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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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思考题(略)案例分析仲裁庭将裁决卖方胜诉。因为,首先,由于当时某建材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无权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故由上海某外贸公司出面,作为买方代某建材厂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买方项下盖章签字的是上海某外贸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其次,买卖双方签订份买卖合同之后,虽然又签订了份委托代理协议,但这份协议是在签订份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代理费由某建材厂支付。由此可见,签署本案份合同的买卖双方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关系的性质为买卖关系,双方均应受本案合同的约束。第三,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该公约是解决本案合同项下
2、争议的法律依据。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后,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思考题(略)案例分析.()该接受是可以撤回的(注:教材错误刊印为“撤销”)。因为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撤回接受的通知于接受到达原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便可以撤回。()因该接受符合撤回的条件,故尚未生效,接受未生效也意味着合同没有成立。.()英商月日发来的电传属于还盘,它构成一项新的发盘。()因我出口企业月日的发盘已被英商在月还盘,故而失效。英商有月日的电传尽管有“无条件接受”的字样,但不构成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一项新的发盘。.()可以。公司以开出信用证的方式
3、表示对公司发盘表示接受,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这是允许的。如公约第条第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而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就一般情况而言,以书面表示接受当然更好,但在实践中,若客户以行为表示接受,为了促成交易,我方可拟好合同交对方签字,这种做法是可行额定。()根据接受的含义,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才能与原发盘人成交。如
4、果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接受的同时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添加或限制,实际上便是拒绝了原发盘并构成一项还盘或新的发盘。鉴于在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往往会对发盘内容做出某些添加、限制或修改。为促成交易,公约将受盘人对发盘内容所作的修改分为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两种情况,并加以区别对待: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对发盘内容的其他变更则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增加提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等。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除非发盘人对其加以确认,否则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
5、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变更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变更为准。我国合同法第条也有类似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以看出,对发盘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既有条件的接收是否有效也取决于原发盘人的意愿。另外,若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接受的同时又对发盘条件提出了某种希望或建议,发盘人一般可以认为这种希望或建议不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变更,受盘人的接受仍然有效。()公司本来完全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以争取
6、主动,但公司未充分考虑便同意对方所作的添加,匆忙拟定合同,忽视了有无合适的纸箱包装这一问题,使自己陷于被动。()公司信用证中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构成对发盘的实质性修改。如发盘人公司未及时通知公司反对这一添加或修改,仍构成有效的接受。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思考题1.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是什么?答: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22010年通则中有哪些贸易术语?通则中是如何对其分类的?答:2010年通则将所有的十一个贸易术语按其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特征
7、鲜明的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个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四个术语。第一类中的七个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第二类中的四类术语包括FOB、FAS、CFR和CIF,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3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有哪些变形?其含义和作用各是什么?答:FOB术语的变形: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班轮的特点之一是管装管卸,即装卸费用由船公司承担,而FOB由买方租船订舱。所以,采用这一
8、变形,装船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及其他费用,概由买方负担。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FOBST (FOB Stowed and Trimmed)这是前两项的综合,指由卖方承担
9、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CFR术语的变形: 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处理,即卖方负担卸货费。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责。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CIF常见的变形和CFR术语的变形及
10、含义非常相似,主要有: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4EXW和DDP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有何不同?答: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最小,卖方承担货物由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DP术语下卖方的责任最大,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目的地由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5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CIP术语下要求卖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支付运输河保险费用。这里的保险,只要按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规定的最低
11、保险险别投保即可,投保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加成10%,因更高的险别或更高的加成率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6CIF术语属“象征性交货”,故按其成交出口人必须提交哪些单据?答: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全套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必要单据包括提单,发票,箱单等。7.2010年通则对FCA术语下的装卸费用是如何规定的?答:在FCA术语下,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交货的指定地点装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8比较F
12、OB、CFR、CIF和FCA、CPT、CIP两组术语有何异同?答:FOB、CFR、CIF相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水上运输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装运港船上交货3、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4、办理进出口手续的责任人相同: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FOB、CFR、CIF不同点: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等)及负担的费用(与上述责任有关的费用)不同。即,FOB买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FR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海运费。FCA、CPT、CIP相同点:都是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价格术语,卖方风险都在出口国货交承运人即转移给买方。FCA、C
