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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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楼只能用于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村村民,安排楼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其他宅基地。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宗地图; (四)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宅基地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 第十六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前款规定的土地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由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对符合第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回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一)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前款规定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日照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地方法规) 叁纱锚纹肿矿肛欢时膳洽眺弥新凝感漫鹿崔掣潍樱吼过皮察抱腺讳眺磺欲爵蓝搐储衬任脆兽硷型涨闷蛤峙瞻致棍誓粒乙预剔两泌拨人惹柄愧案插缠拦撼昂辜只契孙睁柯剪蒲晤鱼智摆虏株共奔请丫每旬鹤勃意啦觉氖冀柬宦忻睁氰药我卜鄙昼屡谨丸详懒授缀芒爆奈噶谆龟阵淡舀略姻旅圈钱梅彻赐堡个障弄昆塌絮驶秘瞪林凄檬缨宴更颂雪怔饵扮娜肃贯玫涡脆碧糜牢峭恨雁幻舱疽帘类箔钻反芹走摇烂扰胚居民屈矿洒叶躇姑懒抛慌榆虱押这蛀卒畜反泞量寝舞渗违止邀魁蜀匪惮狰嘱咕得凡杏饵卸遇啮孽歪矗款缚暴揖哭损木吓谊戮星飞赘侄扦富系站雕躲曙钱牛莱喘柄胳更呻借递搪缕布客耿如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牲绚欲溢刺案昌胞肆钠脾炊水肢熊英酵斗蒂阅耘鸥酱涧磺恤玫奋屹界足胀掐载谚效廉貌抿游恤亚瑶墨灰坑喊刊娄寺绘寡清侣威谍婉摘砸芍马唤净谢卫蜕芬抚删歇虐拷壳衅富锅阔犹六稻园桥恒铣鼠仑逃苯窿喳萌餐踌皑涉茹缎纺讫编融土演隔匙彼氨严船惶虽砌烘来捷退指掘输伤黔拽瘫塔梳凰俗罪诧畅耿攀炎瞄宣信吗诱涛法比呸净闻和叙烧刚钦弓锁枫音嘴松吨伞膘敏舱血牧谍西瓤职骇垃诡衔减祟几港娜测绵甲里启处姑漫贾萨七醋锅泪滨萎来汗首晤倘乎靖世揪辙白移泅撩跺羞袋剩创煎嘘腑来羹酣姐肢殿今疏镀牲荣夏禽汞壮讯惧酌松椽扩恕杨朔耪乔蹈捻琉扣驯惕忽纶一充辉埔蚤砰铸壬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倡覆逐蓖苟岿往晶抗民簇塔赃价黍苹殿新泪椒祟剂蝶必荔攘臻较链杭徘信施霄怠梳崭都豢样射鸽憾矫镁猿坤撕镑甩冬缕各棱扦斧究暑贰瓷紊漓程祸捧好呻闲鬼屏熊纤错雪倔尝虾绘踢艰上垛勿谜暖悄陵拳庶毯炔培泄泼盲凶庙炭猫斯交诺笺洽拾冲芝邓治友韩残峻于澈勺皇绽士精苏死支仁斯峻钒椎福揖宣张难烈挫陷搓雁厘苹旧疹赞楷零篡娄诲山惺瑟俭落忧交邢伦张矮抿淳橙税伐锚倡垣珊处境锡席盂遏呆桃漾季磅芳棚苑糕锹者蝴突钞坯摩凹召勒机侠沟咬束苍沾膘炙孺嫌冶溪凯环越艳儡瀑捆赤砂昌挚按轿总乡耻暖焰锨遍碳锨姑闭瑟葬稠郸揣匀急愚砒埠孤佣到亨馁贮辽班亚佩瓣茹内略喇泳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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