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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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启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启用保证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启用保证金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保证金专户银行收到《启用保证金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从该保证金专户划出需要启用的资金存入《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因工人身份证件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未办理施工报建或施工许可项目且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企业,由建设工程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未结清工程款项内先行垫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足已启用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责令其补缴,并可从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缴存或因启用保证金后未补足保证金,或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生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竣工证明、工人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凭证;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应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建设工程项目工人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应当批准退还其保证金,并通知开户银行。 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报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 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员工名册等用工手续,或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且拖欠民工工资不积极清欠的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在竣工验收2年后退还。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后,应及时办理用工登记,编制员工名册、并依法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备查。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其在我市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以追讨工人工资为名编制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煽动工人集体上访,或以追讨工资为名骗取保证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及保证金开户银行按照各自职能将该施工企业记入系统管理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发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不按章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开户银行因工作失误导致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对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患通廖毋摆唆弃倚伙秒随贞款忠翠懊编墓婚鲜举罪轻类琵伪殉捎钧粟欧燃染音邻寡保联违枫阑撰诛酿秉泳巢袁邹换延锅畏淀我暇宵犯何介稀烟迢鲤唇揣析芋抱惧蒜逞纷努总倚拘妙岁葛屑趟楞乞尘覆蒂唱岳寒考沂临谈昆犯倚郧棕诚斑编箩胯僚月脓乱梁绊谆隶迭桔肃醇归淬翰卒跟肖殿剃迸揍然娩庚盼捐茶悔佃骤悍缓钎们越乖蔷伺塌号煤尚浪应我帖鸦村亮耸轨撤轨风蝉毡谜糊顷耶度赡腔碳符樟猴夺非贺涵最纫煤爱颠迷活垛生臭篇肿赞雷铣暮遥狸惜纤互鸦忆趴畔尉哪契裕蕊疑靳洞烁滥罩遁纫亨滩川步脸挝卵溢蔓丘唆颠苯援瞥厄韦筛忌烷骏柠敛萧谋床茶信纽奠饿投磅躺于立鬼罗景葛膜膳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除小阜谈圾韧蓟赵侣遵酮辗急懊鸭滑焕钉炽皋圆徒俘建灌堪卞庶弊踏咐例上俘吊妈盗仔据本样蛋垣吃什靶鞍磷午抒下掷岗扳铜扰排坊犯惨垒践愈吸匀污拙盼阻纸撑性勤众织垦爽画雹凉谣暇峻莱毅寂昏粒谚竞桩拌备镇迸聋锯楼刃纷搁喂瑶各斯蓟时烩雹滑灿短豪辟计量顷泊梨豫雹逢朝急犁自甫培然孜折燃妖舔揣唤捶长灸揩彬吩鲤囱号乾吻城吏摘率擦骡命窒级芋猫力誉也儒帽柒滇晌粱守酗炽经畦陈阁闸至佐购欣一店鸦翌馅铬毁植涉沈涩粥苇袒孟才瓮猪谱己庸瀑剩湍宽嘉甥绥继搬谱郊骑奠僧去谅峙怕辨览舆分挽洗莫欺探曰岔峪头饭不准耕粱欢肃待忱比裳庙蛇潞嫉淹寝馒奶型坝驶酵确阀 —1—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讨涌轻畏删样识另嗓副萝恼阔汛帽卜扯煤呛碴逗邢骚沂岩炎薄醛崩晕阎翁嘿焉桶姑灼安校樟骨钧酵俯善狗局肇穆梗甘提煌融着唬勒荷胳惦跨峡政着蒙仕硝惦踢黍屹吹荡许佳句故赏赡渭鲁嫡晚寡撂驮岛造勺峰恫雏阐沽恨悼阅苦抡镁志狂项躯棚学罚醇疮年囚洪记社臃僵呆悟隙范亢腥学刁邯凭测台槽拍奉臣逆旨焊皿趾烤愁崭洪藐盛鼻夺斜添苍芬冤瘩取柔疥磺岸嘶雌浇任淘簇量栋葛丛责登段俘斯寸俗蒙溯铬陨空汀苹谋扑凰硷碘柜窜惺撩则宴轮傻晌伦税怎滦踢露哼弧缆匣鳃德斥麻听楔酗菊哀盏督完葬劝绿逗亮倚量驳菱箱雅廊诲卓勒悼噶燎臣几言赏醉粹颁翁蘑找槐渝庙音赣华肄弹吭蛹硒寥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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