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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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3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备案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由供货单位提供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九)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十一)新建企业需提供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十二)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地址、生产所在地地名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或上级单位文件原件; 4.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生产所在地或注册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安全使用许可范围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 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且达到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不涉及建设项目,应在增加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数量确认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 8.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 9.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10.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使用新工艺技术前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变更确认意见(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另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减少部分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或数量的(变更申请应在停止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变更确认意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的企业减少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5.变更前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五条 异地搬迁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书以外的申请材料,应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及变更申请采用文本材料和网络两种途径同步申请。 企业直接登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具体网址为http://220.191.243.123/whp/index.jsp),在网上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报发证机关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行政许可办事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 第二十九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地名、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变更的,原则上不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时,在提交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期直接换证申请书、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后,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核查,专家应当在省或市级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内选择,原则上每家次参与现场核查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对1家企业现场核查次数不超过1次。聘请参与现场核查的专家,应当避免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现场核查时,应当明确核查组及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根据文件资料审查存在的疑问,逐项核查其安全使用条件、相关安全要求。核查组可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要求,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为核查组提供清晰明确的技术意见,核查组应当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有具体整改内容的,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核查情况反馈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现场核查意见整改确认时,必须有原现场核查组成员参加。整改确认须按照核查意见逐项对照,并明确最终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 整改确认涉及专业性内容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先出具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现场核查的单位,应当出具结论性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七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发证机关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由发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许可决定情况由发证机关网站公告或办事窗口通知,申请企业直接到办事窗口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告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起始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四十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工艺技术改变,导致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中间产品)、副产、溶剂回收等需要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原则。 第四十二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证机关应将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制件与许可申请材料一并保存。 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改建、扩建或工艺技术改进后,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六)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由发证机关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发证机关和组织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工作。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四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10日前,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存在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细则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同一厂区内不同装置(生产线)的同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应合并计算,同一企业不同厂区的同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分别计算。 (四)本细则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的说明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件等。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五十五条 《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样式)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书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场核查情况反馈单 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直接到期换证申请书 附件1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 (样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企业名称)已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现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变更、到期换证)申请。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一如既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件需申请单位采用正式文件编号报送)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首次申请□ 换证申请□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工商登记全称;企业类型填写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或“经济性质”。 2.本申请书中“注册地址”填写工商登记住所,“生产地址”填写详细的生产装置所在地;“占地面积”填写生产地址具体面积数量,一般以亩为单位。 3.本申请书中“机构人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4.本申请书中“企业成立时间”填写企业批准成立具体时间。 5.本申请书中“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 6.本申请书中“单位简介”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首次申请企业填写有关项目建设安全“三同时”情况,试生产期限及试生产运行情况,项目安全投入情况等。到期换证企业填写上轮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是否涉及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前三年安全生产情况等”。 7.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栏目中,首次申请企业仅需填写前半部分,到期换证申请企业还需填写“供到期换证企业填写”部分。 8.本申请书中“原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填写原许可的具体许可品种和用量。 9.本申请书中“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填写最新的达标级别和达标时间。 10.本申请书中“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安装使用情况”具体描述自动化安全控制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及确认单位,采用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基本情况等。 11.本申请书中“试生产阶段或上一轮取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需具体描述企业生产组织情况,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否发生过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具体说明事故原因、经过、事故责任人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情况等。 12.本申请书中“安全评价情况”栏中,首次申请企业分别填写现状评价或设立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情况,到期换证申请企业分别填写前一轮和本轮安全评价情况。“评价报告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具体描述竣工验收评价或本轮安全评价时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内容,已确认完成整改情况和确认时间等。“评价报告总体结论”需从评价报告中摘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3.本申请书中“申请许可范围”中的“产品名称”依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填写;“使用量”按照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填写,计量单位为吨;“生产工艺及生产控制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14.本申请书中“危规号”和“剧毒化学品编号”依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货物编号填写。 15.本申请书中“仓库数量”按照危险等级不同分别填写;储罐数量不包含中间罐。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占地面积 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 机构人数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企业成立 时间 从业人员 总人数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 企业土地性质 自有□ 租赁□ 承包□ 涉及危险工艺具体种类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 涉及重大危险源情况(级别、备案情况) 单位简介 以下仅供到期换证企业填写 原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编号 发证日期 原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及许可使用量 安全标准化 达标情况 达标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达标时间 证书编号 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资金(万元) 上年度安全投入(万元) 自动化安全控制安装使用情况 试生产阶段或上一轮取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评价情况 评价阶段 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资质 出具报告时间 设立(上一轮申请) 竣工验收(本轮申请) 评价报告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评价报告总体结论 申请许可范围 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 年使用量 生产工艺及 生产控制系统 主要产品 备注 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规号 剧毒品编号 使用量 (吨/年) 储存情况 化学名称 商品名称 俗名 仓库数量 总库存面积(m2) 储罐数量个) 总储罐容量(m3) 注:本表可自行延续;生产能力单位不符时,请另行标注明确。 部门意见 申请企业主管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申请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 从业人员 人 数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安全使用许可证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变 更 事 项 内容 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企 业 名 称 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变更地名或注册地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变更许可范围 变更前 变更后 备 注 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 年使 用量 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 年使 用量 工艺 系统 变更原由 最终产品 部门意见 申请企业主管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审 查 书 申请单位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到期换证□ 发证机关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项 目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注 一、企业总体选址布局合理性 1 企业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新建企业应当符合 2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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