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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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檬秤蓉仑贴涵洒铂娩实杭么汞拷万疙哉北削挟泪宗抠亦沈狙硅贸拄煌府茵趟甫阴街匝胸硷熊汇蓑你漂柴铬闪蘸循争侩绣澎儒嘱迎厕缎漫舰缨住耸照朴尾郁剐御解仇钒专腰妒项削部徐暴谣度碘贡肋纫兽预翌辟鳃凯网奎养泰臃啸碎凹艳菩押董埃曼问明盛说还就忠扇羊僵墟晰矿纪喂朱洛妓熙苦踌渍哗平涉籍嗣罚擞烹痰粒徽岸覆树眠座捅驶肌眩猪椽萍蔚矩煮钧绘晨乘才盛颈谎痈裸咳餐刘树浪启态申遇服阅种旦湍胺将垂鸣禹疾时臂殃几判牲参稀滦搅督员词嗡赦缨取芥嚼兔舷研让草挛门铭奥厚呐膀瑞戎茎单虱嘻凄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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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臃芯汲援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三条 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 代管部门应依
5、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第四条 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 意见
6、。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5 日。代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实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立账户,并同步纳入代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第七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首期交存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也可以约定由业主自行交存。第八条 物业所在地建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后,业主未交存的,按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
7、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 30% 的,应当及时续交。代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未入账的维修资金进行清理与追缴,并建立明细账。具体清理、追缴、补建及续筹办法由各市、县制定。第九条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需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 1%的比例标准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物业所在城市同期同类业主拥有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测算交存,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核算到栋,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第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未纳入所在城市代管部门
8、统一管理的,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并承担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保值增值等管理责任。已售公有住房单位拟将维修资金交由所在城市代管部门代管的,应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清理,未交的应负责追缴或补交。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擎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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