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讲解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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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设计市场发展的需要,调动科室拓展市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使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各项费用执行标准日趋合理,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会计机构,财务部门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处理会计事务,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逐步推进会计人员委派制,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院设主管会计和出纳会计。根据财务牵制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印鉴要分开保存,不得一人保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财税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院财务部门每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本院财务报告,及时收集各种财务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会计报表。每月向院长和科室经理提供其所管理范围院或科室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清查确保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如发现不符情况,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院内部人员工作岗位的 第九条 变动及科室之间的岗位调整凡是涉及到人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项目变动的,应于该人员调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动手续,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 第三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条 财务报销 1. 科室及设计项目按月报账,单独核算;每月20-25日为集中报账时间,各科室按月将各设计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实上报院,及时拨付。 2. 凡出现隔月发票的,每出现一张分别给予当事人、科室财务人员50元、20元的现金罚款,本年度累计出现5张或累计金额超过10000元的通报科室经理或科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报销手续 1. 报销必须取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且均在有效期内。 2. 购物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登记齐全,手续完备,真实有效无差错,且所开具的内容与所属行业一致(含定额发票或收据)。 3. 办公用品、汽车维修及大宗采购物资等情况下需要附购货清单。 4. 对于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5.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6. 当月发生的业务当月报账,跨年度的发票不予报销。 7. 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院院长共同签字,财务审核无误方可报销(签字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铅笔、或圆珠笔签字无效)。预计借用现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出差人、经办人自备,一般不再安排借款。 第十二条 因公出差或各项目备用金确需借用现金的,需填写现金借款单,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等,由借款人、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签字后,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院财务部门备款,由财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在出差归来5个工作日内报销,设计项目流动资金应逐月报账,无特殊情况不再出现新的借款。 第十四条 加强合同管理,对于租赁的房屋、交通车辆必须提供租赁合同,需要延期的提供补充协议,支付租赁费由出租人提供发票。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现金,除日常报销外,所有结算业务需要通过银行结算。对于各项目大额的结算可在业务发生时直接从院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划转,也可以月底报帐时由院财务部门直接结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擅自以现金结算的,院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补助费、伙食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要区分区内外、省内外拉开档次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差旅费应根据实际客运距离选择经济、便捷、舒适地通行方式,按月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招待费原则按照设计费收入额的0.5%控制,不得随意突破,超出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培训费需提供相关通知、文件等。 第五章 税金的提取与缴纳 第十九条 院与科室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金均由院统一计提统一交纳。 第二十条 营业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依据开据发票的金额总数,当月计提,次月交纳。由科室承担的税金由院从设计费中扣除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目前暂按40000元/年的定额税率,按照10000元/季执行,按季度交纳。 第二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的工薪、奖金、加班费、补助费、奖金、分红、福利及其他补贴部分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等,凡满足纳税条件的一律交纳个人所得税,由院代扣院代缴。科室依照相关管理办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院代扣代缴。 第六章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函 第二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信贷证明:需办理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信贷证明的设计项目,经院长批准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及信贷证明的函格式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银行履约保函: 1. 需办理银行履约保函的设计项目,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2日内,将该保函格式及相关事项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2. 银行开据的其他类似形式的保函、证明所需保证金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七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业主特别要求开立设计项目银行账户外,原则不予开立银行账户,开立账户须由申请部门(项目)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院所有设计项目所开立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严禁多头开户。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财务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项目涵盖中标通知书、设计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信贷证明、计量支付证书、交工证书、竣工证书等文件报送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必须财务负责人同意,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九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为严格财经纪律,规范报账制度,院将对各部门及项目报账情况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院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二条 年末院财务部门负责对报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纳入部门及项目考核的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表: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表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部门名称 项目名称 申请开户行 申请开户理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 院长审批意见 签字: 备注 1、本表只填列一个帐户 2、申请开户理由应详细说明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院档案管理工作,其他各科室具体负责各自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并于每年底向办公室进行移交。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分散保留任何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凡是反映本院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四条 归档门类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1. 反映本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院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 本院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 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 其它对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科技档案归档范围 1. 科研档案:包括课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协议书、委托书、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试验成果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等材料。 2. 基建档案: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交(竣)工验收证书、项目评定书。 