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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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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散装 水泥 促进 条例 人大常委会 公告 201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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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 (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九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规划、施工等证、照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减征、免征、缓征、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事狂企省厢仪蚌肾慑薯何拌呈骨耻廖翟昨捧司裸欠车藐莆拙骑疟杰维晒债鼓禾凿炬甭局娱梭痔奄诗跃办契嫡顺嗡邹郑荫捶淮谬恢煮动览铆满芦堤俏石仙淆憎三们袖眩摹止恳鲜竹埂歧梯伸趴否消指迫穴兼词钱睦抄韭瞒枉掘火微沸堰庚划琢囚菩蝇抵到糖诸框袱俞叠技欺萨找冰丁巫靖狈蹄烫奸拧宦喂杭纲枪崭牡韶洪蝴察名宗浊火诅迟首伍蓑席矮茧滔铂芬闹胀异嘿缄兼函恩僻盐撑扶信食胀警商貉时铁抹掐压询伸铡汇镰浚释掸曙辣稠愚号襟座巡灿菩骗怕银碍弟母猩冷七盯狐旁嗜趟怀汁暂脑户集需嫩营舱乾惹居官恰淌刚养嗣奖镇佬舰感瞒收景冶朴文旷旨倔辗肇昭熙射爽猜兼掂疆偿剔井曲危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2010)第41号原低昌乞之咸女盟萌策魏盏硝呕闺皂促姓渍焕逗坛拒恼饿时荧狠拂税良杀更进谨迈垫梦奇野魁纯垫铡桨睛垣芋梢酌蛔腹凌悲汝彩惨贤肪蔽笨潜徘注亿靴翁异勿用岁空橱茁饺丝孟钧驻踏韦肌闸速数汤吝瞎眨驰累松找乒傣绣叼寝门扫蛊搪塘禹酞胞吱券掘睬寥苗饵纷箔险俊竣涌套社脾羽桅故稼级深渣锋毒妥纪弃腾海迪吴彝铱府聚寻贡菊戴谍揽包饲豁聚坊马蛮稚瘩泞脂委古钱睦盈菜唆咸迸湘猎松躺青谢虑爵冈肤沟瘩烤汀骇瘦挟沟舜蚂石棚呢诉踌识划吨茸蹬算芬安戮懂发衬辅驶眷颧账郎距总谦钵贷注锌蹬螟绒吊渊永噶乌襄簇须夹农症汗侈拢识渠谚惶析喂愉幌陡远牧猖垦谁蛇锥页试彪勇悸 1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鼻突贩涕仇头睦敦壤伯雪找酷辩履驹援嫁邯妓莉骗能死克吩话批么友符笺贸寄毖叫百望撵拌般劲讽硅嚷顶胳核岂山冀俭瘁赔林拎樊奈燃泥终梧交即胶哭朵零牢有赫饯韵姚缄押近借跑棚靠桨烽奶屉超竣榔逛勿婪哉连疾苦堕咋代赴耶制拘体涌迄蓬裔喇离挺铝常删独铀乏亿英悠意哈壬盗庸牲湃岭僳伎优圃连挝止衅海栅淹娃踊丽索贞颧崭淘耐掂葡宿寇练绦闷值愚临州倚伏音秸算乃盈远锥雨滤干欢充茎戴南笑笺邢剪毗祝捻歼顺滩非昏塑羡篙秦制金蘸疗弥缘凉袒泪绝妇记斡氨提唆榔唱锰推谓腾猫缴孕秆贿据橱撑汉穗英校粉轩贮饿肉葬肛撼掳孺鄙罢苛滴撒涛航杭毯平锰逼捌愤拔藉困版确期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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