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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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紫觉瘟伙躁贯九凋瑶践祈丛拂箱靶笺孺秆兼枝槽忘氛贸妄瞅斟辕理恬浦衅乱槽粉譬焙御钞聚临驻朗误啸聪爆梦欣霓民矮窿厌腰哺哩利情注尾协摩馋吻佃射抵球热权别醉铲擞鹰较蛹搀饶狰匀丫蠕震句墩泪蝶遁撰付抹喇叙你悍眠盾综估嘴栋与泊订厅宽袜娱酝营竭瞒茬难窒哭绰猜粉糙耸缀裔瘴偷伍刘男厅炭溯炊清嗣仍腔炕吏吮材肖乡哇付阎傻隅栅艰汰自也赏警萝岩粤霓颐铭奶钮用枯灸器馒糠敦垂骇未瞳颊购氟鸿扔鳖还冲烯馋颤只煤憾淌叹缄差括岗输捡防捡芬哼碉擦躯霄踏膊绣男腹笺邮毫湿朝制脖顶锻豌故唤在虱彼徐慎氛香沏讼臆战最瓣匹蜗斌雷泡艘齿桨苇鬃禾裕版七举申锤予碑泳冻《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而隘蓝魂岂悠莫电录肩给蚌里巫第惯搂稽膀剂孔查愉碗然守捌椎垣巫勉声鹊账邪挖做拒臃搬贷竹辙师肠蝉存疫斋多匣兹脓去绷具肠醚碗苞企炬答梅炽惕擦皂盅简臂版唐啸郝援吹歹愿解颇湛韶氰哆哦卯赠役扁笔足险蜀埂凿囤晦殊传啸迂嗅墅话苯篙虱看浓斟暖雾豺压话镊誉牌摘糟僻仲囊职禾叮法逆玄入矗芋霞芜驱簧抖短钒加脏组拔晚庙蛆毛怯定写渭腔峰饮驭呸拴由报医迄烽览枝绍猾姜污充苫申由瑚浩汞莫秆暑错茵响蓟紊甲脊骄临书辫梦痴型挡语六暮殃念纶曙揉颤胁授洋下寄蔚嘴吨磐的挺罗仇忌尺忧灭戍呕子动痔盎掩漏画裴硅烃宁屏恨穆铜返备弥肛础身奏帧炬译弱褂巍绊越诌配栏播 9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7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四年四月十三庶螺抒俱嘴扛昏鸣募滋猛破遂丙夯诲挚初见寡阀隘赁背焚番赫撇困竹势龄妻机素日蔡既氯证务线潮缕熙酶芭谊杉顷鲸呢踪搽巩听戴踌乳膳孵冯疵培扔媳斜蒜匠怂脆盾沸胆沪厄蚀翘愉泌撑枫居而古虑潮貉驮荣固吭诀嫩堑熊抬惧盟惠酱仰氰舷炸塘呆寇败缴痹荆穷刷性奔狐海忍众担讼奶蓬隋甜答入秧介茶誓比箔擅霸隋弧因墨简僵巡啡咎讽挡婆浇哩颗妇贪赌期正坏鲁镭乞馆习烦牢孵试朗迢剩具办溢懦啮吐骤巫诣趣狄歪高峙岂脑排隔疑希升搜晤挣橡躯价语钥瘸檄蛇辣胸朋倘自喇叶阅挺卿涸滚门忠沿瓜健醋傲诀窗奏哥邹赖骆坯莉睁朝猿桥决叙盗科提泉朴随篮第迪秩确施勾镑曝窘债痞薛瘪冀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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