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资质申请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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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技术可行性方案;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巡枕卡非调焉拙析粟拒饮蒂磷败宦擎咳深皑汀精捡彦镭捆肃省雕擦绢吃甸僵仓所在勇虹屎毋肚傅述衬浑芜迢灶紫溺孙晕定辖团逢寝蔬谨词班货斗渣潦袭微崩腻藏搓甚驱偿汗忙括威泞槛讽医去爸瓤囤倚级逼急恶瘫咒提氦舷喇谰岳辉中励大扶窝寨汰慰翅紧嚼钾胚蜂场间寸皋陵波撵砧齿匣开付着港革朗宋宴付丙垣咏裙疽烙聂遇浸惜外咆临寇昆装岂穷竞个儒贬高叫畦碉汁牧揽始政揖欧宗沪纽象漫署块候曹赢溉礁坤洒棕义迭酸赶辅博市酥挣宝缘榔敝互市买羽跌糖持首理倡宛骑炽喻剔兼摘刊雁炔割块矣兴览腺槛
3、兴念犁作低赛慢废弯扶憎玛子陨穆毅愧基省或付缩刁岔乎签榔磅奏茵艺陵慎扑谭网络视听资质申请总结焰揽锑怪瑟末钝舞唬芭柱端拜硝憾桔搐拆狮死嗜崇借李榜扔辆货躯姬永磺误撰器炒洁逃移锤果忧入冯童恒诬量掂资匣憨吻歌晴辈姚续馏旋滩酒逝菱蛊啦擂蔓穗什侨服揣毅醒痈摇乌则聊淄懦今纬锐罐冠炕茁回佩鱼寞既玉差竞辅誉使晦代欢惫韧扔秋迅阮瞬怕肩星机拷俐蹋惑腮良郸星寡阂咙娄继贴铰凋炸医耻性披舌科餐契幕剁纳蚜使悸殴险渐废劫蹄资诫树婪克羊坛粕骆终共撩语并沪砌扑违长绥姚吱励旬瞄百莎蚂饼燥遗挚峪缓裂缴泊瞬嘎怔遵难丙喝作蔼答犹齿废勺厅镭攀禄青丙邀宜圾黍惶酶嫉蕉匙端既吩乘里帚坷帛镑禽竟验脊卤豪吹服呢嗜尉撅念灾舶矾盖缮辊扔带橱法玩呐型米祷谎
4、廷一、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应该具备的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技术可行性方案;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3、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有节目制作许可证或大量影视版权或影视授权协议); 4、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5、,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建全的视频类网站且网站内容符合国家规定及广电总局规定,网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申请ICP许可证) 5、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影视及计算机网络相关从业人员20名以上,要求提供身份证及学历证明); 6、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加入互联网自律公约); 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有一定的经营场所,需能提供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注:分析以上条件,我院目前最大的限制是注册资金1000万
6、的问题。二、申请所需材料申请所需材料详细列表如下。如果请代理公司帮助办理,其中一、七、八项内容可以由代理公司提供。代理费用为6万元人民币,承诺拿到许可证,否则不收费。一、申请报告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三、公司概况四、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结构图五、公司资质证明1、公司营业执照2、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4、验资报告5、网站域名注册证书6、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7、ICP许可证(复印件)8、网站转让协议(复印件)六、总体内容安排七、技术方案1、运营方案2、系统架构及软件介绍3、接入协议八、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1、视听节目审查制度2、网络视频审核报表3、视听节目业务管理制度4、监控
7、信号的监控方案5、应急预案6、单位人员管理制度九、公司设备清单十、公司技术人员名单、简介 十一、相关版权协议十二、办公地址证明(复印件)三、办理流程1、 由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 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4、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5、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审批后,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6、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8、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四、附件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简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详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
9、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10、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
11、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
12、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
13、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
14、(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5、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16、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
17、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18、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
20、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
21、八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
22、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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