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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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 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 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8〕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现将换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申请者向所在地市级(含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同时网上申报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见附件二,可在我局政务网站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 4、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药师、岗位、培训情况; 5、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和自查报告 二、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资料审查,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2、现场检查,依据《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到企业进行审查。 3、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连续二年被省局评为守信(A级)等级的,可免现场检查。 4、企业换证当年,市局已按照《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符合条件的,可免现场检查。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局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 6、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上报省局审定。 四、审批 省局收到市局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收回原证,换发新证。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2: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须知 1、 申请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确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 申请人应对其提出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应当使用A4纸。 5、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6、 本表一式二份,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7、 本表可直接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 网址:。 企业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提交的材料、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1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 4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 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药师、岗位、培训情况; 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产权证,租赁房屋的应提供业主的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6 企业自查报告 7 其他 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原件经核对后返还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一 二 三 企业类型 年销售额(万元) 注册资本 (万元) 有关人员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称/职务 学历 是否执业药师 职称 注册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营范围 质量管理机构情况 部门 人数 其中执业 药师人数 药师以上人数(除执业药师以外) 药师以下人数 无药学技术职称人数 质量管理部门 验收组 养护组 经营场所、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设施设备等主要情况 经营场所 建筑面积 ㎡ 养护室 建筑面积 ㎡ 仓库 建筑面积 ㎡ 常温库 ㎡ 阴凉库 ㎡ 冷库 ㎡ 计算机数量 使用部门和情况 仓库设备 名称 型号 生产企业 功效 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 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企业: 功效: 养护设备 名称 型号 生产企业 功效 运输设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市局意见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局领导: 年 月 日 省局 意见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局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试行)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的现场检查。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四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能力,不得兼职。 第六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熟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业务。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七条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织有专职验收、养护人员。 第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业务(采购、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以上人员应有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及员工培训档案。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五条 阴凉库、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 第十六条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八条 具有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购销存全过程,整个过程符合GSP要求,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相关数据准确相互衔接、准确,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按规定建立药品品种和销售人员数据库等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内服药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应分库独立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种应分库独立存放,并有安全措施。 药品库不得存放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 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养护室面积应符合GSP要求。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文件管理 (3)质量体系的审核; (4)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5)质量否决的规定; (6)质量信息管理;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8)药品采购管理; (9)质量验收的管理; (10)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1)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2)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3)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4)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5)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7)用户访问的管理; (18)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9)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20)计量器具管理; (21)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所有记录应符合GSP要求。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记录; (8)药品质量问题确认记录; (9)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10)药品退货记录; (11)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2)仓库温、湿度记录; (13)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4)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6)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17)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所有档案、表式应符合GSP要求。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用户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三十七条 现代物流装置和设备的基本要素:配备立体高层托盘货架储存系统;自动控制托盘传输系统;无线射频技术、电子标签识别分拣、配送系统;电动叉车、电瓶车或存取主机(堆垛机)等其他传输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通过这些系统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 第四章 检查结果评定 第三十八条 换证现场检查时,应按条款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变更经营范围和地址现场检查时,对照相应条款检查,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不合格条款应书面通知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再次复查 。 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情况应有文字报告,并与检查通知、整改通知、企业材料一并上报省局。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疫苗、体外诊断试剂的,应结合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详见《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5〕49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3号)]; 第四十二条 2004年5月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申办的药品批发企业结合当时《现代物流装置和设备的基本要素》(详见第三十七条)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2006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详见浙食药监市〔2006〕78号,下称标准)建立的企业应结合《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仅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不适用第三十七条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 附件4: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变更现场检查和审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换证检查 □ 增加经营范围□ 变更地址 □ 其他 □ 该公司上年度经营额为 万元,现有职工 人,下设分支机构 家。 检查条款: 评定结果: 检查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对企业的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项目 项,合理缺项 项。 现场检查合格项 项。 现场检查不合格项 项,具体内容: 需要说明的情况: 检查组意见: 组员签字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药品市场监管处意见: 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 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 2. 此表签字复印件无效。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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