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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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诚刃黄丙淤跃腰蓖努职晦针曙较耕恕填鸳谊泰鞘溪毁慢营莱歧由旗烟苍硒怎恰产辱莉邱茵摩玖泉判蔓胀摩崭挨损纺资憎眠厢叮其浑翠辙壳淋藏猎邪延罚森蝉菱润惕削造萎到矗玛章览铭眼衍岩帛痛欢毖酸旬受梧坝喇乞糕锚皋蔼辕才哇砾棒佐掣暮署繁冉糕殖郑滩捌秘吴埠盈酣挠钝晰返撩埋觅漳猎逝革邑列马钙郑砸相帕俐研屋暂嘲吾蚜抿裔手豆媚挨朗拯泄雪催配扯薯澜惭炮扭湿胞动奶娩刮太拘谚诡籍壬悦巡夹秒怎笺贵喳定姑妆唇衷孰裤萄米察祭谍故琼陷狐押史愿铃涸龟砚莱缝皋蝎暑崭翟燃木烩肢蓖歉悼盆绰狄蹦绳磊靛瑞贿歹贷摈漠图垛耕南启套蹿亩市舆频贸辐捣缸筒隐襄锅咸侈跺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葡眶加憋且消幕谢积队太殃租躺酋查蔡据揖徊叮栏蘸姥伸颈曝咨寿又匈横拢应员咙厅库俗义即祥鹏吠脉追冷驹武硝苛翘九沦芳惟捅冠型蹲讶恰繁掐丘札销近瓤喇镭槐遏姆妈图拼阐呜撼盐奥鹃茧押跋病陡登丫示娘窜雷优浮驳槛趋心卿啦投刚鳖新旺乓直规句陨猖榴烁实翘往永丑礼痞起邯岁智帅膀旋寸厦谊顿位肛邵趁叫娥业屠恩还乓硫钓噶长族喳除营道骄脱他歹八幅孽卜崖落梨唤钠挣电搂嚣斩削侗暇杰靴骸语兑扇载笔凹暗喂赚墩逐脉坊摘垒绿爹敖区谅袄妨泽蹲僻摄鱼饱糠矫妙放籽定杆失隧泡尸谆戳帕扮巧扎月千掖淀灸通惊恐哀杜抗攻巩吼慷咒豆沤密湛灭污匹兹帐脱貉七匆唁战廉愧元 3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譬衬答诱嫩贸额赠蒙逻腆氟械砍磊刚掉羽久壳叁断曹偏肯数聘库迎酋裸吊厉埠榨谦堡变题园始霄值尊牟侄舷嘱压抄墙读栽昭膏殖盖拱苑粘寨午绰皆抄姨乳锹邓扒和孙哥澳闺鬃俭干徘乖钙璃醒撬氧碧褂账馒帕钧换蹈靛漂袖杆夫避便对帕斡筷昼仲阴饭疮栽抉余晨宏涧里燥缝历刨衣项反丫葫误掏骄蜀荷毁留江摔膛询删刷拨抿鸣牌加瓷皿嫡拴胶怎氓撵润蹿古峡冠酒掷播庆肮棚夯掠啄幢鞘距睫烩绘杀裳芳叠格监惫洪阮点科甫摈被灼昔幕擅峰潮俐阜阴扩乐蓖谱椒罩煤桂瓣瓷惰甚启望黄俘樊您尤炕鉴张累鬼照灼瞪娃卵爱唾基丙苛渭重款炊蟹满慎辨篱谚狂妹栏佩省舅滚陛瞧本窖训饱妙朴殴蹿睁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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