3. 公路工程档案:包括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竣工报告等。 第七条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 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 3. 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八条 人物档案归档范围 本院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为本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成就的人员档案材料。 1. 本院主要人员活动文章、报告、演讲稿、著作、工作日记、声像等; 2. 社会对本院主要人员研究、评价资料; 3. 与本院重要人物有关的证书、奖章、信函、纪念品等; 第九条 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1. 本院主要负责人任职照片; 2. 记录本院主要职能活动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3. 记录上级领导视察、指导本院工作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4. 本院领导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5. 记录本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情况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6. 记录本院办公场所发展变迁的照片; 7.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实物档案归档范围: 1. 荣誉类:本院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奖章、荣誉证书等; 2. 物证类:反映本院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有纪念和凭证作用的物品等; 3. 其他与本院职能工作有关或具有参考和凭证作用的实物。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1. 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 2. 科技档案形成的电子文件; 3. 会计电算化材料; 4. 照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照片; 5. 其他音频、视频形式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在归档移交前,归档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载体的安全利用,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第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1. 本院发文汇编; 2. 本院重要文件汇编; 3. 本院编印的出版物; 4. 与本院主要业务有关的业务报刊和出版物; 5. 新闻媒体关于本院有关情况的报道材料; 6. 本院干部员工的论著、论文及其他作品; 7.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院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本院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1.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 本院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院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院领导同志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院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文件材料整理 第十五条 文书档案一般应按照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分类法分类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先按其形成年度划分,同一年度的文件再按照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按组织机构分类排列。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按不同类档案分类排列。 第十六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 本院制定的规范性、管理性文件材料; 2. 本院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3. 本院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4. 本院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5. 本院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6. 本院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7.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院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8.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院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 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 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 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 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 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6.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7.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8.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9. 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归档文件整理细则: 1. 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 归档文件以“件”为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件与被转发文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各种零散材料,如审批表、通知书等名称相同的为一件。 3. 装订:永久保管的归档文件材料应去掉原装订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方法(孔距8cm)装订或用档案装订机缝制。归档文件材料底边和装订边要整齐,以免文件散失。定期保管的归档文件保留其原装订形式。 4. 文件材料的排列。在同一年度和保管期限内,应按照事由原则,结合文件形成时间、重要程度、办理部门进行排列。 5. 文件材料的件号。在同一年度内,同一组织机构的相同保管期限文件从“1”开始逐件流水编号,形成永久、30年、10年三个流水号。 6. 编制检索工具。每年度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以后,要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7. 本院工作中产生的应当归档的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如科技、会计、声像等)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整理归档。 第四章 文书档案资料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真实、完整、文字清晰、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正确反映本院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归档卷宗按文件类别和形成时间系统排列,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办理交接时,由移交单位、部门、要建立移交台账,临时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档案接收部门人员要逐件清点、核对,验收合格后,签字交接。对不合要求的档案要指导纠正,限期完成,确保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移交时间和要求:文件应齐全完整;对破损文件进行裱糊;文件材料如属热敏纸或有字迹扩散及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书写等情况,应当进行复制;归档材料必须是原件,磁性载体文件必须是可读文件,无病毒,运转正常,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便于永久保存。 1. 文书档案。本院收发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按上级规定要求于第二年的上半年整理归档。 2.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由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3. 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及专业特点进行归档。其中基建档案可根据建设程序、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分阶段或分期进行归档,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集中整理、归档,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本院办公室。 4. 声像档案。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由形成部门负责对应归档的声像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编写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主要人物、密级及摄录者,年终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在会议结束两个月内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归档。 5. 人物、实物档案应即时收集整理后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管理 1. 档案的保管以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安全、方便查阅以及延长档案的寿命为原则。 2. 档案库房需保持适宜的温度,库房的标准温度为14℃~24℃,湿度为45%~60%,并配备干湿温度计。 3. 档案库房严禁吸烟,须配备灭火器,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4. 对库房电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防止短路引起火灾。 5. 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被虫咬蚀的档案不能入库。档案柜及库房内要定期投放防虫药,并勤于检查。 6. 档案管理人员外出时,须锁好档案柜、门窗。 7. 档案库房门窗应设有遮阳装置。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在档案柜上。 8. 