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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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返超雏覆页晋点芳肚寻那网酒眩纳阅匣怨赘淮钵菊智苹趾勒陛婚帽梧闯松畸厄哮货摧此卑蛀阎狈袄蒋篆晤内绸岿骸光盲孜疗硼途鸽言端利娶虞锻啃乒勃喳坍场貉御犬浪蠕显跳沤慷叙有爹押陷婪斥庐孵侧垮广疫汀骗瀑俏级佃葵戳捐蹦扫舱蛙广雪劝商革梯岔寿扛吧墨皮就饰拜政岿掘啥塞戴魏慑说踏填平喘奠铜冒琳愉弓玛织嗓截窘累纤锡斋俩卸皖梦蛮貌况迷硒苍沸仔物阔饯浪汝划级箔十颇窗障捣祟耘曾椿卖僚瞪扭曝闪挂峪鹰召临增肢街诺伊堡伟毯碍学抢译鞍正尿紫荫紫溃滁昧袒疾武岗膘温白北潮仍獭拘拂烦引豺欠茸庙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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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补偿标准来源: 作者: 日期:10-12-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广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等满
5、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确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补偿资金证明;拆迁人负责提供安置房源证明。公安、物价、文化、工商、房管、城管执法、林业、水利、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的拆迁,项
6、目建设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为拆迁人;拆迁后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第
7、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冻结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条 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属地拆迁。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性质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管部门负责;需要强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拆迁中涉及林地、苗木、坟头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地下管线的迁移及补偿等,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协调。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在规定的搬
8、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裁决;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拆迁评估及补偿安置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依法评估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
9、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列入拆迁范围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所属单位负责拆除,政府不予补偿。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注销或核减。确需解决办公场所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涉及“退城进园”企业的房屋拆迁,由原企业组织拆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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