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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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第七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二)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三)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主管机关应自愿妆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主管机关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将登记情况抄告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 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所有权证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条 市、县物价部门应会同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租金内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同级财政。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治安管理的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三)租赁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庆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提出,在合同终止前由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伸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页首 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规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依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四)违反约定逾期6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共有房屋维修,由房屋共有人负责。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出租房屋应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转让出租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出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房屋产权合法继承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需要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因房屋及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需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租赁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出租人处以相当于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租赁,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对出租人以实际租金收入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出租人不依法纳税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参与承租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出租。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按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页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因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私有房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峪惧储晦诅墅调孕陡册怪萎鹃典掺炊怕馈吟养阁揖吃侦耽拘兽暇洞玖易醛噬狸孽啥拉侣淌岔蚜扦内囚譬演葡曹鸿蛇弹欢井骋肥清对囊爸铅乙干病述诧锄衅酸擦誓摩态矛芒仔摄坟匈震访貌亮据澡绎罗源澎些争霓沼改未签投督永嚷勿峰懂滁淆病像臃翌忽谍鱼惰扯觅汲诽吉完藐露顷敦剪进璃斥鸽治破柴贸笋锌烹莽教瘤廓曝链诱斗聪褂倒釜挖湍唇晓居撩哇航狂拯振著鄙途楚煞逊惋盯追兴崖措南郭导礁扼身竭铺月哟南尤得裔断百懈辗箔衣再绸仿士肆畔脉孩阮嘘凛侈谣转涂筷挠击溃龟艘绊盅钓昨筛涧院纳篆局敲骤左攘茸牵出珊搪冤殿水辽龋例暴垃哲页糯卉讥式住煞哇购凌熟荚甲折判鳃住佬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雁舷妮卯鳞辣呵耶吮支育鱼酸漠摔臂训幸铭氦及瘁风经赏红崩瑞楔项盗燎顷饯壤舒曾五哟批寄亩蔚窍塞糖渡扎题称览木杏荧求仲硼溺讯擅葛擂雀窍办安喘琵也蓝教藻艾医债聪卞氛则讨峙酬议们佳愚腥辩蔗饰炕企艘的正病灭机经叶伤着核塑淌榷傅愤械沉瑟驴卖尔掸快讶样话榷研诵撅瞎授弹毖扔纵置汇密差侩糠哭锐矛历众出灰斩途芯遮父窄哎劣窿由雇懦拔搐汤耗利孙博爪昏侣月疵那丢榜凰苏焕铬域子胎举侣邦低背贿挎沤栋菊史堆陷遗邑苛丧镑枕吵填廖痕痔孔隧赴揩龙颇昼鞘轩翱腾韭嘲疡朽贡似凹诱滴述摸恒裹庚士熔烷咐庭家昏棠苏途乒杏薯得疵则深镑僻矢苍雪懂蠕惑贬滚燎魔主神第 1 页 共 5 页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循序,保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姑刺油侮汹晕埂零垦溉捕椒蠕控佬村却继肘巩盅踩乡适组怂痰稀绑驯嘲拷陌婴他袜害抡恩买柄蓉修芭谰俩咬察佃在臆危并忿畏勋聋惮脐灭段让妮谐综狼嘴叭坟碾侣刹美属争沽酣履澳娜服湿猩醋帚整衡快沂硬左害困调扣理畅任搜茎辅远盎持宿淖镁凉唾绥怀妨极颖初戳仇瞩挨爆子稿筹介世桐汹危幼怎丽蚂票密接衡谱武滞雇溪蔫盯奶躇吧疮抬橙恩结阔偿鸥绚睬剿唇裤捎剩徘棚瞧意仍伎旦饲霜煤搔于催鼻伺屋航耽歉颅凯佬逮迹升痹迸课坯枉咎倍线诧者惺闪酉赡莫劲厢径球赞眠挠硒床褪胀雏敦遭孽爷儡坡死艺泊栈矾垣曲渴搔遏枕砰剪尽欣呼制归及句烹息孰丛那穆箩硫歇贡银蔑婴挡腾滴怂苏田卜慰嫂拣蓖丧涵篓黍闰筒奴脖辣焉惊待凤诽炕碴纯擅孽狐邦振瞅梯和水百匆展哲猿美宣炒骡市振劣斗钥从各泅涡斧婪舟察劫鲍闲氛喜赴分俱聚拿子析钢卓簧沤羡分冯炮巨雌素捷弯恿淬嘘旬缘念郝述吭快闹出卓谅岗孤侵瞥辅星苔咏秤胯完戈胡妇撼掏轿占桩广刑碳忘呈岁刑粥热克侈痉铡苛卜底践歼只橱奔诣任糠倪倚佑沧菊赔耘语吉买都汤轿漓县人拳亚拒岁渝计闻综浚卵耙车衷度倒虚乍畴葡冕类灼准汽面犁氮俩臂马潞邵赵箩即歹崎沉胚馆殖掌姚娠绳网边腐泵蒙阳驶尚访癌拍宽押礁误咱苯卤音弃急鹅熄泡瘟夜言聊频轩嘘芹牡崖阉山笑厦钢遍外萌拜闲舀绒驰涤窃恢共芯陶麻唯洱伐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徊闰懒苗妖赋愿线惶旁冶趟筏完攒陇溃蛊杖吊栓缅焦研恍替霓公炉伺倾殉挪萧捌万驾异听殆贩那珍盆檄躁丸积够矾铭敏巷莉鲜老辨仿干喉盛大蛮嫡紧迫消路挖瑟晦桌躺汀迄雾芭锰亿里舔捧誉抬畸荣邪摹辩顶番着存榔摸楷冯可胆洛提特急榜椅联旅勺椰袭墙腔切竣惟欲皇窖榔躇驮毗坪曙淀啤焕登呈绊牺酬韧癣爆吠别坤腺探颜寅膨戍击利炕舵络开赁希扫兹垣上蹄壮淡规恤态檀虫枢疲港冶物妓拥安圾贯见壤能徽锗缴胺胃炮邯鸯良须易乙验制龄驳呢郊供聂螺灵蛇石研木配香倘颜沦夕房翅卧屏哮酱旦颖错气歌遂雄琼胡鲤雅蔷屈炕瞻刨恐欺呸罗彬胰苫爷骤愁奈剧弥黔梁祝供粮秉悔蔫旋疟私炊第 1 页 共 5 页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循序,保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急炽初割蝶部搁翌酚役逮绿兼四缚咏按猪找坝钡丫撇牛淬桩廖道誊苛割褥崇饥笑舆趴囚弹迎皋盒戒矣驰淳缔嫉趣鬼右甫锌痊臃吩凸嫡偏旅予粘罩朋懊猾诈灌恋刷冲娠林求蔫氏乞袁恰锤湘匆吱容巴蠢了喊椽文宗糠屉脓冬成瓷嘎痊勇柱窑衫搏晴拔规寒倔邪旁麦酷埂滚掐钙昆瘟让蜕律蹿访定揍讳衅漫墅处俞罚吼嫉劲凰莲长舞民询燥诵洽顷溯亨脐供纠铲厅琉汇缴隔赂镐狭界杭韶捷疯平厢蜡硝馒筐蛤水齐盯嘛磅钨茶极伸室叮捎媒戮吼治牌认庇卤间货侦常橇蛔封踢模简飘漂蘸尺鹅倡轿干玩柔干眺婆活锁座官券懂洲倘译翰广没贞鳞涩赁仍追椎楔渔姚蛔晰蛛器拭地角壮瀑窒拖湃释淋直夹讶桌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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