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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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及绕城高速公路(北碚
2、走马槽坊南彭鱼嘴王家北碚)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款修改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行绕城高速公路以及主城区内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注册登记或迁入主城区的机动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根据年度剩余天数和收费标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87号发布 根据2009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1次修改 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2次修改 根据2012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3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
4、、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及绕城高速公路(北碚走马槽坊南彭鱼嘴王家北碚)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行绕城高速公路以及主城区内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另行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五条 在
5、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区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主城区内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主城区外机动车)进入主城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是指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地址。 第六条 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路桥通行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要求组织征收。代收银行网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市市政行政主管
6、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路桥通行费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路桥通行年费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月份或注册登记月份之前凭重庆交通信息卡每年一次性在代收路桥通行年费的银行缴纳。 注册登记或迁入主城区的机动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根据年度剩余天数和收费标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审验、注册登记、注销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路桥通行年费,分为依法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和禁止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两种征收标准。
7、征收路桥通行费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主城区内机动车所有人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或更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重庆交通信息卡。 主城区外机动车所有人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领取重庆交通信息卡或更新信息。 重庆交通信息卡应当随车携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管理业务和进出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及本市内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交重庆交通信息卡进行审验,通行高速公路时不再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 未携带、持无效或与车辆不符的重庆交通信息卡通过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及主城区内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应当缴纳路桥通行次费和高速
8、公路通行费。 第十条 路桥通行次费按日计收,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在主城区内24小时有效。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应当妥善保存,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征收的路桥通行费主要用于支付路桥的租赁费、路桥的维护管理费用和贷款的还本付息费用及路桥通行费征收成本等。 路桥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保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公路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实行租赁经营的路桥业主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养护维修路桥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护仍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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