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1-4--分册教学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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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1-4-分册精品文档概 述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近年来全国范围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优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电力工程项目存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系统性不强,各质量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执行内容不够完整,部分执行“强条”情况无执行记录,难以事后监督检查,质量验评主控项目执行深度不够和偏重于事后控制等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工
2、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对“强条”的执行与检查极为不便,往往有所忽视,执行过程中偏差、遗漏及违反“强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电力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在如何严格执行“强条”方面进行摸索,但无统一而有效的办法。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一套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收集整理了国家现行有效的涉及火力发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质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全面、完整。本套表格由以下八部分组成第1部分:设计分册;第2部分:土建分册;第3部分:锅炉分册;第4部分:汽机分册;第5部分:电气分册;第6部分:管道分册;第7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分册;第8部分:焊接分册。各分册均以强
3、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对“强条”执行要素进行分解细化,系统编制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依据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范围,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一致,强调了强制性条文的事前控制,同步实施。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将条文分解、细化为执行要素,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便于掌握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执行记录表式,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据实同步记录,保证强制性条文的事中控制。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明确了各方责任,利于相互监督制约,包括勘察设
4、计和施工及验收两部分。勘察设计部分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及验收部分在分部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单位填写,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强制性条文的事后控制。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在单位工程及总体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保证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完善了建设单位的验收监督管理职能。本套表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强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规范化管理,保证了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的执行深度和强制性条文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本套表格与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协调一致,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系统性强、同步性强、可操作性强,形成了参
5、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成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本套表格按照执行计划,强制性条文检索便捷;并在分项、分部工程执行检查表中,完整摘录强制性条文原文,增强了参建各方对强条原文的理解,使用方便。本套表格实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项目质量管理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执行过程的遗漏,强化了质量控制,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了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均衡发展,保证了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及早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填表说明一、 设计分册共有两种表格,即: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二、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包括土建、锅炉、汽机、电气及热控、管道、水处理及制氢装置
6、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进行增减。三、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共有115种表格,由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填写图纸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如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核。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套表格的引用而成为本表格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表格。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1-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
7、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2-1995 供配电
8、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局部修订)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199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35-2006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
9、0176-19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45-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
10、计通则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J112-19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JGJ6-1999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19-1992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6-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51-2002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5-2003 冷轧
11、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13-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4-2003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5-2006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5-2007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138-200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DL/T 4412004 火力发
12、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DL/T 834200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 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6-2007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5149-2001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02 火力发
13、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74-2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82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 DL/T5187.1-22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 部分:运煤系统 DL/T5187.2-200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5218-2005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435-2004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1-A 编号:工程名称序号图纸卷册责任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14、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一土建部分1总的部分1-C-1-1-11-C-1-1-32地基与基础部分1-C-1-2-11-C-1-2-153建筑部分1-C-1-3-11-C-1-3-74结构部分1-C-1-4-11-C-1-4-195采暖、通风部分1-C-1-5-11-C-1-5-56给水、排水部分1-C-1-6-11-C-1-6-77消防1-C-1-7-11-C-1-7-78建筑工程电气部分1-C-1-8-11-C-1-8-7二锅炉部分1-C-2-11-C-2-11三汽机部分1-C-3-11-C-2-11四电气及热控部分1-C-4-11-C-4-17五管道部分1-C-5-11-C-5-4六水处理
15、及制氢装置部分1-C-6-1注:1、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2、为该项强制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1-C-1-1-1 编号:工程名称卷册分类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1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极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如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
16、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一风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图纸卷册号:24.0.8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工;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上,不
17、宜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发电厂厂址应避让理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的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图纸卷册号:表1-C-1-1-1续1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34.0.9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当考虑采用地
18、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控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图纸卷册号:45.2.18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
19、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图纸卷册号: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图纸卷册号:表1-C-1-1-1续2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
20、B50015-20036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图纸卷册号:7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图纸卷册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8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图纸卷册号:项目总监:年 月 日项目经理:年 月 日主设人:年 月 日附表表4.
21、0.5发电厂的等极和防洪标准(DL50002000)发电厂等极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100、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确良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建筑工程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1-C-1-1-2 编号:工程名称卷册分类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1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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