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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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
5、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工商、税务、
6、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和治安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
7、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二)属于违法建筑的;(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8、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证件:(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
9、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
10、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11、;(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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