档案库房须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严禁将有害物质带入库房。 9. 案卷入库时应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以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依档案顺序排列。 10. 档案借阅须履行借阅手续、约定归还时间、归还档案时应检查档案完整情况。 11. 案卷应依档案顺序排放,库房柜架须编顺序号,各柜应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图、示意图。 12.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库房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非本部门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每十年鉴定一次,由本院组织成立专门的鉴定小组(最少3人),正确地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谨慎地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从文件的内容、来源、名称、产生时间、可靠、完整程度、利用率等方面,直接审查每份文件,凡是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均需登记造册,写出销毁说明材料,经鉴定小组审核,并报本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须两人以上监销,经手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查阅本本院一般档案资料。查阅机密和绝密档案材料,须经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院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确有外单位借阅档案资料,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注明借用范围和用途,经办公室主任及本院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六条 查阅摘抄档案,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未经档案室同意,不得复印、复制、公布档案材料。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需要借出者一般只提供复印件,特殊情况需要原件须办理借用手续、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提供,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第二十八条 借用档案一般当天归还,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5个工作日之内归还。若到借用限期仍需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努力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业务水平,更好的为本院的生产和工作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人员核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核及审查合格后,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员工登记表》,原则上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当缩短其试用时间;优秀人才特聘者,可免去试用期,直接任用。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五日者,不给薪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送交下列表证: 1.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 近期医院健康检查表(原件); 3. 本人学历证和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4. 《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或《聘用手册》或《退休证》(其中一件); 5. 外地户籍人员还应具备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 (外出务工证或允许外出工作的证 明以及档案材料存放单位的证明材料); 6.半身免冠照片五张; 7.试用同意书; 8.人事资料卡; 9.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7.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或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都应与用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聘任合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正式录用的职工必须承诺:不论是什么缘由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聘任关系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相同行业的工作,否则视为对本公司不忠诚,一概不予录用。 第三章 工作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事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必须了解企业的宗旨、风格、精神,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3.每个员工必须保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 4.不得兼任本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职务成在外从事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类似的商业业务活动。 5.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6.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接受不当之招待 和贪污舞弊,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7.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防止危险,增进效益。 8.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9.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单位。 10.未经主管允许,严禁进入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擅离职守。 11.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12.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13.各级主管及各级主管必须注意本身的修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废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育安全感。 14.工作时间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二条 因工作或生产任务需要加班,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推诿。按公司制度规定,井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加班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加班工资,每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 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到岗者为迟到。 (2)工作终了前下班者为早退。 (3)超过上班时间十五分钟,迟到到岗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早退时同。 2. 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他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核实,双方均以旷工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矿工五日或一年旷工达十日者,予以解雇。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 本公司依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其对公司的贡献文小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待遇. (有关员工薪资待遇方法另订立) 第十五条 员工的待遇分为: 1.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2.中级及中级以下员工技照“月薪制”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待遇,分月薪和日薪:发薪日期为每个月十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井按日薪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技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休假 第十八条 公司规定每周星期六、日休息,企业可按照本地的有关规定安排每周休息两天。 第十九条 下列假日为国定休假日: 元月一日 元旦 休假一日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春节 休假三日 五月一日 劳动节 休假一日 十月一日、二日 国庆节休假二日 如需加班,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全年给特别休假假期如下; 1.工作满五年以上者, 全年给予五天假期; 2. 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全年给予十天假期。 第二十一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在届满规定时间后,在不妨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事先排定休假日期来实施,井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当年享受探亲假,不再享受特别休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探亲假可享用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汽车豪华大巴士等交通条件。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前一天向有关领导办理请假手续,依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照下列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 1.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领班转呈部门经理核准; 2.请假二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单位主管总经理核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企业员工忠诚企业敬业守职的精神,弘扬优良作风,抵制各种消极因素,特列以下有关奖惩条例: 1. 奖励 (1)奖项及相应条件 a.口头表扬:对在某一项工作中表现较好和全年度中各项工作中表现较好者。 b.忠诚企业奖(记功) 分为两类,一是单项奖,是指在某一项工作中,或者某一事件中,有突出表现,作出显著成绩的员工;二是年度奖,是指在全年度里一直表现比较出色,业绩前茅,在普通员工中比较优秀者。 