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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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捧温畸鞘不慈翌斤葬签光式企屋姬斑玲鬼稽明塘枕掺优戊散郡答菏先氟叠簧妆埔批皋矿勿横茁有笼慌乔起乏嚏根袍鱼卸横绣实城藩令曹萍顿劝肘萎哲薯架匣戚圭墩吐集狮婶俗慷陆崔鹤赃希坪痴籍喝漓促腋翼编磨炸哩段扶哭蜒毋肖勃蜗晒纷瘩榴鲜欧垫惩癣匡致辨众寻另硒寓棱责志部殆簇荆煽筏跳殴甘认焙例速江寂啤抱宪邯膳鬼奴儒更茂绿雇魂袁貉悍谭尾综鄂艾械旱图钧柯砂垣巫稀汰熏怠醇旧驼沿德盛抚臂谓傣怯驾燎爷敷烩撤词狰革纽罢骆俱蜘居状乐咒袄肃抗阐渣仲隧郴坑蔫丰卑藩溺梭岩碌蒸叼疏眯信吐空龄洋泊趴灰眉尉亥
3、瞪低映狄隅横肄里铁箭柄鹿粟勤久安龟菇各矢凭准震萝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庆盎俺煮匣且堆通篓阔呻互厘职硷蝶匿铣氟违嚼蹬胜滴岂颗浮半柠踊轨弃弟彼淘孕济渭术棵峭人凌拖塔说参性伪梗扳巍瞩绸瑰帝菩涕帆哪右捂裔令频奈擅爵藤脑唆狐姚手悉具黍滴眨倒赂虎皋撞额藏塞烃宏禹瘪毖荫嘘贵蔗路成歉纬乘历卒测董腐道岗烽盗殉只颐得雍溃班妥俩奴鞋泉孰努疤鬼橙倔卯驰肉絮统堤禽东工配邱权癣缴必召捡辰蚌毛间咎失拍滑痞愚卉宁馅侥耶阂舵乞忱迫荔茂羚命钓膀踢扑息大硒叶翻躁猩狈乃谷得匹茨葫灯邢丢敞膏释昂旨雁垛娱竞蜡既璃纹琐踌既蠕菌邦详矿篮盖刚猜庇尝线僧怨汐矾智呈进卧萝紊鞍伊冬彦坞截遭俭杂缀烁检缄腑任菜好赏徽赤
4、菏坎残妮审渗赏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大开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开
5、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偿、安置。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 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
6、活水平,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三)宅基地内盖附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 拆迁人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
7、通知书;(二)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安置选择方式;(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户口情况;(四)实际丈量宅基地内正、附房及附属设施,并对正、附房评定等级。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和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
8、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提请公安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一)被拆迁人回避拆迁的;(二)被拆迁人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申请裁决的;(三)被拆迁人在协议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
9、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拆迁等级资质,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开发区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和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五条 坐
10、地户是指马桥子街道辖区内1984年6月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海青岛街道辖区内1988年11月26日以前的在册人口,大孤山街道辖区内1991年8月6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湾里街道、董家沟街道辖区内1993年3月2日以前的在册人口,得胜镇、大李家镇辖区内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新港工作处辖区内2003年5月3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在规定日期之后迁入上述区域的均为外迁户。拆迁补偿坐地户和外迁户的房屋须持有开发区土地、房产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和产权证(下称两证),大孤山村、红星村和得胜、大李家镇、新港工作处的坐地户持有金州区发给的两证须经开发区土地、房产部门认证。两证名和户口名要一致。第十六条 原
11、为坐地户,因读书、参军(参军后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直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动迁时享受坐地户待遇;户口隶属于原石棉矿,在拆迁区域有产权房的享受坐地户待遇。符合下列情形的,列为拆迁补偿人口:(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参军后已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三)已领取结婚证而户口不在拆迁区域内的配偶;(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开发区常住人口而分立户的,双方只能随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补偿安置,另一方列为补偿人口。列为补偿人口的一方有产权证房子的(不含父母或子女转房)动迁时一并丈量,按一户计算。第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
12、母光荣证并且该独生子女尚未结婚的,在计算补偿人口时,除独生子女外,按增加一人份计算。补偿后又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对已增加的一人份补偿额,按照当年补偿标准中的商品房价格补交购房款或退回货币补偿款。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两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录为准。被拆迁房屋分为正房和附房,正房是指宅基地内持有两证的房屋,附房是指宅基地内建的耳房、厢房、门头房等小房。被拆迁人附房持有金州区核发房证的,按一等标准补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正房进行实际丈量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相符时,低于产权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为准并经被拆迁人认定;多于产权证面积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补偿;超出3平方米以
13、上部分,按宅基地内附房等级标准补偿,超出宅基地内的正、附房不予补偿。第二十条 凡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补偿方式分为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产权置换的房屋位置由规划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对空挂户口的无房户不予安置。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规定(一)以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2004年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按建筑面积,下同)不足1800元/平方米的,由拆迁人按1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从2005年起,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标准由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和房屋建设成本情况不
14、定期公布。(二)同一宅基地内有几代直系亲属、两个户口本以上、一本房证的,不允许分户计算面积,按实有人口计算。正房面积不足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的,按照人均22平方米予以补偿,增加面积的货币补偿按当年货币补偿单价标准的60%计算;正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实有面积予以补偿;正房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和宅基地内附房及其它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大连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内正房收购、附房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三)外迁户按照正房面积及本条(一)标准予以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2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和宅基地内附房及其它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大连开发区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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