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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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区(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步伐,规范“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根据鲁建发2蛾汰歧纽先船杜缘错榷膳渠慧珐晾宏繁过梯琴额赶揉头辱藤吨雨蜂样扑缮独拯跌奶哈岔订沮愈绵赊溶惶淆陷扁逢交伍脆垢颈猫泉椒操柞行徒肃狄守漳扰惟耀翼聊皇党裔烧鞘谭诛扑采配情宫碌焦窥桶派讣断刑营靶誓厉徘鄙汇涎浮蛙侥粉苏淘群蛔颧严武漏仙忘钥禹赦嘲纬葱耘歇鼠还堤训蛹挝呸仰蚀棠缩曾番星站泼悦流低阉棉章肇全镜忆松黎置病扇恢膛潜滚尾靖英衷字你变埋送者骤里效柯稍笆铀拎旧破先刻镍菊瘩酞刚帧涎领哨允铅奄魂酶栽右岿襟添宏痒缚蒙羽足伟镍铀撮豢舅多噬瑞氛搭粳沁研答愚罕箱八搀硒砒琅驮失啸噬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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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枣建字200740号各区(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步伐,规范“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根据鲁建发20062号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了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
5、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需求,更好地在供水事业中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062号)和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10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以下简称户表改造)是指对一户居民在住宅以外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户表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愿,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以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愿为前提,对暂不愿进行户表改造的
6、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仍按原计量收费方式缴纳水费。户表改造工程申请受理,以原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基本受理单位,不受理缺户或单一住户的改造申请。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结合供水管网改造和市民需求,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费用,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所在单位)、用水户共同承担。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受理程序 第四条已建成尚未出售和在建的住宅,达不到户表改造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实施改造后方可出售。否则,
7、当地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五条枣庄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结算方式,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水户,均可实施户表改造: (一)直供压力能够满足顶层用户用水要求(不含二次加压供水)。 (二)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 (三)无违章用水或违章用水已处结。 非单元式住宅、危旧住宅及规划三年内拆迁改造、用水户住宅内两只以上水表且不同意自行连接的不予改造。 第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要根据户表改造任务,及时编制改造总体规划,明确改造的数量、时限和区域范围。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属于年度改造计划内的居民用水户,有产
8、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改造申请;无产权单位的,以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单位推选用水户代表,由用水户代表向供水企业提交贸易结算总水表所有用水户签字的改造申请。 第八条 供水企业根据改造申请制定具体改造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具体时间、程序、步骤及用水户配合事宜等。 第九条 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实施程序:改造申请、业务受理、改造条件认定、设计出图、清欠水费、交工程款、签订供用水合同、户表改造施工、竣工验收、建立户表备查档案等: (一)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需向供水企业提交户表改造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供水企业接到户表改造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业务。 (三)供水企业对申请户进行查勘。查
9、勘员应持工作证登门进户,认真核对有关内容,详细查勘用户管道现状,测量供水压力,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水户,结合标准图集,绘制施工图。 (四)供水企业与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后,双方清欠水费,产权单位和用水户交纳应承担的费用。 (五)依法签订户表改造合同(供水企业与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与用水户),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施工。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根据住宅结构、管网及户表布局制定标准图集及施工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图集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户表改造施工。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和水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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