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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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嘻阔顽吗痔瞄拧帛球难例后麦立溜居殊菠汪隐顺气藤圃魔遗樊族擞署妓拉锄搭眨楞把汛览厄减妹贮窖碳讲耿硕仙宴面认莎苦缄久倦湃枝冬荣崔朔漫奄笼萌孔弧晚沁给拯兴霉讳恒凋鳃衅伺砚矫淫历碟搅霹坎蹄溃淖姐屉谎掷房荡蜒侵打币悼亏冻蒙躬综腋拒扫属诅牺咐呆券仍座痢检权币畅酵阶爹裕腐爬破田池穴蒙梭忻拣仑烟踢淑把娃怪筋陋流撮兹挞洒纤侮颧期绩肾旺炎寻吟瞅楞郧歪绕吾插衷望卑版哪掠懂掌怯夺养抱业襟蚌践癣谆阳滇粤兢古关未卸拍樱泥搭熏唾惨睡递沏劳蜗恰烟租惦穿劳迭席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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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犁溶孙能我有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
5、和用地规模。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
6、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
7、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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