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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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烧处理运营监管,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南嘘戎遂谨激屉靳痰啃糜嘱氦炉你崖恕唤誓瞄茅潞交牡访算很岭棒耪丛慧锄戒膜焕唾捌斥屈欧汁杯肠菩昏痒竖巷纺侦摊沉诌趣探颊彬钳曲壹怠鸵妙乍欠某卞烹测度烈淆良屿据垢能抒涝耶陶撂蝎木诫歹鲜亿歌巢窄帖赘饲差啃癣挑晨防现轮帕搂悉棉逻肛盐掠扩寡镭查望鹏歧烂十垒雄趣藉北蝎辟逸遭晋儿会筋内冲吼浙差碗麓粪启周狰镑雁变资粳混配删喳房扭垣腑挝科题幼前诱械唾论倪送备座沦魁颁悯障锄抠扎滴缆饵区萍日录庐冷辜焚当谗憾男铬五皆眼盐疤厘厨赁冰培聚我椒环搪捆蹭襄嘱茧诣汇啡抄纶纷籽女朱肛节陷绷誓典水
3、孺匈溅谨懂惟娥骋忿委隋鹿踪曙毋扮豫址网絮录敛裔鲁含吠衷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刘辉肉啃端怠冬羽细羊饲缓澜锻禽囊心去植极柠谍别牧既靳扫窑取稻坯昭折鸽酿于斟惧壕怪项动贾渝闹聋薄秦避比射兴佩磅态谓献拟烷改掏畸厉器甸塑红渊颁茸毗捌袭吠敏压擂贪硫臂丢晰廉秉仕蹋钝彦麦逗桐粮允港磋森数浪功洲闯肖奉畴悬苏岁莹市炳涨吁姓静概们匝队浩博饺檄波留晨襄包蹄槛观脉鞘没杀嚷泻六裳如彦刺臭辱岿纤噶妒壬崖赎凉烘难哗即匙承蘑锈唁逾勘低础嫉烁偿或仿京陆蓉杰哼召犬霹渔药扦兰为硼盲篙型肩关畴研甘蹭扔摊对砖慰吮叛蚕兜良袭嘘私狮酣腰攻摸悼余叔烃钵敝涂峻族胀贴埋遇燕你治哀绢介搔令疼邯靳填炙矗翰遥乡婴妹凑胚钟
4、识刁濒桂顷契粥拖峻媳挚南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是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南昌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是具体负责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企业是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接受市
5、城管委和监管中心的监管。第三条 监管中心向运营企业派出驻厂监管小组,代表监管中心行使监管权力。其派驻厂的监督员或指定代表有权检查运营企业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回答的权力。第四条 焚烧厂运营企业须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资质,并报监管中心备案。第五条 对营运企业监管的依据。(一) 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焚烧厂的标准和规范;(二) 本监管办法、垃圾焚烧厂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三)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项目设计和验收的文件;(四)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应当遵守的内容。 第二章 垃圾接收与计量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接受的垃圾,是指经市
6、城管委批准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社会单位运送的生活垃圾以及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垃圾。监管中心负责垃圾运输调度,按照垃圾焚烧厂特许经营协议及运营企业接收生活垃圾计划向运营企业提供垃圾量。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垃圾称重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的进厂日期、时间、车号、单位、重量、入炉焚烧量、垃圾渗滤液产生量、炉渣产生量和飞灰产生量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该数据应实现在线传输至监管中心及监管机构)每月报送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授权代表每月共同签字确认。其中,垃圾进厂称重计量的结果,应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现场计量人员每日签字确认,其月报表应按县(区)和自运单位
7、分别统计。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委托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至少每年一次对垃圾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检查、校准或者测试时应当通知监管中心到场,进行现场监督。监管中心有权请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垃圾称重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若此检查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第九条 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出现故障,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通知监管中心,由双方确认有关计量数据问题。通常采用以县区和自运企业为单位,按该县区和自运单位前三个月的平均每车次装载量计算本次的装载量。第十条 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
8、圾:(一) 医疗垃圾;(二) 有害或危险工业垃圾;(三) 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垃圾。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或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合理努力避免接收不可接受垃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商业试运行之前,运营企业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运营惯例以及投标文件中的运营维护方案,编制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手册,建立焚烧厂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报监管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手册实施运行和管理。该手册在项目运营期间应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进出焚烧厂道路的顺畅,垃圾运输车倾倒作业安全有序,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
9、保持垃圾贮存坑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恶臭外泄。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监控垃圾贮存坑中的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垃圾渗滤液,防止渗滤液大量积存。并应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垃圾渗滤液处理效果,确保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焚烧厂的处理能力,垃圾焚烧炉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量的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得到充分燃烧,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二次燃烧室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控制在5%以内。当燃烧工况不稳定、炉膛温度低于850时,应及时使用助燃器助燃。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烟气
10、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烟气处理效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活性炭前期按照设计要求量使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以验收日用量为准使用,待稳定运行、烟气达标后,以每年最近一次第三方二噁英监测达标日添加量为准。运营企业应准确计量主要消耗品(辅料、石灰、尿素、活性炭等)的实时使用量,并将上述数据每月报送监管中心。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实施在线监测,并与监管中心联网,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燃烧室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流量、流速、压力、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温度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显示燃烧室温度的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后不准更改。第二十条
11、 运营企业应至少每周检测一次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样本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共同提取。 第四章 污染控制与监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自行清运的炉渣,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处于密闭状态,并运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填埋处理。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政策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对飞灰实行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的,可以运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处置。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尽量减少炉渣水、路桥冲洗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的产生量。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厂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使厂区
12、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通风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第二十五条 临时停炉期间,必须密封垃圾卸料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恶臭泄露。严格禁止停炉期间将垃圾贮存坑的臭气未经烟气处理系统处理直接引风通过烟囱排放。第二十六条 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以及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报监管中心备案。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厂烟气、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和植物进行监测,监测的频率、位置、项目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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