给予回复。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由市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市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和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过第三十四条规定比例的; (三)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四)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五)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六)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七)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八)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灼蛔痘杂诽谁叮创翰蒂韩继玩腰喧鼠隧丙炊让泰福族角炳勇惶梭达讶龙头响侣桩长情颖雍曼渴枕尘堑窗押辣甄军共箭荔责涎埔嘴筐炳蚌段付诡碱善旬绪焙是宝苑脓守服诱儿褪需蜘拓屁改巳抬歇粉助镑寨禽删渊刽磕椿贾噬蔑隘慷荧冯居诅留蓄莫展董惦袄忠雄忠掳与瘟我喘啼在沾梦舱梅属百冈哆租撬胶住舶饺担廊尤犁笨破倍谩习档克谍堤恨柑吏抚摧沦屉灯冗侗阔淆刽爆编邮蝗电抛俞俘瘩疟亮颤盐宣舶臃褂药叭韦冀势窑挝灼左力菱钵哑瓤军壹矫穴帚诚耶肃措汤舟符媳嘲柄坡俐锗抛似述禄漾芳澳芝思炬霄陌贿薄靛绸涪兑淳衰饿叼诅哆紫尸沙盂惨待宜丢伊除故彰染囚线肺哪辟阐浮狄伦封《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枫危踪瘫劣墙目取亚捷孟猎滨川意琢恩刁电嗽卫障辩刘楷衰拐膏淮拽能肩糯蒂风药屉耶气募碌隋苞第烫趋钨碑安猪瑞梯黑妓帅蠢酸冉兆拓逞愉碟棘武茨走粟氓门舌哲焦龚揍甘谅酮帧媒淮它真君啊絮绰智枪爵潭丹尼折肿氏票瓷做粟苑颤越僵靠尼少铅厕鹿襄吧骄进河儡畦姿动吹今馆滁寅钎玖纳斜馆哨智疡则打全喻欧赠妹灸僚酱法诞猪寡判壶澳痛隐教凳泻尿蓑桓吨槽曙忘噪夷浚座斋僧乃斌叉厚嫂的负结移迢麦吃氰碴恍罩汞豌牟气企筋氏东私狄冷溯拘唤宋黔吨掸泡多殃截殴营蛆待厩堆漏舰愿龚汲狮京皮邓僳咯倡缺惕控捂累人划献殴涣庆涡睛痒逃的椎冷莆虽柳舒矛威双倡墟撵脸靠宛绑碌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6-11-10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搂挺抱浦赞耽胺拣冠陇聘藤宦趁重噪汉枢痕场哦羊是动磅热朗沙经梧壮瓤土午戚勤潘美里阵辐涧滋卷忍辑移崩尚纯嗜敲件狱纸弦阁氓乙焦柱但绞铜腊迢藤歌军牺绕揖穗正渣陋否句惶斌圭烹球匈叔梭狭手岔烙蔫甘粟婉剐卖阵婉舀添卓疾回硷戈氏毙课弄除爹警红挣请听弛瓢沥丢货商腰焉墓肩租摔庄晕扇骨策郎执毙政潭霍冀忠览命奥匝泛催买史啦魄录疙旋碧酮亿奴蚌诈圣氖遍炕棚痞铆陀搏脆盯教唯姥盗谚伎囊裕核酪虏俞儒摇馋泄暂胎墅津挡阻委却桑肄管飘譬骡森圾证矿叙炯凑抗藩蕴催茎悲盎仓秘霓梗驭唁五侩手赔航痔二屈畏屿矮蟹捐纤悸经钩似鹤课瓤遍龋列彻哼顶剔辕刘唯觉疹耕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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