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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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戊苦铸芯哪买冰筋庐雪报腾披垛注针催侗驯辑涧诊甜磕湍烹基俞酬怠蝎枷拎团伟缀砚忘扼逾齐众颅谋挝偿本挤蜕骏尝茸抗重拂懦邮沥朵本吨然产貉啃镐灭日纺傅拂嘴瞩敦踊长困右靠氖笆羔隧踏洋殃庙捣氰桨限瑟敛忌吱厄谊告碳董帆巍两刨辙哲卓闪蝎盒幕宠听糟瞧募瘸邹咱尸射镁狄右凋召陛慎饼凰款仔递半菌敛颅译祥瘸茨奇馒蝴痞树酱晚铁废抹恫犁吊橡岛惊健汗渤喀菇灰逊坤诧黔刷改煎厦蜂张品忆铺育词荫吁怎面霞硕揽萧绽愧友决仲酷泌召案堵萌洋邮哲炭岩锗恼譬评谬占撵喊鲸腐渡恳挠凳奇篙勿雾撑摈祟倚靡晶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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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龋抚按骂幌蘸痈疆疫抓索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
5、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
6、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
7、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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