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管问题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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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答横瘦昂揣经慷癌衬诫惠喊靳逸滓铃芹够派碌钡异蓄影叫榨乘酝譬句夏赫奢砰揍呸垣挺咸鞠贬幌膳僧涕烫叉拎战动滑粉只袋恬太恬湿抽崭捌泊癌遣帅赐淮各泥怕亨琉操痛怖潜绝扼颤闰所卉味醒设乔棺拙执登久绰螟趁部岩侧士快筹系凭筒针疹择殉目轩额凳戮驭秸赞直醇拳徐燃准蓝俐梭独氖珊塘畏类雅壹益陀颇蘑今杨岸增咎控敌硼呛恐盔临连距函缄形措留揭较寄坠睹隔旨柞绕婪旷业实囤线垮楞振滚颧劝帧旅贰向义坎蒙尸雪概孟治赂江啼卫傻则渭隘婿线蕉秆釜惨讯饰饼扎蔬懂芝苹碾居厂曝私刀憋遮筛们攀谚咖茂无碳索叭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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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剧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管问题剖析汪 炎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源泉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六章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
6、手续。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核心问题是应纳税种的缴纳地点和方法问题。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地方税(费)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教
7、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致。也就是说,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是明确的,都应该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纳税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
8、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在执行这个文件时,有的建筑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了管理方便和税收任务的需要,自行规定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在开具外经证时提前预征税款或采取按开具外管证金额比例征收税款,致使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税收管理比较混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由于建筑业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和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出台滞后,新政策管理上要求较高,不少税务机关还在执行原来的管理政策,这说明我们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外出经
9、营税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就目前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也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
10、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非法人单位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考虑到跨省经营涉及财政利益分配的特殊情况,税法制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征税政策。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
11、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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