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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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3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顺德区北滘镇西滘工业开发区的佛山市顺德区XXX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60名工人在从事电风扇制造工作,有外包装箱带有与“”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该公司厂名、厂址,产品上带有与“”商标近似的商标字样的电风扇2990台(其中型号为FS-40落地扇780台、型号为KYT-25转页扇2210台)。经查实,该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共制造了带有与“”商标近似商标的电风扇2990台,货值91000元,尚未销售。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
2、理局依法对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封存。经查,使用在电风扇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广州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03283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带有与“”商标近似商标的电风扇2990台;3、罚款人民币11万元。二、保
3、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在对呼和浩特市XX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10月26日从内蒙古XXX行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五星茅台53度500ML装白酒177瓶、新飞天茅台53度500ML装白酒1瓶,共计178瓶,进货价116888元。至被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查封扣押,并经“”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所扣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使用在酒商品上的“”商标,是中国贵
4、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8452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000ML茅台酒178瓶;3、罚款人民币131384元。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5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
5、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与新罗区经贸委、区畜牧水产局等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中,发现位于新罗区小池镇XX村319国道边的一家屠宰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已由新罗区经贸局立案查处),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张XX和章XX自2008年6月22日开始,租赁场地、搭建厂房、修建冷库等,在没有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开始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制品加工业务。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该二人又委托龙岩市新罗区XX编织袋加工厂、龙岩市新罗区XX纸箱厂、龙岩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印制了带有“润乡”商标的塑料编织袋8700条、标有“润乡
6、”商标的纸箱7352个,并使用上述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其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生猪制品79.349吨,其中生产的但尚未销售的用上述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生猪产品21.45吨。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现场发现的用上述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生猪产品21.45吨,以及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6607个、塑料包装袋1475条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使用在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的第4104679号“”商标,是龙岩市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张XX和章XX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上
7、使用与第410467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润乡”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6日对张XX和章XX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6607个、塑料编织袋6665条;3、没收带有“润乡”商标的生猪产品21.45吨;4、罚款人民币11.7万元。四、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对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5年6月为其销售的大
8、米自行设计标有“百姓粮仓”牌“盘锦大米”字样的包装袋,正反两面均突出使用“盘锦大米”字样。当事人还委托他人制作了该包装袋的印版,并将印版交给雄县XX彩印有限公司,由其为当事人印制包装袋。至该案立案时,当事人以0.40元/个至1.29元/个不等的价格分批购进由雄县XX彩印有限公司印制的不同规格的包装袋共计165480个。当事人自2005年11月开始从北京XXXX农副产品批发市购入原料大米用前述包装袋分装后销售给北京、唐山、哈尔滨等地区的商场、超市及个体工商户。至立案时止,总销售金额为2576230.11元。同时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未销售的“盘锦大米”价值6885.00元,尚未使用的包装袋23380个
9、,已用于封装的包装袋340个,包装袋总价值14559.04元。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2597674.15元。经查,使用在大米商品上的“”商标,是盘锦市大米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514579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盘锦大米”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
10、009年4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权的尚未使用的包装袋23380个、已用于封装的包装袋340个;三、没收、销毁用于印制侵权包装袋的印版10个;四、罚款人民币2597674.15元。五、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共40种,总计32561瓶(袋)。其中,11种商品按照当事人的宣传单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为584332元;19种商品没
11、有标价,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相近产品价格统计表中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为1231004元;还有10种商品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现场还发现了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包装物407618个。执法机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的第1413209号“”商标,是天津市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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