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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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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地质灾害 防治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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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30%部分后提取10%; 3.从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20%部分后提取20%; 4.从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提取10%; 5.从全省矿业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20%。 按照上述比例提取后,若提取金额不足5亿元,差额部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补足5亿元;若提取金额超过5亿元,超额部分由省财政按照省集中各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比重返还各地,专项用于本州(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支出。省级专项资金收支纳入财政一般预算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具体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三)州(市)负责筹集2亿元。 具体核算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自定。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专项资金规模和筹集比例,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通过争取中央补助和省、州(市)筹集的10亿元专项资金,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补助的3亿元专项资金,由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统筹安排使用。 省筹集的5亿元专项资金中,2亿元由省统筹安排使用,其余3亿元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州(市)。 州(市)自筹2亿元和省切块分配州(市)的3亿元,共5亿元专项资金由州(市)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州(市)专项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目标任务、资金需求量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州(市)专项资金规模具体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州(市)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占全省的比重为25%。 (二)州(市)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占全省的比重为15%。 (三)州(市)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含搬迁)所需资金占全省的比重为25%。 (四)州(市)行政区域面积占全省的比重为35%。 分州(市)规模数=全省州(市)级规模数5亿元×[(各州、市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隐患点数量/∑全省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25%+(各州、市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全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15%+(各州、市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搬迁所需资金/∑全省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25%+(各州、 市行政区域面积1全省总面积×35%)] 第十三条 各州(市)专项资金规模内资金构成比例的确定,根据各州(市)可用财力情况将全省分为3类州(市),并确定规模内省补助和州(市)自筹资金构成比例和资金。 第一类: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规模内省补助25%,市自筹配套75%。 第二类: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昭通市。规模内省补助50%,州(市)自筹配套50%。 第三类: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临沧市。规模内省补助75%,州(市)自筹配套25%。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统筹安排的5亿元(含中央补助资金3亿元)主要用于对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支出;州(市)统筹使用的5亿元(含省切块补助资金3亿元)主要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建设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州 (市)负责,各州(市)要积极整合有关搬迁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避险搬迁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金、建新拆旧、民办公助、补助到户、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避险搬迁经费用于直接补助到户的不得低于70%。 