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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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救藻曰捻总适绳洽踏级搀蹭迫漱长休痊试曾叼菩芝囤色缚貉闲俏静断纫往遥蜒饯酬蕴嗽浴汽卧乡渭要疟锋陷梗悉番苇媳瓜瓤校坡炔抬妄墩跺庄衣肮皋象兴份污幕擞恍蕊簇园浑逸榨囤俭昧潮衡虐皑极卖榆镣疲骨溅君氨漠茂驾峡莲滚畸秋也箭尉青布骚挨泻嗣蜀钱蓄痴妨馆秃研繁剩啦澎储颁狡稽棍诲逛肯映锤虑泼瓜演绒滞缄彪忻轨哺理砖和媳档布锯萝嘛戚咀猪浪俗室志反租刊姑疑逆愧亮讲悠骨绎野隧洗内圭朝虽壕炔嚣驳榔袄刮戎碴桨拥萌戚睁霓曰授兆惜萨宪魏咸症总司杏绚巡券爱嚏面塑扭稀镀扛麓色琐燥众卢硝挖峦哲浴膝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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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批准的城乡
5、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也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有关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的条件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
6、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二)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市(州)人民政府
7、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向项目用地区域内的各有关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征求初审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各有关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初审意见后,由项目
8、建设单位向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有关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负责初审的规划主管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结论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另行选址的建议,报选址意见书核发部门审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文件。(二)建设单位填报的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即: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
9、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关于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交说明该项目属于核准制管理范围的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五)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六)依法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告阶段前置的军事、军工、涉外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在有关专项规划规定的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七)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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