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的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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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提示函致 : 、 、 、 、 、 与 、拟定的协议编号为: 的股份代持股协议,就该协议所涉及的现存及今后可能面对的相关法律风险揭示如下: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1、合同的效力及形式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以及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项所作出的约定,理应属于意思自治范畴;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情形,该约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该约定履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
2、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上述协议无效的情形,但是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这种关系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是委托持股合同关系,有的则认为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还有的称之为股权代持关系;并且在定性上也存在着些许差别。事实上,委托持股
3、与委托投资这两个概念不相互排斥。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并不矛盾。之所以认定存在差别,究其原因是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隐名出资所形成的股权(股份)之归属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因此不能一概认定为委托持股关系。2、股权的归属及主张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并未涉及任何隐名出资的问题,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亦未对隐名出资中的股权归属给予正面回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
4、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述则是善意取得的规则。因此,结合前述两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倒推得出结论:隐名出资中所形成的股权属于隐名股东。可见,若出现纠纷,隐名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之股权归属,但若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则法院将不予支持。股权确认与股东资格确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过,上述股权归属的结论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隐名出资的规则是放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去规定的。若隐名出资所形成的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的,该股份则归属于显
5、名股东。3、显名股东的道德风险因为委托持股的股权设计方案最终需要一个可信赖的代持人来执行,如果代持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则更需要谨慎选择代持人,避免因代持人背信弃义违反代持协议,而引起股权纠纷,耗费隐名出资人大量时间精力处理纠纷,甚至将隐名出资人的个人名誉置诸险境。在委托持股协议中,一般约定隐名股东作为公司或公司对应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显名股东在行使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股东权利时,系按照隐名股东的指示进行。简而言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都是由代持人行使。这显然有较大的潜在道德风险。代持人如未经隐名出资人许可私自转让股权、质押股权或对外欠巨额债务的行为
6、,都会对被代持的股权造成巨大影响,而这些违约/败德行为,隐名出资人都很难控制。本节对于隐名股东之风险的警示在于,一旦显名股东违约,其后果也许不会直接、立即导致隐名股东遭受重大损失,有时都难谓产生损失!但是,它却很可能致使隐名股东的某些商业布局功败垂成!因为,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的某些特定指令或许是其商业计划之不可或缺的一环,有时甚至还是关键的一环。此一环缺失,整个链条将为之断裂。所以,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如何选任显名股东就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显名股东人品的识别!不过,这是人的风险而非法律风险。 4、投资权益的归属及主张分红的前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隐名
7、股东享有隐名出资所形成的投资权益。”而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隐名股东当然可以主张获取分红,只不过鉴于其隐名的身份,主张的对象不能是公司而只能是显名股东。所以,若出现纠纷提起诉讼的时候,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提起,并且在主张该诉讼请求的时候需要证明公司实际对股东进行了分红。当然,该条件的设置无可厚非且具有合理性,可这对于隐名股东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如果没有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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