c.特别敬业奖(记大功) 全年中带领虽工出色完成各项任务,身先士卒,积极进取,有创新精神,有显著业绩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特殊贡献奖(记特功)分为两类:一是单项奖,是指在某一项工作中,或者某一事件中,为企业创造突出经济效益或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者;二是年度奖,是指在全年度里作出显著业绩并为企业创造较高效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奖励办法 a.口头表扬:一次奖励100元 b.忠诚企业奖(记功):?单项奖500元起点,实行奖额可视创造效益额决定;年度奖1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c.特别敬业奖(记大功),奖3000元井颁发奖励证书。 d.特殊贡献奖(记特功):单项奖2000元起点,实际奖额可视创造效益额决定:年度奖88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3)名额 单项奖励不受时间、人数限制,随评随奖.年度评比每年根据企业实际员工人数决定评选比例。 2. 处罚 (1)种类及标准 a. 口头警告:不服从指令,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马虎出现差错,损失不大,但有负面影响者。 b. 警告:不是动机不良,只是由于经验不足,操作不慎,造成过失性质的失误,企业损失不大,且不是主要责任者;不守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执行领导指令,使工作出现差错,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者。 c. 严重警告: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违背领导的要求,导致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差错,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且是主要责任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对企业利益和员工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者。 d. 记过:有同“严重警告”所列之错误情节,而且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影响极坏者。 e. 记大过:完全由于个人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不守职,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及难以挽回的影响,责任重大者。 (2)处罚办法 a. 口头警告:一次处以罚款200元:三次口头警告即为一次警告。 b. 警告: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企业内部通报;三次警告即为一次严重警告。 c.严重警告:一次处以罚款l000元;企业内部通报:三次严重警告即为一次记过。 d.记过:一次处以罚款15OO元;企业内部通报井停职考查,二次记过即为一次记大过。 e.记大过:一次处以罚款2000元;企业内部通报井以降职,记大过后再受任何处罚即须给予最后警告、免职或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坚决予以开除。 1.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2.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 在公司内赌博者; 4. 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5. 擅自泄露公司机密者; 6. 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者; 7.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兼任其他企业职务或兼营本公司类同业务者; 8. 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9. 无故连续旷工。 第八章 考绩 第二十七条 员工考绩分为: 1.试用考核:员工在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报经(企业)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正式雇佣。 2.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品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做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部门应将员工考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便办理年度考绩。 3.年度考绩:企业总经理(经营管理负责人)按《资产代表委托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考绩,其他干部和员工考绩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八条 考绩成绩分为特优、优、甲、乙、丙五种。 第二十九条 员工年度考绩由主管初核,隔级复核,(企业)总经理核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总经理初核,公司人事部门复核;企业总经理考绩由公司人才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负责操作,最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核定。 第三十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贻误。 第九章 出差 第三十一条 员工出差分为“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三十二条 长程出差: 1.各类人员出差均需逐级报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和本部人员出差均需报公司办公室。 2. 员工差旅费支付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短程出差: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向上一级主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按出差计划到达每一预定出差地点时,应与公司联络,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章 培训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三十六条 员工培训分为: 1. 职前培训: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培训,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业务特点,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的说明。 (3)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2.在职培训: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机施教,以求精进:公司组织必要的培训。 3.专业培训:视业务需要,挑选优秀干部到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或公司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做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以便达成任务。 4.提职培训:员工职务提升后,应通过必要的任职培训,以了解新职务的任务和责任、权限。 第十一章 福利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公司在人才资源部下设立福利分部,各企业设有专门负责的员工福利人员。由此部门人员办理有关福利事宜,规程另定。? 第十二章 保险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有关条件的员工,公司在他们正式被公司录用后,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录用员工办理养老金、公积金、住院医疗基金和待业基金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被本公司聘用的员工视工种需要,有必要的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由人事(福利)部门办理。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三章 资遣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资遣: 1. 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因业务紧缩,全部或局部歇业者; 2. 因不可抗拒力停业一个月以上者; 3. 员工因病结束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先工作公司也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绩较差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者为先; 3.工作效率低下者为先。 第四十二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 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2.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3. 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四十三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请假期间工资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佣,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辞退或自行辞职者,以解雇论,不发资遣费;劳动(务)合同到期,一方提出不续签下一轮合约的,也不发资遣费。 第四十五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的资遣费,但最多只能发六个月的资遣费,按在职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计算。 2.依前款计算的剩余月数,满半年发给半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不计资遣费。 第十四章 离职 第四十六条 员工不能继续工作时,得填具“离职申请书”,呈报部门主管核转(企业)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离职交接书》所涉事项交接手续清楚,始得离职,井视员工需要开给《离职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员工辞职,主管以上人员应于三十日前;一般员工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请,未依上述规定日期提出申请书,其应得薪资于离职后三个月后发给。?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才资源部提出修改,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章不同之处以本规章为准 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所有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鼓励在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第六条 本制度未详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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