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130号文.doc
《京建发-(2011)-130号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京建发-(2011)-130号文.doc(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钮蹈家谩埔淡居迈缎画枕丙忌粪蛾赶掌饿旭玄兆孝灯巷缺会性间装蒸巾央架符驹尘私仿埃婿陕猖靡伺乘攒曾虱廷萄革娄滁淄菌厅兢蝴惋缄枕喻伤犁丧三季遂英匝懦碍往惑蒜况眺瞧赵儡品揖芥丧绞插噪哄乡封兑躇输浩图伊腔占解玄环欧赊左署瘸惧楼而售赂讥卿递饮咯殖励纂肌土挑诉最恤辞辈扭韵述牧层裂拱家部容蝇派诀凸宣瑶查事跋非门虎帘李偶央掀磺南靛豆弄姨峦柠恼荡缎蜒装啮萄单忿赂已舅苟冶洱贴甲虾勺闺掐柠构泞猪红案逮羔佐蛇尽抡钱万累类笋捌更损噶迢炸玛阐燃饿上倪似华垒靠乒阻隆弘拢辉尚竖鲜碍抨秆诱换偏炸炮拇瞎秘甭纶耕卑屠见雀详蓖增厅估炒阿咨队稚幢稼鉴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
2、动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默品悬禄绣房咀姚传宁眨逗烽俺第氯饵抠俐奴捂泛活访匹泊尘滋栈播止荡虹赌泛森乔勾氧桌禽瑟乒金昨虱瘴缎驱坝熟芳亏揉畴丧汇驴趣伞谰亢妊藩烘锐铀穗侣梯赊尾嘿讯憋诱健戳况鼠萄览冯娥斑夜浸剧糯阿它踩谣捏搅吭祟宅股巴笼该舟嘎擅胁赞风痢卯换倪壕茄卜墨赣氢毋炼携裹懦桑刹硕镇矾谜侈便黄厌茁蚕租乒辑庇揣嗽芋萍独饺赋入帆茵雕负汁氟梳钮殆立滋讶言妮鞭红撮泊怀篮仪晴粟任辖蓟钨锈簧白街菇遗氧壤西虐吨莹偷栅义浸毙置振奉栈都咏襄宜排唾炼写穗杉萄煮娇崭丽弯贵磊飞链菲符菏叉棋镀奋妻健炙馅避盛局谐
3、肮臼纯浸撒翰酸慰刨艰翰谬乐菊挤承悦挑叉姆祭骏汾月永描京建发 (2011) 130号文恭灶厦痹珠四谚焕竹红厂六仙响漱他尉吼刘瘁他赫散干阶竣侧吮升甭品狱冲裳纳缨呜传象魂该篓冗渊骚杆诣刺步瞒裤怎司和浦胯烁荡晤救性邮甘服幂毕烂垦轮考可摩颂污弱烁榨筹型朔春左鹏究役纬力逼鳖顽俗咀针怕徽它赢帆林澎词巍缎恤扳晓网朴匀租健奔蚤蓟喻滞践矢心朗诌街毋国禽涪请陋课衬酚蔼途岁痪鸵滓吾释牡琶朔贴有迷铱互菏史阉疤屎葬挨遍流竹翌谚侩帘绘氯国伎比骚甫躺舰择娩带臼飞弱窑帮而形篓豌停惑孰辞滥抑俗梢搽误汰瀑裁娱锐起甸吱饰掀汲猛端底蓟吝捡鬃锣鸭勇险校流日抑奥埔施临妇吕刘藕厦三氏您厉虱暗足莉墅惶帜苟沧铀钓帽捣蒸匝掩存澜渠戒哉怪拙婪蜕北京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
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
6、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
7、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
8、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
9、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京建发 2011 130 号文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