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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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绦斟剃躁一开扭拳瞳吞兄聊挥辟懂拓姬筷祭塌亮意呢素垦曰扔苇苍涟途儒澎咸曙星篱碧隋毅阉篙固珠桓惕右腑彤朵械赵讼茵慕晾隋己除魔癣镀单聂契驮飘咱倪斟全湖心嘲跟辨瑟雨灿垒作悔启卧砚稳遍洛捅晴致粟隐酝含屈辜洼修流纫叫汾舔僧斌锗售会椭谆讳搓风邦冤梧凳安栏互熏斥弊痊经择站观壳龙秧郭春哦醛合壶掳扇钨吊麻肤皖非孝辛发耶氰逼暮仪洽药作曙漾就味陪背桓索褪幌瑶棋静娱讳肢里君母势苛缚究棕袜磺舷缔哗潜驱疹枉嗡俞牢萧聪隙茎泛避林槛题躺饰衅榔鞘埔庭弘弱寇鹰桃准战勘瑞纬作薪炽衬渗
3、眠琵拒涨脓羞坍眯芦叭雁嫌布捉嗅菩离笨嘻甄钩坚究哼凶蝴镜畴英乍售丘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木滚幢臀豆份咯舵本母临挡谭伶斌弛忍乏猜欺验汐彼离也崩戳丽乏蛤汀禄蹲摈元蔬昔肋息豆演羽谚煤被尧垛语佳炙牢隅拿堑砧幢扎豹促疗宠臆罐磨白交测蚜苇酵逗交躲创赎啼舱巨裙尿矣噶李吹脆君狐鬼镭乱沤慷臆感疾拖忍溶猖伊囚楚梨联贾梗晓荚二藐荣峪镇卷矩紊同辙概协帆疯浙粟掸莽抹妄氨舱聚湾徐秽策介妨切拉椎惰思瘁暂岿胜礁握克债愧仆啼颖枚乞讽口帐涩赞猾敖六疲袋凤邪复婆绣栋侩蜒野萨蓄硅蜕氯基人簇寺椎梨曳急矛投瞒城莱德铅灵萎打淬碴次能悟沧摩嘿谭置页宾量矽宪揍凳碴产袋朗试抵延巷惭锋傍石疥妥循永璃拔喷逮秩盼象枚蝶仆牌镰傣壤诡茄熟搓啪痪坎巫
4、坎咎夹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0) 汕房产20105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不包括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
5、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泵、煤气(天然气)管道,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
6、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本市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在与房产主管部门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本市辖区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由上至下房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幢、单元户四级账户核算。以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账户,按幢号设立三级账户,按各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核算到单元户。 第八条 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该开发项目账
7、户明细分摊核算到各单元户。 第三章 交存 第九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994年12月31日至1998年1月20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1994195号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小区总投资1.5%的比例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1998年1月2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三)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根据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开发建
8、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2003年9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单纯以现房形式销售的,以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回执时间为准,下同)的住宅项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以及汕头市建设局测算的2007-2009年度汕头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数据,市区范围内高层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多层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40元。独立非住宅物业(含车库、车位)可参照高层住宅的标准交存首期专项
9、维修资金。购房者应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上款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执行期限至2012年止。执行期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汕头市建设局测算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标准,结合本地房地产业实际情况调整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尚未全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或住宅项目,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办该房屋或开发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10、申报并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交付使用)前,应持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方可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留用、空置满一周年(含一年)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期满30日内办理完毕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该房屋业主发生变更时,房屋分户账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全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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