第十八条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发展改革、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铁路、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的项目和资金,做好项目概算的评审和预算资金下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报、审查、批复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以项目形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市、区);收到省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应尽快分解落实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上,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0%的工程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1年后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事权原则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二十五条 每年2月28日前,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本州(市)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各州(市)对上报的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治理工程项目指定管护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各州(市)上报的有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各州(市)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该州(市)当年或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州(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频去罗奉蚀烯吩差倪浚衍侈衰熄狐哮古手悠坤泡许真道婚怀隘兵代厩要漆礼央酉宅好贸鸦贴运衔速冤惧柳炳妒铂咯岳领邪蛰曙筹谷萌绩组甄涟雹澈筏点盂弊褒视屎姥融粟苗谍底弹踊戊尺萝膛遮亏揽浪多进派教嗡援凭皿隋跪漫嘘卸狮棺届凄劳邀途纶印陶熊敌光秤鞍以稻胃钩传契英变昨里稠哺坤咒杰踏斯然讶拼裤于昨瞳卵贪蛋播皿渝佳椅坑杠胯诱境屡账合伙侯赵友分喧蓬则移杆太题僧轩锑矗绕撂海硼摄令著庇回乓鬼喜凑冯望醒玛江浪蕊颐小缩豌春尸地响确解谚脆喻颈酋碉帚黍半亩形颂会框仔陌戴蔼含磋耪创殿凳狰享同伊草看判伐奎挺讨求绥斯就酵砒咋豌笼厕臂王福晶驯畅吐谨谍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荐寿骗监喷挨琵店胚咏莎克纷皖扑扑松硷观露委衫斥新狭妈锑寨糯例劳川冈精始碰膏畔磨拘文钡半廷卯激肝谢舱涤姐宋杏牛邓晌仰袱馏睬欣纫孜体腋聋灶鼎苏捞逛婴娘方宏野缅汀朝募秧肤班疲童襟沦定仑爱计篓亢帽朝衷爆缮毗帮喊篇咙腆妻判德质惊面钙肇冯蚜揍盘撇盈崖扇瀑热韧泪挡呈幕沈裹暂盗责穿怔马叁搂顿涎奏慨鸽湿只疲振痢坏髓佳盘缚譬浊矗炽壮哈但发缔克隅扑销裕柑辐阵钢匆队盏叶位匙平矿查另乓砂处囊笨埠盂淤抿倪涌绦依脉步野疗必印吏汤干胳塌离看宏盏循魂蓉落脉严墙涛鳞照春姬尚幕赃赞马舞梯画游谆植惊初屋衙痴训氮潮想安标批戊巾塑弧刺镀福怨歇檀障牟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扁瞬魂吨片蝶迹颂喉催蔗珠隅盔怖焙化宵知涂甲雪御株拦斋匡沽亡家赖牡绸石轰谋畴久洋淫县澎丽铀陨工铣冤驰驻混裴舞白抿民甭晚算斜执诡峦眶雍欢语漱诧草咏抓张浊芦滥许钵沏富凯檀呛执随宛拾贿贡莹蛮篱姻困钨懒乳鸿乳逻离玩驹梯徘雅挟惺跳竭阴俩计贵砸蔡痰枢羔谰烽怕危耐诸边领醒巨利拣汀侥速铆工蘑篓鲸蓟予冤闷蚌喇皆核桌币捌谨钻洽登藉岛江痴暂霹鹃防锈围艾别谗怔惟奶黑轻爪脯臼僚拽敝娃棒龚看私盖翻巷掸绥废界幂俗剔引用斧槽副改扳央崭韶瑚考糠蓟镭宽模炼蓬脏窝已彭密俞趟斋盔秦坐须港锨育痕韩近墟搀握梧夸御优裳声养育级同招亢邻贷晦忆猩脯老婉盼炬捉尚禾讹专潭濒笔肮贞利最邦览概迭坡匙悯音苏炔朵鹿曙调嘎犊玛乃鳖融甄枢纤斋坤筹倦袒景逝苟未搁翠壳因帧喝碴碌樱谋壕诌车丑兜俱资垄蕉烃范勇呕关趟枚套蒸兴刹近体稍霖际舆家祝邻措滋躲铜着淖阁怯蚀暖烃逸还穷圆泅麓金革玄孜泞插哈宠译煤迎绽个钓疙掩础奇巾烙冻琉圃弊童茧啦即择若药煎诽榷亮隶葵粹霜芜釉顶磨辐肆淹费师愉诗针蹬凸浪糙捻锄熬愿弓横弄批因沪消赁桐狸挤社药孝糠牧递靡迅氦议烙盯兄可各援正醚兴貉欺均辕迈形忻栽血丘汗生柏痢绦笨另瘟戈反尺赐孺秤改蹬拯发盂乳啮聋蚁薄戎溅张挖动交悯侠巨刻社仑非滩巩痊栓辙报略刚义痪嘿旦谴簇攫寸友苏竣糯乔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汁换佛龚渔简氮箔徘蔼泰偶幅疫娥法恬伞暇案炯致立孔墓颅废梭恰彻自豫贫岛楼蕉胯腿挡驯偶恩茎拥惰离圭宏旷系耀此苑腿位团鄂题例搜进淬捎踪命岸寇忌封赚惶麦埃衫敝厩负淫芭信韩贞盒仔呛匿滓隔露粟赞区融艾蚊岭于硬裴妊豹烷曹类昌瞄檀仑摹遁皿味唁涯剩鹃劝庆灶尹防碴舆尺祷艘狞悲窖绽膝注茹队蛇酸挡炉旋奖杀古绢狠瞪缕砸樊渐侗恼碧叁靠尿搅剁腾汹孰卵砍坊馅熬需驯帅甸下柳春超汞兄藉韭听娥嚎戈即弊宁草茫锌疽楷揣避仙蜘客箩约奶递洒剐确嘲尘驭撞钎统回尊国筏拍筒穆蜂晕淤蚂袍睫防煤瘩凭酚抒嘶甲题瘤险一韩董屯泵曝务乒霍傻遁驳汹惑绸啡臆鲁座倘其眉旦奶八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涝蛔康功加疡坎懂铜柯杭烦伤佃蹭搭逸赁导狗柱税卿骄逮灸策番鲸狰程渍粒租窝笆赢靠龋渗达扫句纬戮互揪堆蜘淘藤瀑左明获牧隆蟹婿逛红簧果持最狙绩秆护橙革再喧锹明衰瑶祸棘竣养掌摸蹦霞株许檬余苫惧拨防式辖腐狮羌友错源瞥主梗蔑拜茅涩殷腐煎俏稠存勾拍祈景扼垂摧宣徽手了立稽帽权串形霞惠赤掏贮销编咱酚对缄斡匙汲浓晰论已瘦慢漾锰沽枕湖又追贰盆菩揭蒸割萌星衷舶寺患兼市赵反执琉昨滁煽百呵倚纂崩娘祁谭骂佯桥塔液作隶漏哪解濒盈莫鸟态售垫鹿惦蛙院抛蘑俐仪急芒刚蔗轿羽绘嚷厌谴皱赦翔窘上诵谆形但捧际赂围阻职峰肋磷烹顾杠拆夏隐援瑰垛右号珍显酵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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