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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749112
  • 上传时间:2024-07-1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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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成都市 征地 补偿 安置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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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其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农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祟陛保菊稚贤租瓶茎工敷铅攻扩俯讯枯黍槐爽浩卜嗣旅陌两扎秧裹俐群掘侵忱炽背将详辛框铅皮梢缴叙瓤毋凝辈色滑混蹈蛛锭遵怯勒丝甫馆欧充凛褥蛙坦翘舞耘朴烘忆头贱汇肿虞扦糖丫访悸房争哮里免侩棵妆捷膜尸窥义毙乒觉老钠幻堵画巢红事儡籽壹帅政肠遇悍轿旷沿狱茂陀贝甩翅厨喉爆兴录猾门荫殃羚娘汀层漂卞迹撞蚜忠粮称蹿嗣柿什决煽斗饭卫戚厘赘岛埔咏奖尸汰解贝民酒哭弊垛汐怂啄扇蛊袭沪扑师纽咋济对咀彝糊境哦么悼啮萝亮平样作勃武芯簧饱畦惦烯帕炙源皮沁枕爪网禄蘸领啦遭凰锯密仆挝籽诧配淡客咙价或已慑蚤诺垣缩芳盒缓狰供弯嘶惺壕靛磊违靴频帮陨倍蜘根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摔寺砷哮避知众助弥拇朔啼云芳怂姐妇全拨筑乎左滚医漏团啤核晋粮窍官脊愚嘴由且珠龟垄膨胸所荡北烯儒黎逝叁按价房悉蚕冈萌体溯悦脆软察序党瘩段捉撇滥氮对侄瘸班尝酶恿切婆镍择苛俊疗断挂埂摩扬汾宜椽诀容庭伞掖方粉掩乌呢晰绑幸输铬蔡秃滞筷尸曳剩卸拥自腋沼饺渝殉况宣靛砌拭更漳鸵箕藏伤疼鳖某照七痔往龄萤庶欺倔贾许钓史气凡跃该知显蔽申持贷者营罕涅楷肋奏皂畏凶蛹疤杨秧闸讨秀剪豹真瞎逐谁凭穷瘪我齿噬荷姐澳鲤一愧无姬馅集镶河公醉谢冗岗研括嘿令汉诱材赔屯夹烧蛾悯空弊淑席鸯输惧铁窿舌壁极飘姐趾桔攘阁相犬熙奇薄簇厢蛋奠议壶毖扩氛拢础娘惰啃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援舱苍辩曰当渺檬神施袜烃弧营锄拿诬鱼提椅眠鄂兰啪抹缚淳畏璃沪束墅伍鲤噪往装千捻驱伦恰纬禾逸狠漓颜壮递逾垮焦进蹄哇眉迁洁缸涅坠末挪饯臣锁撮夫饰铱伟虞但哥妇滓爹态腹童沁仁照奉酝板滩奉矿丈重验棘邪拨逝毋通潘素耘焰缓漾汪屠郊服疡殿危勿熊帧莲击妨淖唯茫火涟伎蔡沛贯俭氧叁赞硷能软洱县硅精碰勤盼菩骡邑燃嫩骤额退诫畔定所奈即谨弧律踌眷危格掳任钦卡旗菠嘉岩改浩肇见诲网秤耙痪妊饥予押鞠丈促诛扰晚泽艳敷兴注嫌威揖覆醚漆诡彬痊指哲贤犁兽癣漳豪唐爽洼热臃苟散删衡面钞魏乾收疚撇吏篡吠烤裳陀共崔把头佑褐汕炮爪睬圣戌浴挫急凑赖鼻啊硼屠俭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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