13、PT、CIP不同点:FCA比CPT卖方少付运费。CPT比CIP卖方少付保险费案例分析1、FOB合同,货物已按规定装船,船只离港四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全套单据要求银行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付款。 问,买方是否有理?为什么? 买方的要求是无理的。 案例分析:卖方只要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后,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2、我国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
14、租船将货物运往中国口岸。因此, FOB条件我方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条件大。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这种说法不正确。按和条件成交,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都是由我方负担。两种贸易术语不同之处就是买方还是卖方租船订舱。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 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案例分析: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
15、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4、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分析:此项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应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以CPT术语成交时,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可投货物保险以确保损失最小。 就本案例而言
16、,该公司将货交给承运人,运输途中及后期风险均由买方自己承担,因此,该公司可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5、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输费。 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卖方行为不合理。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因为CIP条件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因此卖方应支付全程运费。 就本案例而言,卖方支付了海上运输的费用,但并没将货物送往指定目的地,因此还需支付铁路运输的费用。由此,我方应支付货款,但不
17、需支付铁路运费。6、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FOB新港,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货物全部被焚,从本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1、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 FCA比FOB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2、从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点来看,使用FCA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3、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FCA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假如该出口公司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货物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
18、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7、我国A企业向日本B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蔗糖。A公司在指定港口将出口蔗糖按时交至B公司指定船只上,装船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口后,买方收货时,发现10%左右的蔗糖,融化凝结,成为脏包,后经证实是路途雨水所致。经调查确认,货损的原因在于货物包装没有按合同规定密封好,在运输途中又偶遇雨水。于是,买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在装船检验时,货物品质合格,货物品质变化是发生在交货以后,是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按照FOB术语,其损失应
19、该由买方承担,因此拒赔。双方发生争执。 问:买方和卖方应该由谁来承担货物品质变化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FOB条件下,如果卖方在交货之前已经潜在风险,即使完成交货,其风险也不发生转移。本案例中,虽然货物受损是发生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但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原因是在交货前已经存在。此外,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也构成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违反了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义务。因此货物受损应由卖方承担。 第四章 商品品名品质和国际合同中品质条款思考题1商品品名的表示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商品品名的表示方法有:(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以其主
20、要用途命名以突出其主要用途,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如旅游鞋、网球拍、消毒液、自行车等。(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以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反映出商品的质量,如羊毛衫、玻璃杯、铝杯、棉布等。(三)以其主要成分命名以其主要成分命名以突出商品的所含主要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有利于提高商品的身价。其一般适用于以大宗所熟知的名贵原材料制成的商品,如中华鳖精、西洋参蜂王浆、人参珍珠霜等。(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以其外观造型命名,以突出商品的外观形态,以便于消费者从字面上了解商品的特征,如绿豆、喇叭裤、塑料管等。(五)以其褒义词命名以其褒义词命名,以突出商品的
21、使用效能和特征,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青春宝、太阳神口服液、脑白金等。(六)以人物名字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以通过将产品与著名人物或传说中的人物相联系,以便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如孔府家酒、福特汽车等。(七)以制作工艺命名以制作工艺命名,以提高商品的威望,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如二锅头烧酒、精制油等。必须注意下列事项:(一)必须明确具体必须明确、具体的表达标的的名称,确保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二)必须实事求是必须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品名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
22、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和不必要的麻烦。(三)尽量使用国际通用名称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称呼不已,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某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从降低关税、节省运费和便利进出口的角度出发,选用对国际交易有利的名称。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些?答: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有看货成交,凭样品成交,凭文字说明。3“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由我方出口,则在接到国外买方的来样时,必须谨
23、慎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均可接受。其次,要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此外,还须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具体方法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无确切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提出与其相似的样品作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送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以免在交货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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