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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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细则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7-1 执行日期:-7-1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意见》(云政发()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原则。 第三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有关职能。重要职能: (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详细工作;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各项农民补助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 (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重要职责: (一)预算股重要职责:1.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审核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2.管理乡镇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库;3.制定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业务费等支出原则和定额;4.审查和批复乡镇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5.提出乡镇发展经济、节省支出和化解债务政策措施和提议;6.统一办理乡镇预算调整事宜;7.审核乡镇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及工资统发数据;8.监督检查乡镇财务收支执行状况。 (二)国库股重要职责:1.负责根据审核后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2.指导乡镇财政所会计业务;3.统一管理乡镇各类资金银行账户;4.负责乡镇组织应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管理,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5.按月分析乡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状况,会同有关股室对乡镇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执行状况检查、监督;6.会同票据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财政票据使用;7.负责组织乡镇部门决算编制和审核。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设统管会计、专户会计和资金会计。 (一)统管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基本账户、收入汇缴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收支月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执行状况分析;2.负责乡镇财务综合收支计划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3.负责乡镇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办理与县财政会计结算事项;4.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经费请拨事项; 5.组织办理年度乡镇政府部门决算编审、汇总和上报工作;6.其他应由统管会计办理各项工作。 (二)专户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专题资金专户会计核算,按专题资金性质分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2.负责预拨报账制资金管理及报账工作;3.负责财政票据申购、领发、缴销和使用管理;4.办理已开票据录入工作,负责清算和解缴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及其他收入;5.其他应由专户会计办理各项工作。 (三)资金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现金收付、缴存和平常报账工作,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志账和现金日志账;2.及时将所经手收付款原始凭证分类整顿汇总后,定期移交统管会计或专户会计;3.办理工资统发有关业务;4.负责银行账户对账工作;5.其他应由资金会计办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乡镇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乡镇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有关规定制定乡(镇)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乡(镇)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乡(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等管理措施,明确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编制原则和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预算外收入;3.政府性基金收入;4.使用财政结余资金;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6.其他自有资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2.项目支出。包括乡镇财源建设、产业构造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支出;3.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由乡镇按照预算定额原则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措施编制乡镇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县财政局在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也许统筹安排,纳入乡镇年初预算。 第十四条 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日内召集乡镇有关负责人会议,通报财务收支计划编制根据和有关测算状况,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提议,对确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对应调整后,经乡镇长审查签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上报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 账户设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统一规范账户开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在各乡镇具有开户资质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为各乡镇统一开设“基本账户”,以及“专题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和“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应乡镇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收支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支出明细账和项目支出明细账,项目支出与乡镇单位平常预算经费须分离,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题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其他各类专题资金等。 第十八条 “村级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应乡镇代管村级资金。村委会及村组干部补助通过银行卡直接拨到个人账户;村委会公用经费由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在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行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通过“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或“专题资金专户”核算和反应,不得拨入“村级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应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该账户存款除向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缴款时使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严禁使用支票支取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款。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组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所有收入应及时结账,并在获得收入2日内解缴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应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严禁将应缴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乡镇预算单位从上级拨入或领回专题资金以及收取押金等往来款项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乡镇,纳入乡镇专题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乡镇,除应纳入专题资金专户管理资金外,其他资金纳入乡镇基本账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和核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管理措施。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提出财政票据领购申请,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票据使用及缴款状况,对领购票据进行审核并签订意见,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将票据起止号码录入计算机后,方能将财政收入票据领给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登记台账,责任明确,妥善保管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买卖、转借、违规使用、串用、涂改、伪造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应每月定期清理乡镇预算单位领用票据,及时办理收入结算,票据缴销,并将已缴销票据存根联报县财政局票据监管机构查验,同步办理新票购领审批手续。每年4月底前,对乡镇财政所上年度财政票据领购、保管、使用、缴销等状况进行年度审验。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应根据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平常零星支出由乡镇财政所长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乡镇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大宗支出时,须经乡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多种津贴、补助严格按照规范津补助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提高开支原则,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助;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非工资性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支出凭证90日内未报账,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凭证,由新分管财政领导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专题资金管理,严格按有关专题资金管理措施执行。对实行县级报账制专题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有关部门凭专题资金审批单将资金直达乡镇“专题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建立明细账分类核算。对各项涉农补助资金和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实行公告、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乡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原则以上货品、工程和服务行为,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统一采购。按月申报采购计划,采购支出纳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 第三十条 实行采购时,由乡镇财政所填写《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经乡镇分管财政领导、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支付采购资金时,乡镇财政所需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随同申请支付原始单据通过网络传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通过县财政国库拨付或支付。 第三十一条 5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贯彻对应资金来源,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县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监管下,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支付程序: (一)乡镇上报计划。乡镇财政统管会计根据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于每月5日前编制《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经乡镇财政所长审核,乡镇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通过网络上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审核。特殊性突发事项用款,实行临时用款计划申报。 (二)县财政局审批计划。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预算指标,对乡镇上报《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按照进度进行审批,资金使用超进度用款计划,须报分管国库领导审批。 (三)资金支付。县财政局国库股按照先工资后其他原则,结合国库存款状况,根据审核后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乡镇每月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股按工资统发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乡镇债权管理,限期清收单位或个人借款,将债权视为乡镇化解债务资金来源之一。乡镇应将所有债权项目于每年6月或12月全面清理,并书面催收一次,获得借款单位法人代表或借款人签收回执单,同步将清理成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认真清理核算乡镇单位债务,通过查协议、凭证等原始根据,对原有负债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权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并对乡镇清理后债权债务实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控,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必须在网络上反应。并制定还款计划,逐年偿还。 第三十六条 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监督检查股等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预算执行状况、账户资金和有关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各业务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题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私自变更预算,变化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导致财政性资金损失挥霍,要追究乡镇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凡采用虚报、冒领、挪用、虚列、编造、多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凡违反实行细则有关预算管理、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规定单位和负责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重大损失,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行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行细则自7月1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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